常见税务及政策问题解答
问:个人于2014年9月购买新能源车辆,今年是否可以享受车船税免税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财税〔2018〕74号文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新《目录》公告之日后,并且汽车车型在新《目录》中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1]。
问: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调整后,月销售额是否需要达到10万才能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文件,试点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2]。
问: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行内部退养办法的人员取得"内退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一次性收入需按月平均计算,与当月工资合并后确定适用税率[3]。
问:企业对哪些特定事项的捐赠支出可以据实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政策文件,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此外,对企业赞助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也允许全额扣除[4]。
问:作为财务人员,是否需要逐项核实单位员工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才能办理扣除?
答: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对自己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此财务人员不需要逐项核实[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