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终审认定:某某公司2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不构成恶意诉讼
2025年1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2(以下简称“某某公司2”)针对上诉人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1”)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不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依法驳回某某公司1的上诉,维持原判[2]。
争议焦点:是否具备主观恶意与滥用诉权
某某公司1主张,某某公司2在明知其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仍基于受让自上海某医药大学的专利权提起两起专利侵权诉讼,属滥用诉权、具有主观恶意,并造成其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害;某某公司2则辩称其起诉具备合法权利基础与初步事实依据,目的正当[2]。
最高法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某公司2通过合法转让取得涉案专利权,起诉时权利基础合法有效;其申请公证保全被诉侵权产品,亦提供了初步事实依据。法院指出,判断被诉产品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涉及复杂的技术与法律判断,不能苛求起诉方在诉讼初期即作出完全准确预判;相关专利权后续被宣告无效或诉讼请求未获支持,属司法实践常见结果,不足以直接推定主观恶意[2]。综合考虑双方背景——涉案专利发明人之一曾为某某公司2股东,后其关联方成立某某公司1并生产同类产品,某某公司2提起诉讼具有合理动因,不构成滥用诉权[2]。据此,最高法认定其起诉行为不符合恶意诉讼的法定构成要件,对某某公司1所提其他理由亦未予支持[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