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货物标准填写指南
政策背景与意义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中国—东盟自贸区”)是我国对外商谈的第一个且享惠规模最大的自贸区。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全面生效,标志着中国—东盟自贸区实现2.0版升级。
为进一步帮助出口企业正确填制原产地证书,确保货物顺利享受目的国关税减让,以下对原产地标准进行详细解读。
PART 1:什么是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是原产地规则中的核心内容之一,用于判断出口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以享受进口缔约方的关税优惠。
根据《议定书》附件1《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货物获得原产资格的情形主要包括:
- “完全生产或者获得”;
- “完全由原产材料生产”;
- “使用非原产材料,但经过实质性改变”。
具体填制标准如下图所示:
PART 2:“WO”与“PE”标准的差异
符合“完全生产或者获得”标准的货物需满足清单列出的11项条件,对应填写“WO”,一般适用于农林牧渔矿产品等。
若货物为使用中国和东盟成员国原产材料生产的工业品或加工制成品,则应填写“PE”(类似其他证书的“WP”标准)。
PART 3:含有进口成分的商品如何填报原产地标准?
对于含有进口成分的商品,首先查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PSR清单)。若商品列入清单且符合要求,则选择“PSR”标准;若未列入PSR清单,可依次考虑是否符合税则归类改变(CTH)或区域价值成分(RVC)标准。
以稻谷(HS编码100610)为例,其PSR清单对应标准为“在中国或一个东盟成员国完全获得”,故原产地标准应填写“WO”。对于未列入PSR清单的商品,如多层印制电路板粘结片(HS编码701990),可核算区域价值成分,超过40%时填写相应百分比。
PART 4:PSR清单和CTH涉及范围的获取途径
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6号),附件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案例解析
某公司生产的多层印制电路板粘结片(HS编码701990),出口至马来西亚,FOB价格4.1美元,使用了中国台湾及日本产非原产原材料。经查该产品未列入PSR清单,区域价值成分为60.2%,大于40%,因此原产地标准应填写60.2%,并显示FOB值。
供稿:关税处、黄埔老港海关
内容供参考,如有调整以最新要求为准
来源:黄埔海关12360发布
网址:www.scea.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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