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双重征税问题及解决办法
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或创造营收时,常面临双重征税问题。本文详细解析双重征税的概念、应对方法及相关注意事项。
什么是双重征税
双重征税,又称“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基于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同时征税[1]。
例如:C国公民小明在A国取得业务收入1万元,在无税收协定的情况下,需分别向C国缴税2k、向A国缴税3k,最终税后收入仅为5k。
如何应对双重征税
根据中国税务局颁布的《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企业应及时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税收协定通过降低所得来源国税率或提高征税门槛限制其征税权利,同时规定居民国对境外已纳税所得给予税收抵免,实现避免双重征税的目的[2]。
哪些情形可申请避免双重征税
- 居民身份认定异议: 如跨国企业同时被认定为两国居民企业时,可通过协商确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
- 常设机构判定异议: 对于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在争议的企业。
- 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异议: 如股息、利息等各类所得税率争议。
- 非歧视待遇条款异议: 中国企业“走出去”后未获平等对待的情况。
- 其他理解和适用争议: 包括因缺乏了解导致错误执行协定条款等情形。
- 兜底性条款: 其他可能引起重复征税的情形。
需注意的税收协定雷区
尽管税收协定有助于避免双重征税,但以下几点需特别关注:
- 低税率公司也可能被要求在中国缴税: 若中资控股或无实质经营,可能被视为中国公司。
- 优惠条款应用复杂: 如香港母公司无法满足“受益所有人”条件时,可能无法享受股息预提税率优惠。
- 滥用税收协定风险: 一旦被认为滥用税收协定,可能导致境内外所得双重甚至多重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