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跨境电商进口商品的征税方式
征税依据与计算方法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以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实际交易价格征收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实际交易价格包含商品零售价、运费和保险费。
公告原文: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141321/index.html
纳税义务人及代收代缴义务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消费者为纳税义务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申报企业需承担代收代缴义务,履行纳税责任,并依法承担补税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
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实际交易价格及相关费用等税收征管要素。
海关对符合条件的商品按时段汇总计征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需提供足额有效的税款担保。放行后30日内未退货或修撤单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在第31日至第45日内完成纳税手续。
跨境电商进口税额计算规则
单次交易限值为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为26000元。在限值内,关税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单次交易限值内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 [(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1-消费税税率)] × 70%
对于超过5000元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的情况,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若年度交易总额超出限值,则按一般贸易管理。
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制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制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 [(进口关税税率+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税率+进口关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消费税税率)]
(来源: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黄埔海关12360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