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国宴”商标申请被驳回
法院判定对同业经营者不公平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宣布,“茅台国宴”商标因易使公众对商品品质产生误认,且对同行经营者不公平,故不予核准注册。此判决已生效,标志着茅台历时三年的“国宴”商标之争落下帷幕。

诉争商标为第3333017号“茅台国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国宴”意指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举办的隆重宴会。若将“茅台国宴”作为酒类商品商标,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为国宴专用酒,从而对其品质、等级等特点产生误解。
此外,法院指出,核准“茅台国宴”商标可能导致其他同业经营者处于不利地位,影响市场竞争公平性,并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茅台方面曾抗辩称,“茅台”作为酱香型白酒代表,多次用作国宴用酒,但未能改变判决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茅台此前多次尝试注册“国酒茅台”商标均告失败。自2001年起,茅台公司先后提交多达9次“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申请,均因同行异议及可能误导公众等原因被驳回。2018年,茅台主动撤回相关诉讼,改名“贵州茅台”,并全面停止使用“国酒”宣传。
近年来,多家白酒企业申请含“国”字头商标均未获批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明确表示,带“国”字头商标如直接表明商品质量特点或具有欺骗性,可能损害市场秩序及公共利益,应予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