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食堂账务处理及发票问题
企业开设职工食堂,购买食材时未取得发票,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以下是相关规定和操作指引:
1. 白条入账的合法性
企业在集贸市场购买蔬菜、米、蛋、肉等农产品时,若对方为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小额零星经营者或个人,其支出可凭收款凭证或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标准为: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注意:6项支出无需发票即可税前扣除:
- 支付个人500元以下零星支出;
- 工资薪金支出;
- 现金性福利支出;
- 差旅津贴;
- 员工误餐补助;
- 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支出。
2. 需要发票才能税前扣除的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支出,需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支出发生在境内;
- 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 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
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 银行收取的各类费用;
- 支付给银行及其他单位的利息费用;
- 票据贴现费;
- 微信、支付宝账号手续费;
- POS机手续费;
- 飞机退票费等交通费用;
- 财产商业保险费;
- 通信费用(电话费、上网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