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出口企业退税清理工作指南
2025年即将结束,有出口退税资格的企业需在12月内完成本年度出口业务的退税清理工作,确保合规、及时申报。以下是关键操作要点。
一、出口发票开具与收入确认规范
核心要求
根据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当月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避免跨年。确保所得税收入、增值税销售额与报关单信息(如离岸价)一致。
不同政策下的具体操作
1. 享受退(免)税的出口业务
发票应在确认收入的当月开具,结合出口日期,不得跨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出口并在会计上确认销售的货物,须在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自2026年起,须在出口日起36个月内申报退税,逾期将视同内销征税。
2. 享受免税不退税的出口业务
在出口或业务发生当月开具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需在次月办理免税申报,并转出进项税额。
留存报关单、代理出口证明、进货发票、出口发票等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已取消超期申报免税改为征税的规定,但仍需按时申报。
自2026年起,同样适用36个月申报期限,逾期将征税。
3.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业务(视同内销)
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若出口日在前,以出口日为纳税义务时点。
实务中建议尽量按出口月份开票;视同内销业务可依外销合同约定收款时间开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及五部委公告2025年第8号,按内销规定申报纳税,进项税可抵扣。
注意:数据一致性核查
应定期比对申报数据与报关单信息,重点关注所得税收入、增值税销售额与报关单的一致性。
二、梳理未申报退税的报关单
核心要求
自查本年度已出口但尚未申报退税的报关单。
操作路径
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选择“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报关单信息查询”

筛选对应出口日期,查看报关单退税状态

状态说明
已申报:已完成出口退税申报。
未申报:尚未办理退税申报,但可能已按免税或视同内销处理,需进一步核实。
三、外贸企业:催促供应商开具进货发票
核心要求
尽快取得用于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以购货专票为主要退税凭证。
关键说明
发票勾选后需关注稽核信息:一、二类企业凭认证信息即可退税;三、四类企业需待稽核比对通过(三类企业退税超一年的可凭认证信息),稽核通常需1-3个月,应提前安排。
紧迫性
延迟获取发票将影响稽核进度,进而延误退税申报。
风险提示
退税影响:虽可在次年4月后申报以前年度退税,但发票延迟将影响稽核时效;超期申报还需同步提交收汇明细。
所得税影响:若在汇算清缴前未取得发票,暂估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征税风险:无进货发票的出口业务须视同内销征税。
四、生产企业:关注期末留抵税额
核心要求
生产企业退税额度受期末留抵税额限制,若金额偏小,应及时取得原材料及费用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留抵。
目的
避免因留抵不足导致“免抵税额”过大,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负担。
补充说明
部分地区税务机关会在次年4月前督促完成免抵退申报。若因进项发票未及时取得造成留抵偏低,可能导致退税损失。自2026年起申报期限调整为36个月,更应尽早申报。
五、收取外汇货款
核心要求
收汇是出口退税的前提,已申报退税的业务须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外汇。
基本期限
原则上应在次年4月增值税申报截止前收汇。自2026年起,整体申报期限为出口日起36个月,收汇管理需统筹安排。
特殊处理
视同收汇:符合《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所列10类情形的,需备齐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超期处理:到期未收汇且无合规证明的,须先冲减原退税申报,待收汇或取得证明后重新申报。
政策提示:根据相关公告,未按时收汇暂无需改为免税;后续收汇或补证后仍可申报退税。
六、收集退税单据并及时申报
核心要求
尽早收齐单据并完成申报,虽允许超期申报,但建议优先在期限内办理。
关键规定
自2026年1月1日起,所有出口货物须在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完成退税或免税申报,逾期将视同内销补缴增值税。
次年4月后申报上年度报关单的,须填报《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流程更复杂;部分地区(如江苏)禁止超期申报,需留意地方政策。
2025年自查要求
可退税业务:立即申报,优先处理临近36个月期限的报关单。
仅可免税业务:主动补办免税申报,确保合规。
必须征税业务:主动补税,避免滞纳金和罚款。
全面自查:梳理2023年1月1日至今的所有出口报关单,建立动态台账。
补充提示
因资料不全、未收汇等原因未能在次年4月前申报的,后续资料齐全后仍可继续申报退税。
七、单证备案(必须重视)
核心要求
申报退税后15日内完成单证备案,保存期限为5年,税务机关可随时抽查。
备案内容
基础资料:购货合同(外贸企业及生产型企业外购视同自产货物)、出口合同、运输单据、收货凭证、场站收据等,按申报顺序编制备案目录。
特殊情形:FOB方式出口且未掌握运输单据的,应向客户索取复印件;EXW、FCA等方式可不备案国际运输单据。
不同时点备案要求
2022年5月1日前申报退税的:按《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执行;无法提供场站收据的,可用通关无纸化放行通知单或单一窗口打印件替代,严禁伪造。
2022年5月1日后申报退税的:按《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新规准备,不得混淆旧规。
违规后果
未备案的不得享受退税,须改为免税;备案资料虚假的,视同内销征税;抽查发现资料或收汇不全,已退税款可能被追回。
八、有进料加工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核销
核心要求
须在次年4月20日前(最晚4月19日)完成进料加工业务核销,逾期将暂停退税,并可能面临处罚。
操作规范
整理已完成出口的手册、对应进口及出口报关单等资料。
2025年已在海关完成核销的手册,须在2025年底前完成税务核销。
未按时核销不仅影响当期退税,还会影响本年及下一年度出口退税分类评定。
九、弹性选择退税或免税
对于单证不齐、未收汇或资料缺失的出口业务,可自行选择免税处理。但若申请“放弃退税改为免税”,则未来36个月内所有出口业务均须按免税处理,不可随意申请。
十、注意判断出口日期
出口后需待海关结关方可获取报关单信息。企业应通过电子口岸“出口退税联网稽查”模块查询,并以该模块显示的出口日期为准,确定所属年度。尤其临近年底和年初的出口,务必精准核对,防止误归入错误年度。
素材来源:进出口财税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