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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后台收到的留言求助不是“怎么申报HS编码”,也不是“海关查验怎么办”,而是——
“我的货物里含一点点XXX物质,要不要办两用物项许可证?”
尤其是 2025 年海关总署发布 123 号公告 之后(《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有关事项的公告》),不少企业开始紧急补课:
——以前只看海关系统是否提示需要“两用物项许可证”,结果忽略了真正的法律判定方式。
今天这篇文章,就是帮你理清楚:
到底怎么判断?什么情况要办许可证?什么情况不用?海关质疑怎么办?
一、判断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唯一核心法律依据
2025 年实行的管制体系主要包括两类文件:
1. 商务部发布的《2025 年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简称《目录》)
这是最核心、最基础的管制依据。
所有两用物项管理的根源,都来自《目录》是否列明。
2. 2025 年新增两项专项出口管制决定
(1)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10 号
— 钨、碲、铋、钼、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2)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18 号
— 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特别注意:
即便商品编码没有提示,但如果属于公告中描述的性能参数或用途范围,也属于管制范围。
所以:靠 HS 编码判断是否需要许可 = 完全不够。
必须结合:
✔ 产品成分
✔ 技术指标
✔ 主要用途
✔ 目录、公告描述
——综合判定。
二、哪些情况“含管制成分”但不需要办许可证?(非常重要)
很多人常问:
“我的产品含 1% 的目录物项,要办许可证吗?”
答案:法律明确给出了“低浓度豁免”,含量未达到风险阈值 = 不属于两用物项。
以下为 2025 年明确免证的三类典型物项:
1. 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免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
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4)377 号
(自 2025 年 1 月起执行)
其中明确规定:
下列不属于三乙醇胺管制范围:
① 非医用消毒剂、含三乙醇胺成分的化妆品、墨水等商品;
② 三乙醇胺含量 ≤10% 的相关商品。
👉 也就是说:
三乙醇胺含量 10% 以下,不属于两用物项管制,不需要“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
2. 特定低含量 γ-丁内酯产品(无需进出口许可证)
依据:
公安部 商务部 国家卫健委 应急管理部 海关总署 药监局公告(2023 年 12 月 5 日)
明确规定:
以下 γ-丁内酯产品免办进出口许可证:
① 含量 ≤60% 的
-
• 光刻胶 -
• 聚酯亚胺胶取向液 -
• 稀释剂 -
• 感光液 -
• 防反射薄膜生成液
② 含量 ≤20% 的
-
• 打印墨水 -
• 清洗墨盒材料
👉 作为进出口企业,只要含量符合上述标准,即可直接办理进出口,无需两用物项许可手续。
3. 甲苯、丙酮、丁酮、硫酸及盐酸(低比例混合物不属于管制)
依据:
商务部公告 2007 年第 23 号
明确:
若混合物中这些易制毒化学品的含量低于规定比例(如 ≤10% 或 ≤40%),
则 不属于两用物项/易制毒化学品混合物管理范围,无需办许可证。
三、2025 年海关总署最新发布:123 号公告的重点解读
《海关总署公告 2025 年第 123 号》:关于海关对两用物项提出“质疑”时的流程
海关首次明确了“质疑制度”的规范化操作流程:
1. 什么时候海关会“质疑”?
海关可能在以下情况下提出质疑:
-
• 产品性能与申报不一致 -
• 商品描述可能涉及《目录》或专项管制公告 -
• 成分、用途不清晰 -
• 有牟意绕过管制嫌疑
👉 海关拥有最终现场判断权(很关键)。
2. 被质疑后怎么办?公告给出了流程
企业需按要求补充:
-
• 产品说明书(MSDS) -
• 成分证明 -
• 工艺介绍 -
• 应用领域证明 -
• 用户用途说明 -
• 第三方测试报告(必要时)
若仍无法确认,海关可:
-
• 送专业机构鉴定 -
• 要求商务部进一步确认
3. “商务部业务咨询函”不是无限免死金牌
商务部可以出具业务咨询函(认定为非两用物项)。
但要注意:
-
• 商务部审查基于企业提交的文件,不是对实际货物做鉴定 -
• 海关有权对实际货物再次质疑 -
• 咨询函不能作为长期免检凭证
换句话说:
👉 “咨询函”是一个强烈佐证,但不代表企业不再被检查。
四、两用物项不仅管出口,进口同样要注意
很多企业只关注出口许可证,忽视进口也有相同要求。
不论是进口还是出口:
-
• 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 -
• 隐瞒真实用途 -
• 低报含量逃避监管
都将面临:
-
• 行政处罚 -
• 暂扣货物 -
• 走私处罚风险(情节严重)
2025 年海关强调:
两用物项进出口违法行为将统一从严查处。
五、企业该如何快速判断?(实操建议)
1. 三步法判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
第一步:查《目录》及专项管制公告
看是否属于列明物项或达到技术指标。
第二步:查“低浓度豁免”规则
很多含量低的混合物免许可证。
第三步:对照海关 123 号公告准备资料
申报前提前备好:MSDS、含量证明、用途说明等。
2. 不确定时,立刻向商务部申请“业务咨询函”
适用情况:
-
• 产品成分复杂 -
• 用途跨行业 -
• 与目录描述模糊接近 -
• 海关多次质疑
虽然咨询函不是“免死金牌”,但对避免出口延误非常有用。
3. 建立企业内部“两用物项审核流程”
包括:
-
• 物项成分分析 -
• 目录比对 -
• 用途确认 -
• 法规更新跟踪 -
• 内部备案制度
建议建立“一种物项,一份审核档案”,以便海关核查。
2025 年的监管逻辑已经从“系统提示”升级到“实质判断”,
企业必须建立自己的两用物项风控体系,否则迟早被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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