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肆定义及经营要求
根据《食物业规例》(第132X章),"食肆"指出售膳食或非瓶装不含酒精饮品(凉茶除外)供顾客在场所内食用的业务,但不包括工厂食堂或持《小贩规例》牌照的小贩经营的业务。
经营者须在开业前取得由食物环境卫生署署长签发的食肆牌照。无牌经营或违反相关法例者,将被依法检控。
食肆牌照类别
食肆牌照分为三类:普通食肆牌照、小食食肆牌照及水上食肆牌照。其中,水上食肆牌照适用于船只上的餐饮业务;普通与小食食肆牌照则根据食物制作方式区分。
普通食肆牌照
持牌人可烹制和售卖各类食品,供顾客在店内食用。
小食食肆牌照
仅允许以简单且不产生大量油烟的方式(如烚、炖、蒸、焖、煎,不含油炸和快炒)制作和售卖食品,供顾客在店内食用。
▲普通食肆和小食食肆的常见例子▲
暂准牌照制度
为便利食物业尽早开业,食环署推行暂准牌照制度。申请人在符合基本卫生、楼宇安全、消防及通风设施要求后,可同时申请正式牌照与暂准牌照。经认可人士及相关注册承办商确认符合规定后,可获发有效期六个月的暂准牌照,期间需完成其余发牌条件,以取得正式牌照,避免无牌经营。
食肆发牌准则
发牌旨在确保场所适合经营餐饮业务,并保障公众卫生与顾客安全。申请人须满足以下先决条件:
- 履行食环署、机电工程署关于卫生、通风及气体安全的发牌条件;
- 符合屋宇署的楼宇安全规定(包括无违规建筑工程);
- 符合消防处的消防安全及机动式通风系统要求;
- 遵守政府租契条款;
- 符合法定图则的相关限制。
参考资料: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食肆牌照申请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