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0日,贸法通平台整理近期国内发布的部分经贸投资相关法规及政策文件,供企业查阅。
一、商务部
商务部公布《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5〕12号),商务部制定并发布《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86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
中国与俄罗斯达成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旨在为双方投资者创造有利条件,推动平等互利合作,促进两国经济繁荣与发展。
商务部对进口聚苯硫醚反倾销措施启动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此前反倾销措施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期限五年。
浙江新和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产业申请复审,主张若终止措施,倾销和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恩骅力新和成工程材料(浙江)有限公司表示支持。
调查机关审查后认为申请符合立案要求,现依法开展复审。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在复审期间,继续按照原公告(2020年第53号、2021年第34号、2022年第26号)规定的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 日本公司:东丽株式会社(26.9%)、DIC株式会社(27.3%)、宝理塑料株式会社(25.2%)、东曹株式会社(25.6%)、出光复合材料株式会社(33.6%)、住友电木株式会社(34.5%)、其他日本公司(69.1%)
- 美国公司:苏威特种聚合物美国有限公司(214.1%)、富特朗实业有限公司(220.9%)、其他美国公司(220.9%)
- 韩国公司:东丽尖端素材株式会社(26.4%)、HDC聚合物株式会社(32.7%)、其他韩国公司(46.8%)
- 马来西亚公司:宝理塑料(亚太)公司(23.3%)、迪爱生复合物(马来西亚)有限公司(40.5%)、其他马来西亚公司(40.5%)
二、复审调查期
倾销调查期: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三、复审产品范围
被调查产品为聚苯硫醚(PPS),英文名Polyphenylene sulfide,税则号39119000。具有耐高温、耐腐蚀、阻燃、电绝缘等性能,广泛用于电子电器、汽车、机械、化工等领域。本次调查不包括该税则号下其他产品。
四、复审内容
评估若终止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延续或再度发生。
五、登记参加调查
利害关系方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与调查,提交身份信息、进出口数据及相关说明材料。可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并按要求提供书面版本。
六、查阅公开信息
案件非保密文本可登录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站下载,或前往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56)查询、抄录和复印。
七、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如对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等问题有意见,可在公告发布后20天内提交书面评论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八、调查方式
商务部将通过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调查。通常在登记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问卷,相关资料可从商务部官网下载。
九、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提交材料需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报送电子版,并依要求同步提交书面版。内容应一致且格式统一。如申请保密,须提供非保密概要,确保其他方合理理解。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若利害关系方未如实提供资料或妨碍调查,商务部可依据已有事实和最佳可获得信息作出裁定。
十一、调查期限
本次复审调查应于2026年12月1日前结束。
十二、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单位: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进口调查五处
电话:0086-10-65198137、65198197
传真:0086-10-65198172
网站:http://trb.mofcom.gov.cn
2026年度汽车、摩托车等出口许可企业名单公示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12〕318号)及有关工作通知要求,商务部对外贸易司现公示《2026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及《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和全地形车出口许可企业名单》。公示期为2025年11月18日至11月25日。
企业可在公示期内登录汽车及摩托车出口许可线上申报系统(https://ecomp.licence.org.cn)修改申报材料并提交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各地主管部门需完成二次审核并在截止前上报商务部。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商务部门反映。
二、海关总署
明确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企业及工具管理事项
海关总署发布第238号公告,优化境内公路及水路运输企业及其车辆、船舶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备案管理。
自2025年12月10日起,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线转关备案申请功能,企业可在线办理备案、变更、注销等业务。因监管需要或系统故障无法传输电子数据的,应提交纸质单证。相关法律文书格式及数据填制规范详见附件。
此前发布的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3号、2022年第73号中相关内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试点实施进口食药物质分类管理
海关总署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发布第237号公告,决定对部分食药物质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管理,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动态更新,具体目录见《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监管食药物质清单》。企业在进口时须如实申报用途:申报为药用用途的,需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其他用途则免于提交。
各部门将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各环节监管,严禁擅自改变申报用途销售。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启用公自用物品业务电子版单证
为便利驻华外交机构、进出境人员及留学回国人员办理相关手续,海关总署发布第235号公告,正式启用电子版单证。
启用电子版《海关外交公/自用物品进出境申报单》《进出境自用物品申报单》,样式与效力同纸质版一致,可通过“单一窗口”平台打印。
同步启用电子版《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供货凭据联和申请人收执联,取消海关联次,不再与纸质申报单配套使用。相关人员可通过“单一窗口”相应功能自行打印,生产厂家可在线核验信息。
此前已开具的纸质单证仍有效。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面推广报关单证及电子数据自助查询打印
海关总署发布第226号公告,决定全面推广报关单证及电子数据自助查询打印服务,扩大至全部直属海关。
企业可便捷获取保管期限内的报关单及相关数据,提升通关效率。其他事项按海关总署2025年第146号公告执行。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5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