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相关附加税费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财税〔2017〕1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有关要求,现就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明确如下:
政策内容
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时,从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