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拉各斯州放贷人法要点解析
为中国投资者提供合规参考
现金贷已成为中国海外投资的热点领域。受印度疫情及中印关系影响,不少现金贷企业转向以尼日利亚为代表的非洲市场布局。相比其他地区,尼日利亚拉各斯州的放贷牌照具有申请周期短、成本低等优势[1]。
本文依据《尼日利亚拉各斯州放贷人法》(Lagos State - Moneylenders Law),对关键条款进行梳理与解读,旨在为有意进入该市场的中国投资者提供法律合规参考[1]。
1. 引用
本法可称为《放贷人法》[1]。
2. 定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以下术语在本法中具有如下含义[1]:
- 授权名称/地址:指根据本法获发牌照所列明的放贷人营业名称及地址[1];
- 商业名称:指任何经营实体(无论合伙与否)所使用的业务名称[1];
- 公司:指作为放贷人的法人主体[1];
- 合伙企业:指为盈利目的组成合伙关系的两个或以上自然人、法人或混合体,且未注册为法人实体[1];
- 持牌银行:指依据《银行法》获得有效许可的银行机构[1];
“放贷人”指从事、宣传或公开表明从事放贷业务的个人或组织,无论其是否同时拥有其他收入来源,也不论其是以自营还是代理形式开展业务。但以下情形除外[1]:
- 依据《合作社法》注册的合作组织;
- 依据特别法令设立或授权从事放贷的法人实体;
- 善意从事银行业务、保险业务或其他非以放贷为主要目的的业务者;
- 依据《典当商法》持牌运营、且单笔贷款不超过40奈拉的典当商[1]。
本金:指实际借给借款人的金额[1]。
3. 豁免条款
州司法行政长官有权通过命令,豁免特定个人或法人主体遵守本法全部或部分规定[1]。
4. 视同放贷人的认定
除上述豁免情形外,凡以收取利息或要求偿还高于出借金额的资金为目的出借资金者,均推定为放贷人,直至其证明相反情况为止[1]。
5. 放贷人牌照要求
(1)所有放贷人(无论个体经营或合伙)须就其每个经营地址每年申领《放贷人牌照》,牌照有效期至颁发当年12月31日,年费为50奈拉[1]。
(2)牌照须由州司法行政长官规定格式并授权签发,申请人须支付相应费用方可取得[1]。
(3)牌照必须以申请人真实姓名申领,否则无效;牌照上须明确载明授权名称及授权地址[1]。
6. 违规处罚
任何人士若存在下列行为,将被认定违法[1]:
- 以非真实姓名申领牌照;
- 无有效牌照从事放贷业务;
- 持牌后使用非授权名称或在非授权地址经营;
- 以非授权名称签订贷款协议或设立担保[1]。
处罚措施如下[1]:
- 非法人主体:初犯处200奈拉罚款;再犯处3个月监禁、200奈拉罚款或两者并罚;
- 法人主体:初犯处200奈拉罚款;再犯处1000奈拉罚款[1]。
7. 申领牌照所需证明文件
放贷人牌照证明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申请程序、资格要求及违规处罚细则
7. 签发放贷人牌照所需的证明书
放贷人牌照仅可签发予持有根据本条规定所签发证明书的申请人,且每份牌照须附带独立证明书。任何违反此规定签发的牌照均属无效[k]。
申请证明书应向拟开展放贷业务所在辖区的地方行政官提交,由该行政官依据本法规定决定批准或拒绝[k]。
每份证明书须载明持有人的真实姓名、获准使用的营业名称及地址。一份证明书不得授权在超过一个地址或使用多个名称经营业务,亦不得使用包含“银行”字样或暗示从事银行业务的名称。获准使用的名称仅限于以下三类:
(a) 持有人的真实姓名;或
(b) 持有人作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名称(该企业无需依《公司与联合事务法》B部分“商业名称”注册);或
(c) 在本法生效时,已依据《放贷人法》及《公司与联合事务法》B部分“商业名称”连续注册不少于三年的个人或合伙企业的商业名称[k]。
除上述要求外,每份证明书还需列明申请人用于履行第14条规定义务的持牌银行名称及其分行地址[k]。
证明书自其所载日期起生效,至次年12月31日失效[k]。
8. 证明书申请程序
申请人须在正式提交申请至少14日前,以挂号信方式向拟营业地点辖区具司法管辖权的地方行政官及当地警方负责人发出通知,通知中须载明申请人姓名、住址及拟营业地址[k]。
9. 拒绝授予证明书
除非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形,否则不得拒绝签发证明书:
(a) 申请人(如为公司,则包括其管理负责人)未能提供良好品格的充分证据;
(b) 有充分证据显示申请人或其放贷业务管理负责人并非合适人选;
(c) 申请人或其管理负责人已被法院命令取消持证资格;
(d) 申请人依据本法第14条第(3)款或第12条规定被取消获得放贷人牌照的资格;
(e) 申请人未依第14条规定在持牌银行开立往来账户;
(f) 申请人未遵守有关证明书申请的任何规定[k]。
若申请人对地方行政官拒绝发证决定不服,可如同针对法院命令提起上诉一样,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k]。
10. 经营场所变更
放贷人不得将其业务转移至牌照列明地址以外的场所,除非已事先通知所在辖区的地方行政官[k]。
违反此项规定者,一经定罪,可被处以不超过二十奈拉的罚款[k]。
11. 暂停和没收放贷人证明书
如证明书持有人因违反本法被定罪,法院可酌情作出以下裁定:
(a) 暂停或没收其本人及所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所持证明书;并可进一步宣告该持有人或其放贷业务管理负责人在一定期限内丧失申领证明书资格;
(b) 将定罪详情及法院命令批注于相关证明书上,并将副本送交原发证机关及警察检察长[k]。
如法院命令导致证明书被暂停、没收或持有人被取消资格,相关当事人(无论是否为被定罪人)均可依照被定罪人上诉程序提出上诉。法院亦可酌情在上诉期间暂缓执行该命令[k]。
尼日利亚拉各斯州放贷人法:证书管理与违规处罚规定
若法院下令暂时吊销或没收某人持有的证明书,或使其丧失持有资格,无论该人是否已被定罪,均可就该命令提起上诉,上诉方式与被定罪者相同;如法院认为适当,可在上诉期间暂缓执行该命令[k]。
根据本条规定,法院要求用于背书的证明书,持有人须按法院指定的方式和时间提交;若无合理原因未按时提交,一经简易程序定罪,将按每日不超过两奈拉的标准处以罚款[k]。
若某人持有的证明书被依法裁定暂停或没收,则其名下所有放贷人牌照,无论基于该证明书或其他证明书所获,均应在相应期间内被暂停使用或宣告无效[k]。
伪造证明书的法律后果
依据伪造证明书所取得的放贷人牌照无效;任何人在明知情况下使用伪造证明书,将永久丧失此后获得放贷人牌照的资格[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