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原副署长孙玉宁受贿案一审宣判

2025年12月10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海关总署原党委委员、副署长孙玉宁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受贿时间跨度长达19年,金额超5072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24年,孙玉宁利用担任长春海关副关长、满洲里海关关长、郑州海关关长、大连海关关长及海关总署副署长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职务晋升、转业安置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072万余元[2]。
法院认定具有多项从轻情节
法院认为,孙玉宁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但其具有受贿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大部分受贿所得已追缴,故依法从轻处罚[3]。
该案于2025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证据,孙玉宁及其辩护人进行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孙玉宁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