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要点
- 欧亚经济联盟对华石墨电极征收为期五年的反倾销税,税率介于19.92%至22.51%之间。
- 秘鲁裁定中国拉链及其配件经由印尼和泰国转口以规避反倾销税,决定对相关进口产品加征原审确定的反倾销税。
欧亚经济联盟对华石墨电极征收反倾销税
2025年11月17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发布第2025/460/AD40号公告,依据第101号决议,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石墨电极征收为期五年的反倾销税。主要企业税率如下:吉林炭素有限公司和吉蒙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均为19.92%,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21.73%,江苏江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22.51%,鞍山炭素有限公司、营口德源碳素有限公司、辽宁丹炭新材料有限公司均为20.83%,其他生产商适用22.51%的统一税率。
涉案产品为用于炉体、横截面直径在520~650毫米之间的圆形石墨电极,或横截面面积在2700~3300平方厘米之间的其他形状石墨电极,对应欧亚经济联盟税号8545110020。该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本案于2025年2月28日启动反倾销调查,同年9月26日公布终裁披露信息。
秘鲁对华拉链及其配件作出反规避终裁
2025年11月9日,秘鲁国家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局在官方日报《秘鲁人报》发布第200-2025/CDB-INDECOPI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拉链及其配件作出反规避肯定性终裁,认定相关产品通过印度尼西亚和泰国转口至秘鲁,以规避此前已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据此,秘鲁将对从印尼和泰国进口的涉案产品征收与中国原审终裁相同的反倾销税:对FOB价不高于23.29美元/千克的金属拉链征收4.84美元/千克;对FOB价不高于44.26美元/千克的其他材质拉链征收2.11美元/千克;对FOB价不高于9.28美元/千克的拉链配件征收0.66美元/千克。措施自公告发布次日起生效。
秘鲁最初于2020年12月9日对华启动拉链反倾销调查,并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终裁(第293-2021/CDB-INDECOPI号公告)。此后,曾于2023年7月14日裁定中国产品经由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地区转口构成规避行为,并相应加征关税。本次为第二次反规避调查,审查范围扩展至印尼和泰国。涉案产品秘鲁税号为9607.11.00.00、9607.19.00.00和9607.20.00.00。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