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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格丽在华赢得商标纠纷案

宝格丽在华赢得商标纠纷案 智慧上专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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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格丽商标维权胜诉 获赔300万元

广东高院认定“BVLGARI宝格丽”为驰名商标,对房地产项目实施跨类保护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定意大利珠宝品牌“BVLGARI宝格丽”为驰名商标,并对其在“商品房销售”领域实施跨类保护,判决湖南德思勤投资有限公司等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宝格丽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00万元[k]

宝格丽公司是第14类珠宝、手表等商品上“BVLGARI”及“BVLGARI宝格丽”系列商标的权利人。其全资子公司宝格丽商业(上海)有限公司负责在中国开展珠宝零售业务[k]

2014年,宝格丽公司发现德思勤公司在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中,于楼盘外立面、宣传资料等显著位置使用“宝格丽”“Baogene”“宝格丽公寓”等标识;深圳市德思勤置业有限公司亦在其官网以“宝格丽”名义推介楼盘,并配以高档珠宝图片进行宣传。另一关联公司则在第36类“受托管理”服务上注册“宝格丽”商标供前两者使用[k]

同年10月,宝格丽公司及宝格丽上海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开支50万余元。诉讼期间,宝格丽公司补充在第36类“商品房销售”服务上注册了相关商标,但三被告在一审期间仍未停止被诉行为[k]

深圳中院一审认定三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100万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k]

广东高院二审认为,“BVLGARI宝格丽”商标在第14类商品上已达到驰名程度,应予以跨类保护。三被告将“宝格丽”用于房地产销售,易使公众误认为其项目与宝格丽公司存在关联,不当利用了该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构成商标侵权[k]

法院指出,对于诉讼前的侵权行为,需依据第14类注册商标进行评价;而诉讼后新增的第36类注册商标,则可约束被告在一审期间持续侵权的行为[k]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法院综合考虑了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主观恶意、侵权行为性质及驰名商标在房地产项目中的利润贡献率等因素,最终依据法定赔偿上限,改判三被告赔偿宝格丽公司300万元,另连带赔偿宝格丽上海公司10万元[k]

主审法官王晓明表示,本案关键在于是否应对“BVLGARI宝格丽”进行驰名商标认定并实施跨类保护。法院通过严格审查商标知名度、公众混淆可能性及利益损害程度,体现了知识产权“严格保护”与“比例协调”的司法原则[k]


(改编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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