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解读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壮大,税务总局针对纳税人反映强烈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后制发了《公告》,明确部分税收征管事项。
二、主要内容
《公告》以问题为导向,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
- 取消欠税与滞纳金的“配比”缴纳要求;
- 明确临时税务登记有关问题;
- 优化非正常户的认定和解除程序;
- 明确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基本征管事项。
三、欠税及滞纳金缴纳新规定
原政策要求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按照“配比”办法同时清缴税款和滞纳金。根据《公告》,纳税人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四、临时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五、非正常户认定
对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非正常户。同时取消实地核查环节,实现系统自动认定。
六、非正常状态解除
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后,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
七、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债权申报
明确税务机关申报的税收债权范围包括欠税、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普通债权申报。
八、破产清算期间涉税义务
破产清算期间,企业应依法接受税务管理,履行相关义务。管理人可代表企业办理纳税申报、申领开具发票或代开发票等事宜。
九、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