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调货税务问题解析


疑问:关联企业间商品调货或服务提供是否可无偿或自行定价?
同一控制下的两家企业之间进行商品调货或提供服务:
- 若增值税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且不具合理商业目的,税务局有权核定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方面,若未按独立企业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案例分析
假设同一控制下的甲乙两企业调货,甲将成本100万元的货物无偿赠予乙,成本利润率为10%,则需计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100万元×(1+10%)*13%=14.3万元。
政策参考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不合理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以下顺序确定销售额:
-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此外,《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指出,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须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应纳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