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新规
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明确申请主体、材料要求及办理流程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税务部门依据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为帮助中国居民企业和个人享受境外所得相关协定优惠待遇而开具的身份证明文件[k]。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
为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便利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开展跨境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就《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统称申请人)可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k]。
二、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以及境内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得作为独立申请人,应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企业分支机构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二)个体工商户由其中国居民业主向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三)个人独资企业由其中国居民投资人向企业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四)合伙企业由其中国居民合伙人向该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k]。
三、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
(二)根据申请目的提供相应资料:
1. 以享受协定待遇为目的的,需提供与拟享受待遇收入相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协定包括我国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国际运输协定(如航空、海运、道路运输等协定)及其他政府间税收协议。享受内地与港澳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待遇的,参照执行;
2. 非以享受协定待遇为目的的,需提供能证明申请真实性的材料,如监管部门要求提供该证明的正式文书或其他法律依据;
(三)申请人属个人的,还需提供:
1.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习惯性居住证明;
2. 无住所但居住时间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提供实际居住时间证明(如出入境记录);
(四)中国总机构申请且需在证明备注栏体现与分支机构关系的,提供总分机构登记注册资料;
(五)依据第二条第(二)至(四)项申请且需体现业主、投资人或合伙人与实体关系的,提供相应登记注册资料[k]。
申请时,申请表须提交原件;其他资料可提交原件或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须标注“与原件一致”,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查验原件。外文材料需提供格式一致的中文译本,申请人对其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并在译本上盖章或签字[k]。
四、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受理;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k]。
五、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判定申请人税收居民身份[k]。
六、税务机关能自行判定的,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开具加盖公章的《税收居民证明》,或书面告知不予开具理由;无法判定的,应提交上级税务机关,并可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k]。
七、若对方主管机构对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申请人应提供书面说明及所需样式,税务机关可依规办理[k]。
八、本公告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2025年4月1日后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适用本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7号)同时废止[k]。
特此公告。
附件:
1.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