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提单号填报规范与注意事项


在出口供应链中,报关单上的提单号并不一定等同于提单上的提单号。
基本规定
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第十一条关于提运单号的规定:
- 水路运输: 填报进出口提单号;有分提单的,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分提单号。
- 公路运输: 启用公路舱单前免予填报,启用后填报进出口总运单号。
- 铁路运输: 填报运单号。
- 航空运输: 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无分运单时仅填报总运单号。
- 邮件运输: 填报邮运包裹单号。
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
进口时:
- 水路运输: 直转、中转填报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 铁路运输: 直转、中转填报铁路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 航空运输: 直转、中转货物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出口时:
- 水路运输: 中转货物填报提单号;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 其他运输方式: 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直接申报情况下的分析
水路运输要求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如有分提单的,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分提单号。实际操作中,部分海关仅要求总单传输,因此报关单申报时通常仅填报总单信息。
这种做法可能导致海关无法及时获取分单信息及货主信息,影响风险防控。
转关运输情况下的分析
以出口水路运输为例,中转货物需填报干线船的提单号码,而非支线船信息。
建议退税部门关注转关运输下的中转情况,确保提单号码和船名信息准确无误。
根据出口业务时间逻辑的分析
报关单上的提运单号码通常是订舱编号(SO号码、booking NO或DR NO)。在货物放行上船后,承运人才会签发正式提单。
由于订舱编号与提运单号码可能一致,这可以规避两者矛盾的问题。
提单号码检查对于出口退税的重要意义
若报关单的提单号码为船公司签发的总单MBL,退税部门应认真审核提单。如果企业提供的HBL与MBL号码一致,则可能存在伪造提单的风险。
在正常情况下,一票货物既有总单也有分单,总单MBL由船公司出具,发货人和收货人为签发分单HBL的无船承运人。
HBL和MBL提单号码一致不合理,实务中可能因各种原因导致货主无法取得可退税的船公司提单MBL,从而通过伪造HBL的方式修改信息以顺利获得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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