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坑位费”税收合规:网红偷逃税案的警示
从何超案看直播带货收入性质认定与税务风险
转自中国税务报
作者:何振华 印春芳 冯刃
直播带货已成为电商新业态,深刻改变传统零售模式。据艾瑞咨询测算,2024年中国直播电商市场规模约达5.8万亿元,占网络零售总额逾三分之一[1]。在此背景下,“坑位费”作为主播收取的常见费用,其税收处理亟需厘清业务实质,确保政策准确适用[1]。
在公开披露的网红何超偷逃税案件中,税务部门调查发现,何超通过个人工作室及宏绰公司与中介平台湙佳公司结算“坑位费”,并开具发票收款[1]。进一步核查显示,宏绰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涉税服务机构人员钟伟,其利用他人身份注册5家上游“空壳公司”,将本应归属于何超个人的收入进行分拆,违规转换收入性质,并通过虚开发票等方式协助偷逃税款[1]。
“坑位费”是指商家为使商品进入直播间而支付给主播的费用,通常与销售结果无关,收费标准取决于主播的影响力、粉丝活跃度等因素[1]。该费用实质为主播提供广告、展示等服务所获报酬,属于个人劳务报酬所得范畴[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从事广告、展览、表演等劳务取得的所得,应归入劳务报酬所得[1]。国税发〔1996〕148号文件亦明确,纳税人在广告活动中提供名义、形象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税[1]。
因此,何超取得的“坑位费”应依法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1]。若其年度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为5000万元,在无其他扣除情况下,应纳税额约为1779.11万元[1]。然而,何超通过设立个人工作室和“空壳公司”开具发票,将本属个人劳务报酬的收入转为经营所得,试图适用5%—35%的五级税率,降低税负至约1743.45万元[1]。
此类操作虽表面合规,但因缺乏真实经营活动,实质为虚假业务包装,无法改变收入的劳务报酬性质[1]。最终,何超因偷逃税被查处,反映出部分高收入主播法律意识淡薄,也暴露出涉税中介参与策划逃税的风险[1]。
该案警示:网络直播并非税收监管盲区[1]。主播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通过“空壳主体”转换收入性质规避税款[1]。同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须坚守职业底线,不得协助偷逃税行为[1]。唯有合规经营,方能实现行业长期健康发展[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