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处理注销业务中的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疑点
在办税服务厅办理注销业务时,若财务报表中应收账款、其他应收、应付账款等科目未处理,需先解决相关问题才能继续办理注销。
应付账款无法支付和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处理方法
01、应付账款无法支付:
- 会计处理:需转为营业外收入;
- 税务处理:转出的应付账款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要并入利润总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02、应收账款无法收回:
- 会计处理:需确认为坏账损失或营业外支出;
- 税务处理: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 债务人破产清算: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 诉讼案件: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 债务人停止营业: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 债务人死亡、失踪: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 债务重组:债务重组协议、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等;
- 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 逾期三年以上或一年以上的应收款项:需提供情况说明及专项报告。
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只有提供以上证明材料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不能提供,则需在企业所得税中做纳税调增。
参考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