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新版《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五条规定:信用证的开立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然而,当前国内缺乏对贸易背景真实性认定的明确监管指引,导致银行在实务中对风险把控存在盲区,相关合规隐患日益凸显。
近年来,监管处罚案例显示,贸易背景真实性问题是国内信用证业务中最突出的风险点。各银行在风控实践中普遍侧重于货物交付与发票审核等过程环节,忽视了开证阶段对基础贸易真实性的有效审查,埋下法律与合规风险。
司法判例中,多数纠纷源于信用证执行过程中的贸易欺诈,银行通常可依据最高法关于信用证纠纷的司法解释获得“欺诈例外”保护。这一倾向可能导致银行过度依赖过程救济,弱化开证前的真实性审查。
但值得注意的是,浙江柯莱特公司与恒丰银行绍兴支行的案件是少数银行败诉的典型案例,其核心问题正是银行明知无真实贸易背景仍开立信用证。尽管该案发生于新规实施前,但其裁判要旨对当前业务实践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二、案情回放
2014年初,恒丰银行绍兴支行为柯莱特公司提供1000万元授信额度,由骆XX、何XX及情森公司、绅开公司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担保。
同年3月2日,柯莱特公司与海锋公司签订金额为1430万元的《买卖合同》,次日即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据此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3月5日,恒丰银行开立金额为1250万元、付款期限为装运日后180天的不可撤销信用证,柯莱特公司提供250万元保证金质押。同日,各担保人签署《承诺与保证》,确认为柯莱特公司在2014年2月24日至2015年2月24日期间的授信业务承担担保责任。柯莱特公司亦于当日出具《货物收据》,称已收到货物。
3月6日,银行审单后发出《来单通知书》,提示发票金额超信用证金额,柯莱特公司同意承兑。同日,海锋公司申请福费廷业务;3月7日,双方签订《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合同》,并将债权转让给光大银行烟台分行,款项随即到账。
信用证到期后,柯莱特公司资金链断裂未能偿付,担保人亦未履约。恒丰银行垫款后提起诉讼,要求清偿融资本息并主张担保责任。
担保人情森公司抗辩称:基础贸易虚假,涉嫌信用证欺诈;银行非善意,违反“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原则,支付不符合条件,故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包括:
- 恒丰银行以信用证开证合同主张权利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
- 银行审单是否存在过失,是否违反单证相符原则;
- 是否存在信用证欺诈。
法院经审理认定:
首先,涉案买卖合同关系并不存在,信用证实际用于归还柯莱特公司此前通过“诸暨市政府企业转贷应急资金”偿还的旧垫款,开证目的并非真实交易结算。
其次,恒丰银行对上述情况属明知,理由如下:
- 三次贷款时间紧密衔接,第二次还款日(3月5日)恰为本案信用证开证日,且当日签订多项合同并完成开证流程;
- 担保人《承诺与保证》中明确提及前次垫款使用政府应急资金,银行应知再开证存在高风险;
- 从开证到议付仅两天,流程异常迅速,远超正常信用证操作周期,不符合常规交易逻辑;
- 三名独立担保人均在3月5日追加承诺,担保期间精确覆盖信用证开立与到期日,而该信息在次日才由银行通知,存在明显巧合;
- 申请人与受益人均在该行开户,资金流向清晰,银行具备知悉全部交易背景的条件。
综上,法院认为恒丰银行明知基础交易虚假,开证行为缺乏真实意思表示,信用证开证合同不成立,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亦无效。因此驳回银行全部诉请,不再评判其他争议焦点。
三、风险启示
1. 主合同无效将导致担保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下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若基础贸易合同被认定为虚构,则基于该合同签订的信用证开证协议亦属无效。依据《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若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情森公司因银行明知虚假贸易而免责,银行原本依赖的担保机制落空,造成实质性损失。
2. “善意第三人”保护不适用于明知情形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若开证行或议付行对欺诈不知情,可享有“欺诈例外”保护。但“善意”要求银行对虚假背景既不知情也不应知情。
恒丰银行作为申请人与受益人账户行,掌握完整交易链条,且历史记录明确显示前次垫款来源,其“不知情”主张难以成立。法院认定其作为理性经济主体,应预见风险,不得援引司法救济。
3. 异常高效流程可能成为风险佐证
法院指出,信用证从申请到议付在两天内完成,虽技术上可行,但速度远超常规周期,不符合日常交易惯例,成为认定银行明知的重要依据之一。
当前“自开自贴”模式普遍存在,银行通过科技手段提升效率本无可厚非,但极端压缩流程可能引发监管与司法质疑。此判例提醒金融机构:效率优化须以真实交易为基础,避免脱离商业合理性。
4. 加强开证环节真实性审查至关重要
基础贸易背景真实性是国内信用证业务的生命线。即便信用证具有独立性与单据性特征,也不能突破“真实贸易背景”的监管底线。
银行应在开证阶段强化尽职调查,综合评估交易合理性、账期匹配度、物流凭证及资金流向,杜绝将信用证异化为融资套利工具。同时,应确保后续提交材料具备法律效力并可追溯至具体交易行为,防范潜在法律风险。
唯有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审慎规范操作流程,才能实现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