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订对专利申请人和代理机构影响较大,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发明人身份信息要求
发明人必须为自然人,禁止虚假署名。请求书中须如实填写所有发明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虽然审查员一般不主动核查发明人身份,但若发现存在虚假申报线索,将启动真实性审查。此举旨在遏制“挂名发明”“代写署名”等违规行为,强化法律责任追溯。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信息核实义务与执业规范
专利代理机构负有信息核验责任,需确保申请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与登记信息一致,在提交申请前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同时明确禁止代理机构或代理师以自身名义申请专利或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此类行为将依据《专利代理条例》处理,防止利益冲突,维护代理行业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三、分案申请的优先权规则
若原申请已要求优先权,但在提交分案申请时未在请求书中声明继承该优先权,则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审查员将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该规定强调申请人及代理人在办理分案时必须主动、准确声明优先权,避免因疏忽导致权利丧失。
四、同日申请制度的调整
对于同日提交的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即“一案双申”),申请人须在申请时主动说明情况。如未作声明,审查员不再沟通确认,而是直接以“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为由驳回发明专利申请。
此外,在发明专利拟授权公告前,须同步公告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声明。若申请人不同意放弃,发明专利申请将被驳回;逾期未答复者,视为撤回发明专利申请。
五、发明创造性判断标准的修订
创造性判断应基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完整技术方案进行整体评价,不得仅针对个别技术特征割裂分析。审查员需从发明整体出发,评估其是否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建议代理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精准提炼核心技术特征,剔除无关或琐碎内容,突出发明的实质创新点,提升授权可能性。
六、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优化
新增“禁止重复无效请求”条款,将原有“同样的理由和证据”扩展为“相同或实质相同的理由和证据”,进一步落实“一事不再理”原则,减少程序滥用,保障专利权稳定性。
明确不予受理的情形:对于非请求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规范专利权人修改方式:在无效程序中提交修改文本时,应采用“全文替换页+修改对照表”的形式,确保修改清晰可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