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强制注销公司登记行为,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北京市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自2025年10月10日起施行。
强制注销的启动条件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后,满三年未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依法启动强制注销程序。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需经审批方可注销的除外。
强制注销的公告程序
拟实施强制注销前,登记机关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采取批量方式发布,公告期限为九十日。
异议提出机制
在公告期内,相关政府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书面形式向登记机关提出。
强制注销程序的终止
若强制注销程序终止,相关公司应立即开展清算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自终止之日起满三年仍未申请注销的,登记机关可再次启动强制注销程序。
强制注销决定的执行
作出强制注销决定后,登记机关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对该公司予以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对于未缴回或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情形,由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被强制注销公司的登记恢复
被强制注销的公司,在以下情形之一存在时,相关方可在注销之日起三年内以书面形式申请恢复登记:
- 正在接受立案调查、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 处于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调解或执行程序中;
- 正在进行清算或破产程序;
- 其他确需恢复登记的情形。
此外,出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登记机关也可依职权恢复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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