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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含负债的资产划转是否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中国|含负债的资产划转是否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冉军讲税
202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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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注冉军讲税,了解上市公司/IPO公司涉税案例

北京税协举办所得税和增值税业务研讨会

本报讯(记者程煜)11月23日,由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主办的“论税经邦”第十六届企业所得税暨第二届增值税业务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相关负责人,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有关负责人,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货物和劳务税处代表及20多家税务师事务所专业人士参会。

本次研讨会聚焦行业实务需求,从前期调研收集的251个真实案例中筛选出8个企业所得税案例和10个增值税案例进行深入研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副秘书长张维华表示,案例的征集与提炼凝聚了税务师行业的集体智慧,是行业协会助力企业解决实际问题的务实举措。

资本交易涉税处理成研讨重点

在18个典型案例中,多数涉及资本交易中的税收问题。例如,甲公司拟将保障房项目作为底层资产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由于其同时持有非保障房项目,企业将保障房相关资产、负债及人员整体划转至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划转资产金额大于负债金额)。甲公司提出疑问: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中,能否以划转资产与负债的差额作为对乙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即是否可比照资产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北京洪海明珠税务师事务所所长文进指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0号),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资产且未取得任何支付的,母公司可冲减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子公司作为接受投资处理,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但针对划转中的负债部分,专家分析认为,依据财税〔2014〕109号文及相关规定,负债划转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因政策明确仅针对股权或资产划转,且要求具备合理商业目的、12个月内不改变实质性经营活动等前提,甲公司将负债同步划转的行为无法参照资产处理方式执行。

直播打赏收入是否应缴增值税引热议

部分案例涉及新经济模式下的税务争议。以直播电商为例,E公司在直播账号中销售自产商品,并保留打赏功能。部分观众虽未购买商品,但对账号进行打赏。该笔打赏收入是否应缴纳增值税成为讨论焦点。

有专家认为,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销售额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由于E公司未向打赏用户交付产品或服务,打赏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另有专家持不同观点,认为E公司自主开启打赏功能,其实质为通过直播提供服务获取收益,应视为“现代服务”范畴。若无法明确服务内容,可按“其他现代服务”税目计征增值税。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面对新业态带来的税务挑战,厘清业务实质至关重要。企业在处理不确定事项时,应主动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专业机构,确保合规。

强化合规导向 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李平表示,近年来税务部门持续推进依法治税、以数治税、从严治税,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坚守合规底线,将依法合规作为执业准则,引导企业实现长期稳健发展。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会长胡军指出,此次会议是深化三方沟通机制的重要实践,有助于提升税务师行业执业的规范性与确定性。下一步,北京税协将持续发挥专业优势,推动行业在服务经营主体健康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中国税务报 2025年11月28日 版次: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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