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维修业务详解:政策支持下的外贸新业态
解读海关监管差异与操作要点,助力企业合规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务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明确提出“提升保税维修业务发展水平”,凸显该模式在外贸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k]。
保税维修(监管方式代码1371)是指企业以保税方式将存在故障或缺陷的货物从境外或区外运入,进行检测、维修后恢复功能并复运出境的经营活动,属于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形态[k]。
保税维修分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和区外两种模式,二者在资质要求、账册管理、监管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k]。
为规范行业发展,海关总署先后出台多项公告,明确区内外保税维修的适用范围、程序及监管要求;商务部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2020年第16号公告进一步细化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条件[k]。
资质与范围:一般需国务院及相关部委批准,其中综保区内审批有所简化。区外企业信用等级须达一般信用及以上,区内则无明确要求。禁止进出口货物不得纳入维修范围,外籍船舶、航空器进境维修不适用区内模式[k]。
业务载体:均使用专用账册,区内为H账册,区外为E账册。账册核销周期方面,区内不超过2年,区外最长1年,大型装备制造业可按合同有效期确定[k]。
维修用料件不纳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区内维修料件全部保税管理;区外可采用保税或非保税方式进口[k]。
监管方式应用:
待维修和已维修货物,区外统一按1371申报;区内则分情况处理:来自境外的按1371申报,来自境内区外的,区外企业报1300,区内企业报1371,需关联申报方可出入区[k]。
已维修货物出区时,维修费用需照章征税,完税价格以耗用料件费和修理费为基础审定[k]。
维修用料的进出口按0214/0615申报,复运出境按0664/0265,结转使用按0258/0657[k]。
旧件、坏件及边角料原则上应复运出境,按0864/0865申报;无法出境的不得内销,应依法销毁或按固体废物管理规定处置。区内产生的维修废物可经辅助系统登记后运至区外,须符合环保要求[k]。
外发加工方面,区内企业可因工艺限制将部分工序外发至区外,区外企业则不允许外发加工[k]。
海关核查方面,区内实行风险分析与不定期核查;区外企业需每年至少盘点一次,海关结合盘点情况开展下厂核查[k]。
根据2020年第16号公告,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需由管委会会同商务、海关等部门共同确定并制定监管方案,报省级商务、直属海关备案后实施。允许开展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等55类产品的全球维修业务[k]。
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务新模式的意见》进一步支持综保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相关业态有望迎来新一轮发展契机[k]。
来源:黄埔海关、12360海关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