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主要栏目填制规范详解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写规范,对报关单中关键栏目的填制要求进行系统梳理,便于企业准确申报[k]。
一、预录入编号与海关编号
预录入编号和海关编号均为18位,由系统自动生成。前4位为海关代码,5–8位为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进口,“0”出口),后9位为顺序号。区别在于:预录入编号在申报前生成,海关编号由海关受理申报时分配[k]。
二、境内收发货人
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境内合同执行企业名称及编码。优先填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此编码的,填报海关备案号。特殊情况包括:合同签订与执行主体不一致时,填报实际执行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口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备注栏注明“委托某企业进口”及被委托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
三、进出境关别
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名称及代码。转关货物分别填报进境地(进口)或出境地(出口)海关;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按转出/转入地填报;无实际进出境的,填报申报地海关[k]。
四、进出口日期与申报日期
进口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出口日期为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之日;无实际进出境的,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准。日期格式为YYYYMMDD。申报日期由海关系统自动记录,企业无需填报[k]。
五、备案号
填报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征免税证明》或保税账册等备案文件编号。一份报关单仅可填写一个备案号。加工贸易项下一般需填报手册号;涉及减免税的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免税品经营单位出口退税商品免予填报[k]。
六、境外收发货人
填报境外买方(出口)或卖方(进口)的英文名称。AEO互认国家企业需填报AEO编码,格式为“国别代码+海关企业编码”(如SG123456789012)。无境外收发货人的,填报“NO”[k]。
七、运输方式
按实际运输工具或境内流转类别选择代码填报。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包括水路、公路、铁路、航空等;无实际进出境的,根据流转路径选择“非保税区”(0)、“保税区”(7)、“物流中心”(W)、“综合试验区”(T)等特定代码。展览品留购、旅客携带物品等特殊情形也需对应填报相应代码[k]。
八、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
填报运输工具名称或编号及航次号,内容须与舱单一致。水路运输填报船名或编号,公路运输填报车牌号(启用舱单前),航空填报航班号。转关货物使用“@”+转关申报单号方式填报。无实际进出境或免税品出口等情形免予填报[k]。
九、提运单号
填报提单或运单号,一票多单需分单申报。水路填提单号,航空填“总运单_分运单”,铁路填运单号。转关进口直转/中转填提单或运单号,提前报关免填。集中申报填集中清单的起止日期(YYYYMMDDYYYYMMDD)。无实际进出境的免填[k]。
十、货物存放地点
填报货物进境后存放的具体场所,如监管作业场所、仓库、加工厂、隔离场等[k]。
十一、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进口货物填报境内最终消费或使用单位,出口货物填报境内生产或销售单位。减免税货物应与《征免税证明》上的“减免税申请人”一致。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货物填报场所名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填报区内经营企业。编码优先填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则填“NO”;若对象为自然人,需填报有效证件号码及姓名[k]。
十二、监管方式
根据贸易实际选择海关规定的监管方式代码及简称,代码为4位数字。一份报关单仅限填报一种监管方式,需结合征税、统计与监管要求准确选择[k]。
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及报关单填制规范
为确保进出口报关单填制准确,以下针对加工贸易货物在特殊情形下的监管方式、征免性质、许可证号、运输及贸易相关栏目、费用、随附单证及备注等关键信息,依据海关规定进行系统梳理和说明[k]。
一、特殊情形下监管方式填报要求
(一)进口低值辅料(5000美元以下且属78种以内)未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填报“低值辅料”;已使用的,按手册所列监管方式填报[k]。
(二)加工贸易料件或制成品转内销的,填制进口报关单,填报“来料料件内销”或“进料料件内销”;若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进口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来料成品减免”或“进料成品减免”,进口报关单按实际监管方式填报[k]。
(三)加工贸易成品退运进口或复运出口的,填报“来料成品退换”或“进料成品退换”;因换料导致的料件退运出口或复运进口,填报“来料料件退换”或“进料料件退换”;剩余料件、边角料退运出口,或因品质、规格问题退运且不再更换的,分别填报“来料料件复出”、“来料边角料复出”、“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k]。
(四)加工贸易边角料或副产品内销的,填制进口报关单,填报“来料边角料内销”或“进料边角料内销”[k]。
(五)企业销毁加工贸易货物未获收入的,若为料件或残次品,填报“料件销毁”;若为边角料或副产品,填报“边角料销毁”。如销毁后获得收入,则按“进料边角料内销”或“来料边角料内销”填报[k]。
(六)免税品经营单位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监管方式填报“其他”[k]。
二、征免性质填报规则
根据《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相应简称及代码填报;持有《征免税证明》的,按证明批注内容填写。一份报关单仅可填报一种征免性质[k]。
加工贸易货物按《加工贸易手册》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具体如下:
(一)转内销货物按实际情况填报,如“一般征税”“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k]。
(二)料件退运出口、成品退运进口填报“其他法定”[k]。
(三)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免予填报征免性质[k]。
(四)免税品经营单位出口退税国产商品填报“其他法定”[k]。
三、许可证号及其他单证要求
许可证号栏目应填报进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编号,一份报关单仅限填写一个许可证号[k]。
免税品经营单位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免予填报许可证号[k]。
四、运输与贸易相关信息填报
启运港:填报进口货物进入我国关境前的第一个境外装运港名称及代码;特殊监管区域出区的,按相应区域名称及代码填报;无实际进境的,填报“中国境内”[k]。
合同协议号:填报进出口合同编号;非商业性交易或免税品单位出口退税商品,免予填报[k]。
贸易国(地区):发生商业性交易的,按购自国(进口)或售予国(出口)填报;未发生交易的,按货物所有权所属国家填报,并遵循《国别(地区)代码表》[k]。
启运国/运抵国:直接运输的,以装货港所在国为启运国,指运港所在国为运抵国;经第三国中转且发生商业性交易的,中转国视为启运国或运抵国;无实际进出境的,填报“中国”[k]。
经停港/指运港:经停港为进口货物在抵境前最后一个境外港口;指运港为出口货物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时按可预见目的港填报;无实际进出境的,统一填报“中国境内”[k]。
入境口岸/离境口岸:依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第一个境内口岸或最终卸离/最初离境口岸填报,包括港口、机场、边境口岸等,按《国内口岸编码表》填写;特殊监管区域进出的,填报相应区域名称及代码;无实际进出境的,填报所在地城市名称及代码[k]。
五、包装、重量与成交信息
包装种类:按《包装种类代码表》填报所有包装材料,包括运输包装及其他包装(如铺垫材料)[k]。
件数:填报运输包装件数;集装箱按个数、托盘按托盘数填报;裸装货物填报“1”,不得为零[k]。
毛重:填报货物及其包装的总重量(单位:千克),不足1千克的按“1”填报[k]。
净重:填报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即毛重减去外包装),单位为千克,不足1千克的按“1”填报[k]。
成交方式:按实际成交价格条款,从《成交方式代码表》中选择对应代码;无实际进出境的,进口填CIF,出口填FOB[k]。
运费、保费、杂费:
运费可按单价、总价或运费率填报,标注标记(1=运费率,2=单价,3=总价)及币种代码;免税品单位出口退税商品免填[k]。
保费可按总价或费率填报,标记“1”为费率,“3”为总价,并注明币种;上述商品免填[k]。
杂费填报应计入或扣除的费用,标记“1”为费率,“3”为总价,正负值分别表示加计或扣减;上述商品免填[k]。
六、随附单证及备注栏填报规范
随附单证及编号:除许可证外的监管证件,按《监管证件代码表》和《随附单据代码表》填报代码及编号[k]。
(一)加工贸易内销征税报关单(非金关二期系统):代码栏填“c”,编号栏填海关审核通过的内销征税联系单号[k]。
(二)一般贸易项下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
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如下:01(亚太)、02(东盟)、03(香港CEPA)、04(澳门CEPA)、06(台湾农产)、07(中巴)、08(中智)、10(中新)、11(中新坡)、12(中秘)、13(最不发达)、14(ECFA)、15(哥斯达黎加)、16(冰岛)、17(瑞士)、18(澳大利亚)、19(韩国)、20(格鲁吉亚)[k]。
特殊监管区域内销适用优惠税率的,已实现电子联网的按上述规则填报;未实现的,编号栏填“<代码>+原产地证据文件备案号”[k]。
向港澳出口用于CEPA项下生产的原材料,按一般贸易要求填报,生产厂商备案号填入“关联备案”栏[k]。
“单证对应关系表”需列明报关单项与原产地证书项的对应关系,序号一一对应,不享受优惠的不填入[k]。
(三)小额免提交原产地文件的进口货物,代码栏填“Y”,编号栏填“<代码>XJE00000”,对应关系表中项号与报关单项号相同[k]。
七、标记唛码及备注栏补充信息
(一)标记唛码:填报除图形外的文字数字,无则填“N/M”[k]。
(二)代理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需注明代理企业名称[k]。
(三)关联备案:填报与本单有关且需备案的编号,如保税流转、结转、减免税结转等业务中的相关备案号[k]。
(四)关联报关单:填报有关联关系的报关单号,如结转类货物先办进口后办出口时,出口单应填进口单号[k]。
(五)进口直接退运:填报“<ZT+联系单号或通知书号>”;固体废物退运填“固体废物,直接退运表XX号/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XX号”[k]。
(六)保税监管场所进出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栏填本场所编码;场所间流转的填对方编码[k]。
(七)加工贸易销毁处置:填报海关销毁处置申报表编号[k]。
(八)暂时进出货物(代码2600)和展览品(代码2700)的备注要求:
- 填报货物类别,如“暂进六”“暂出九”[k]。
- 填报复运进出境日期(6个月内)[k]。
- 经海关确认的,填报《暂时进出境货物审核确认书》编号,如“<ZS编号>”[k]。
- 已延期的,填报《延期办理单》回执编号,如“<ZS回执编号>”[k]。
以上内容依次填写,用“/”分隔,不加空格[k]。
(九)跨境电子商务货物:填报“跨境电子商务”[k]。
(十)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填报“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k]。
(十一)服务外包进口货物:填报“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k]。
(十二)公式定价货物:填报“公式定价+备案号@”;多商品中部分为公式定价的,格式为“公式定价+备案号#商品序号@”[k]。
(十三)适用《预裁定决定书》的货物:填报“预裁定+决定书编号”,如“预裁定R-2-0100-2018-0001”[k]。
(十四)含归类行政裁定的报关单:填报“c+四位编号”,如“c0001”[k]。
(十五)已完成预检验的特殊监管区出区货物:填报“预检验”,并在“关联报检单”栏填原报关单号[k]。
(十六)进口直接退运货物:填报“直接退运”[k]。
(十七)使用ATA单证册的货物:填报“ATA单证册”[k]。
报关单填制规范要点:商品信息、数量单位及价格申报要求
涵盖不含动物源性、保税入库、分送集报等特殊情况填报规则
不含动物源性低风险生物制品应填报“不含动物源性”;货物自境外进入境内特殊监管区或保税仓库的,填报“保税入库”或“境外入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采用分送集报方式进出的货物,填报“分送集报”;军事装备出入境填报“军品”或“军事装备”[k]。
申报HS编码为3821000000、3002300000的货物,若属培养基、化学试剂或不含动物源性成分,应分别填报“培养基”、“化学试剂”、“不含动物源性”;属于修理物品的,填报“修理物品”;涉及压力容器、成套设备、食品添加剂、成品退换、旧机电产品等情况,按对应类别填报[k]。
申报HS为2903890020的入境六溴环十二烷,用途为“其他(99)”时,需填报具体用途;集装箱体信息应包括集装箱号、规格、商品项号关系及货重(自重+货物重量,单位千克)[k]。
申报HS为3006300000、3504009000、3507909010、3507909090、3822001000、3822009000且不属于“特殊物品”的,填报“非特殊物品”字样,“特殊物品”定义依据《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k]。
进出口列入法定检验目录的商品,应填报“应检商品”;其他需说明事项在“申报说明”栏补充[k]。
三十三、项号
分两行填报:第一行填写报关单商品顺序编号;第二行填写备案序号,适用于加工贸易、保税、减免税等已备案货物,按《加工贸易手册》或《征免税证明》中的项号填写。深加工结转、料件结转、成品退换、边角料复出等特殊情形,均按对应手册中进口料件或出口成品项号规范填报[k]。
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副产品退运或结转,按手册中对应进口料件或新增成品项号填报;联网监管企业应先申报“清单”,再归并生成报关单,项号填报比照《加工贸易手册》执行[k]。
三十四、商品编号
填报10位数字组成的商品编号,前8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统计目录确定,9、10位为监管附加编号[k]。
三十五、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
分两行填报:第一行填报规范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填报详细规格型号,须与合同、发票一致,并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和许可证管理要求,可参照《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执行[k]。
已备案加工贸易货物,商品名称须与备案一致;进口车辆需填报“品牌+排气量(注明cc)+车型”,底盘不填排气量;同一提单项下多批货物若应归入同一编码,应合并申报名称与规格型号[k]。
进口汽车零部件(生产件)按“中文名称/品牌”填报商品名,编号前加“S”,适用品牌车型依次标注;通用件加注“TY”;维修件编号前加“W”或“WF”(品牌不一致时);品牌类型为必填项,选项包括“无品牌”、“境内自主品牌”、“境内收购品牌”、“境外品牌(贴牌生产)”、“境外品牌(其他)”[k]。
出口享惠情况为出口报关单必填项,可选“享受优惠关税”、“不享受”或“不确定”;申报3C认证车辆需补充提运单日期、质保期、发动机/电机号、VIN码、发票数量、中英文品名及型号[k]。
申报反倾销反补贴货物,须在规格型号栏以“|<><><><><>”格式填报原厂商中英文名称、反倾销/反补贴税率及是否符合价格承诺,各项不可缺项,空项保留“<>”[k]。
三十六、数量及单位
分三行填报:第一行为法定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行为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如有),第三行为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k]。
法定单位为“千克”的,按净重、公量重或毛重填报,视货物性质而定;气体按标准状况下立方米折算;成套设备分批进口按实际报验状态填报数量;不完整品按构成完整品的实际数量填报[k]。
加工贸易及保税货物成交单位须与手册一致;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商品计量单位须与原产地证书一致[k]。
三十七、单价
填报同一项号下货物的成交单位价格,无实际价格的填报单位货值[k]。
三十八、总价
填报同一项号下货物的成交总价格,无实际价格的填报货值[k]。
三十九、币制
按《货币代码表》选择相应币种填报;若无对应币种,按申报日汇率折算后填报[k]。
四十、原产国(地区)
依据原产地条例及相关规则确定并填报,不同原产地分别列明;无法确定的填报“国别不详”[k]。
四十一、最终目的国(地区)
填报货物最终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的国家(地区);直接运输以运抵国为准,转运以最后运往国为准;无法确定时填报可预知的最终运往国[k]。
四十二、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境内目的地填报货物消费地或最终运抵地,难以确定的以预知收货单位所在地为准;境内货源地填报产地或原始发货地,难以确定的以最早发运单位所在地为准[k]。
四十三、征免
根据《征免税证明》或政策规定选择相应征减免税方式填报;加工贸易货物按手册中备案的“保金”或“保函”填报“全免”[k]。
四十四、特殊关系确认
根据《审价办法》第十六条判断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包括家族成员、互任高管、控制关系、持股5%以上等情形,存在则填“是”,否则填“否”;出口及保税监管货物免填[k]。
四十五、价格影响确认
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七条确认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如成交价与无特殊关系交易相近,则视为未影响,填“否”,否则填“是”;出口及保税监管货物免填[k]。
四十六、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
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若买方支付了与进口货物相关且未包含在实付价格中的特许权使用费,符合规定条件的填“是”;可确认无关的填“否”;无法判断的亦填“是”[k]。
报关单填制规范:特许权使用费、自报自缴及申报单位要求
若买方未向卖方或相关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或该费用已包含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应填报“否”[k]。
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特许权使用费相关信息[k]。
自报自缴模式填报要求
进出口企业或单位采用“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模式向海关申报的,填报“是”; otherwise 填报“否”[k]。
申报单位信息填报规范
自理报关的,需填报进出口企业的名称及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代理报关的,填报报关企业名称及编码[k]。
报关人员应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姓名、编码和联系电话,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k]。
海关批注及签章
本栏供海关作业时签注使用[k]。
相关术语说明
报关单录入凭单:申报单位按报关单格式填写的凭单,作为预录入依据,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确定[k]。
预录入报关单:预录入单位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凭单录入并打印的报关单,尚未提交海关审批[k]。
报关单证明联: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进出境后出具的证明文件,供收发货人办理退税及外汇核销手续[k]。
所有标点符号(如尖括号<>、逗号、连接符、冒号等)及数字,均须使用非中文状态下的半角字符进行填报[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