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主要项目填制说明

海运提单英文对照

提单项目及填写指南
即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货主,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通常为受益人;托收方式下,以托收的委托人为托运人。
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填写:
- (1) 记名式:指定具体公司或企业名称,不可转让。
- (2) 不记名式:如“To Bearer”,凭提单持有人提货。
- (3) 指示式:分不记名指示(“To Order”)和记名指示(“To Order of Shipper”等),需背书转让。
原则上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必须包含详细名称和地址。若未明确地址,可仅在副本提单中体现。
填写承运人配载的船名及航次号(Voy.No.)。
实际装运货物的港口名称,信用证项下须严格符合规定。
按信用证要求填写具体港口名。若涉及转运,只能在托运人声明栏加注“In Transit to ××”。对美国O.C.P地区出口时,可在目的港后加注“O.C.P ××”。
信用证有明确规定时按其缮打,否则由卖方决定并确保单据一致。
一般散装货物填“In Bulk”,其他货物需注明件数及包装种类,并用英文大写表示总数。
原则上应与信用证和其他单据一致,允许使用类别总称代替明细品名。
除非信用证特别要求,通常仅填写总毛重和总体积。
CIF和CFR条件下注明“Freight Prepaid”,FOB条件下填“Freight Collect”。
签发日期不得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避免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
提单需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才生效。
信用证支付方法下需严格按规定份数签发正本提单。
位于右上角,便于工作联系和核查。
提单背面通常为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运输条款,虽然标明为双方约定事项,但实际上多为承运人单方面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