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提单号填报解析
在出口供应链中,报关单上的提单号并非总是与提单上的提单号一致。本文将深入分析其原因及各类运输方式下的填报要求。
1. 基本规定
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第十一条,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01 水路运输: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如有分提单,则为进出口提单号+“*”+分提单号。
公路运输:启用公路舱单前免予填报,启用后填报进出口总运单号。
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航空运输: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无分运单时仅填报总运单号。
邮件运输:填报邮运包裹单号。
2. 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
进口时:
水路运输:直转、中转填报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铁路运输:直转、中转填报铁路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航空运输:直转、中转货物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广东省内公路运输转关的,填报车牌号。
出口时:
水路运输:中转货物填报提单号,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3. 直接申报情况分析
水路运输中,存在总分运单的情况。由于部分海关对分单信息申报不作强制要求,因此通常仅填报总单信息。这可能导致海关无法及时获取分单和货主信息,影响风险防控。
4. 转关运输情况下分析
以水路运输为例,中转货物需填报干线船的提单号码。此时,报关单上的船名是支线船,但提单号码却是干线船的,这种情况需退税部门特别关注。
5. 出口业务时间逻辑分析
报关单上的提运单号码通常是订舱编号(SO号码),而非真正的提运单号码。放行货物上船后,承运人才会签发正式提单。
6. 提单号码检查对出口退税的重要性
若报关单提单号码为船公司签发的总单MBL号码,退税部门应认真审核提单。如企业提供HBL且HBL NO.与MBL NO完全一致,需高度警惕是否存在伪造提单行为。
建议税务机关与海关加强物流信息交换,完善舱单管理,支持外贸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