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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25条:垫资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及处理规则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25条:垫资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及处理规则 法律风险治理与防控研究
2025-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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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引言:新规破局,建设工程纠纷迎来转折点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长期以来都是困扰各方的难题,其中垫资与利息问题更


引言:新规破局,建设工程纠纷迎来转折点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长期以来都是困扰各方的难题,其中垫资与利息问题更是矛盾的高发地带。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 “新解释”)第 25 条,犹如一道曙光,为这一复杂领域带来了全新的规则与指引。在建筑行业蓬勃发展却又乱象丛生的当下,工程款拖欠、垫资争议等问题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秩序和各方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新解释第 25 条的出台,旨在精准回应这些现实困境,从法律层面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坚实依据,无论是对发包方、承包方,还是实际施工人,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值得我们深入剖析与解读。

一、条文全貌速览,把握核心要义

新解释第 25 条原文为:“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从条文整体来看,其核心在于明确垫资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及处理规则。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若双方对垫资及利息有明确约定,在合理利息范围内,承包人的返还请求将得到法院支持 ,这体现了对市场交易规则和合同约定的尊重。其次,针对实践中常见的约定不明情况,条文给出了清晰指引:没有垫资约定时,将垫资认定为工程欠款,适用工程欠款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垫资利息无约定时,承包人主张利息不予支持,避免了因约定模糊导致的利息争议。这种规定既考虑了建筑市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又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可操作的标准,使得纠纷处理更加公正、高效。

二、垫资约定:从模糊地带走向清晰界定

(一)约定明确时的处理规则

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明确约定时,新解释第 25 条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 。这一规定契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自由的基本精神,鼓励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自身资金状况,合理安排垫资事宜。

然而,为防止过高利息加重发包方负担,扰乱市场金融秩序,条文也对利息计算标准进行了限制,即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这一限制并非无端干涉当事人约定,而是基于公平原则和对建筑市场整体稳定的考量。在实际建筑市场中,过高的垫资利息可能会使发包方在项目建设成本上不堪重负,进而影响项目后续推进,甚至可能引发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等一系列连锁反应。以某大型商业综合体建设项目为例,承包方与发包方约定垫资施工,垫资利息为月利率 3%,远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包方因高额利息支出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最终无法按时支付后续工程款,引发双方纠纷。若按照新解释第 25 条规定,超出合理利率部分的利息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这既保障了承包方的合法垫资收益,又避免了发包方因不合理利息陷入困境,有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交易公平 。

(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司法认定

在现实的建设工程活动中,并非所有合同都能对垫资及利息作出详尽约定。当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时,新解释第 25 条规定按照工程欠款处理。这一规定的背后逻辑在于,虽然双方未明确垫资事项,但从工程实际履行情况看,承包人先行投入资金用于工程建设,与工程欠款中发包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承包人资金垫付的情形具有相似性,将其认定为工程欠款,便于适用已有的工程欠款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保障承包人权益。

若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因为利息作为资金使用的对价,在双方未达成合意的情况下,缺乏请求支付的合同依据和法律基础。例如,在某住宅建设工程中,承包人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仅简单提及工程价款支付方式,未涉及垫资及利息问题。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了部分垫资,工程竣工后,承包人主张垫资利息,但由于合同无约定,法院最终未支持其利息请求。这一规定促使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垫资及利息等关键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减少事后争议,提高交易确定性。

三、实务困境剖析,探寻破局之法

(一)合同无效情形下垫资利息的争议与裁判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无效的情形并不少见,而合同无效时垫资利息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垫资利息约定也无效,承包人无权主张垫资利息 。该观点的主要理由是,合同无效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中的利息约定作为从合同条款,自然也归于无效。例如,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法院认定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对于承包人主张的垫资利息,法院以合同无效、利息约定无效为由,驳回了承包人的诉求。

第二种观点主张,虽然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垫资利息 。其依据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可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垫资利息可视为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参照约定支付垫资利息,是对承包人投入成本及合理收益的一种平衡。比如在另一起案例中,法院认为,尽管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付出的劳动已物化到建设工程中,因此参照合同约定支持了承包人合理的垫资利息请求。

还有一种观点则认为,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分担垫资利息损失 。当合同无效时,双方对合同无效都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应按照双方过错比例分担垫资利息损失。在部分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量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过错行为,如发包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导致合同无效,承包方明知发包方手续不全仍签订合同等,对垫资利息损失进行合理分担。

各地法院在裁判尺度上也存在差异,这使得当事人在面临此类纠纷时难以准确预判结果。为应对这一争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对合同无效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和防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重保留相关证据,如工程验收合格证明、双方关于垫资及利息的沟通记录等,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为自己的主张提供有力支持。

(二)实践中常见的垫资纠纷类型与解决策略

在实践中,垫资纠纷类型多样,严重影响建设工程的顺利推进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利息标准争议是较为常见的纠纷类型之一 。由于合同对利息标准约定不明、约定过高或过低等原因,双方往往就利息计算方式和金额产生分歧。例如,在某项目中,合同仅简单约定垫资利息按市场行情计算,但未明确具体标准,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利息标准各执一词,引发纠纷。解决此类纠纷,首先应依据合同约定确定利息标准,若约定不明,可参照新解释第 25 条规定,以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进行调整;双方也可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利息解决方案。

垫资款返还期限争议也时有发生 。合同中对垫资款返还期限的约定可能存在模糊不清、不合理等情况,导致发包方和承包方在返还时间上产生争议。比如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尽快” 返还垫资款,这种模糊表述容易引发纠纷。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若合同约定不明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交易习惯,合理确定返还期限;若发包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返还垫资款,承包方有权主张逾期利息,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以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为例,承包方为发包方垫资施工,合同约定垫资款在主体工程完工后支付 50%,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部付清。但在主体工程完工后,发包方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支付垫资款,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仍未足额支付。承包方多次催讨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垫资款,构成违约,判决发包方支付拖欠的垫资款及相应利息。

解决垫资纠纷的关键在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务必对垫资及利息相关条款进行详细、明确的约定,避免模糊不清的表述;在纠纷发生后,及时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包括合同、付款凭证、工程进度记录、双方往来函件等,通过友好协商、第三方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积极寻求解决方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典型案例复盘,条文实践显真章

(一)宋盛凯案:深度解析与启示

在宋盛凯、云南东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21)云 0324 民初 3032 号】中,2019 年,原告宋盛凯借用被告云南东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承包了发包方芜湖海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罗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工程部分施工项目 。双方口头约定被告东晖公司收取原告工程款项 1% 的管理费,原告施工工程款项须经被告转移支付。后发包方给付的部分施工款项 3291892.65 元经被告转移支付给原告时,因被告公司与他人发生纠纷,此款未能及时支付原告。

2021 年 6 月 21 日,被告出具《结算协议》,明确尚欠原告工人工资 3291892.65 元,并约定了支付方式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按月率 2% 承担违约责任 。结算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遂依据《结算协议》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

在该案中,涉及到新解释第 25 条关于垫资及利息约定的相关问题。虽然案件焦点主要在于结算协议的效力及欠款支付,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原告垫资施工,结算协议中对欠款支付及违约责任(类似利息性质)的约定,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垫资利息相关规则的实践应用。若将此情况对应第 25 条,约定的月率 2% 利息,需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比较,若超出合理范围,超出部分可能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

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首先审查了结算协议的效力。被告虽主张协议系在胁迫状态下由时任董事长个人承诺,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依照相关举证责任规定,被告承担不利后果,法院认定《结算协议》有效 。这一审判过程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对合同约定及证据规则的严格遵循,也为类似案件中关于垫资利息约定的审查与认定提供了参考。若后续对利息支付产生争议,法院将依据新解释第 25 条对利息约定的合理性进行判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交易秩序。

(二)其他案例补充,拓宽视野与思路

在 (2020) 粤 01 民终 16565 号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龙塘村民委员会、罗金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 ,从《铺设环村水泥路和改建肉菜市场合同》及《新建市场和铺设环村水泥路补充合同》内容来看,双方仅约定了罗金成全带资施工,龙塘村委会在工程完工一年内付清垫资款,逾期未付清按银行同贷利率加息 100% 计算利息;附加工程完工 1 个月内按照当时国家计价标准付款 。法院认为,双方只是约定工程完工后逾期未返还的垫付工程款计算利息,并非施工过程中垫资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即双方并没有对垫资及垫资利息作出明确约定,应当适用相关规定,视为双方对垫资没有约定,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

与宋盛凯案相比,此案的不同点在于对垫资及利息约定的具体情形不同。宋盛凯案有明确的结算协议约定了类似利息的违约责任,而此案虽有关于垫资和逾期付款利息的表述,但法院认定不属于对垫资利息的明确约定 。相同点在于都涉及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垫资问题,法院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体现了新解释第 25 条在不同案件情形下的具体应用,从多个角度展示了该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范围和裁判要点,为处理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垫资纠纷提供了更全面的思路和参考。

五、条文影响深远,行业发展新征程

(一)对建筑企业的经营管理建议

新解释第 25 条对建筑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在合同签订阶段,建筑企业应高度重视垫资及利息条款的约定,确保内容清晰、明确、合理 。详细约定垫资金额、垫资期限、利息计算方式及支付时间等关键要素,避免模糊表述引发争议。同时,要充分评估自身资金实力和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垫资规模,防止因过度垫资导致资金链断裂。

在资金管理方面,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资金监控体系,密切关注垫资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 。加强与发包方的沟通协调,确保垫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并及时跟踪发包方的资金状况和还款能力,提前做好风险预警。

风险防控也是建筑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环节 。企业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审查和管理,对合同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分析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收集和保存与垫资及利息相关的证据,如付款凭证、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有力维护自身权益。此外,建筑企业还可以通过购买工程保险、引入第三方担保等方式,分散和降低垫资风险。

(二)对行业发展趋势的展望

新解释第 25 条的实施,将对建筑行业的发展趋势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从市场规范化角度来看,该条文为垫资及利息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则,有助于减少建筑市场中的不规范行为和乱象 。通过限制过高利息约定,促使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更加理性和谨慎,注重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从而推动建筑市场向更加公平、有序、健康的方向发展 。

在引导企业合理垫资方面,条文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对垫资利息进行合理限制,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实力和市场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垫资策略 。这将促使建筑企业更加注重自身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的提升,优化企业内部管理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动行业整体竞争力的增强 。

展望未来,随着新解释第 25 条的深入实施,建筑行业有望迎来更加规范、健康、可持续的发展新时期 。企业之间的竞争将更加注重实力和信誉,市场资源将得到更加合理的配置,建筑行业将在法治的轨道上稳步前行,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

结语:新规护航,共筑建设工程法治基石

新解释第 25 条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的重要规则,为解决垫资与利息争议提供了清晰且有力的法律依据 。它不仅明确了当事人在垫资问题上的权利义务,规范了建筑市场交易秩序,更在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通过对条文的深入解读、实务困境的剖析以及典型案例的复盘,我们清晰地看到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和实际价值 。

对于建筑行业各方而言,新解释第 25 条的施行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各方应充分认识到新规的重要性,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规定,重视合同条款的严谨性和合法性,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未来可能还会出现新的问题和挑战,这需要我们持续关注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完善,加强行业自律,共同推动建设工程行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为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铸就更加坚实的法治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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