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赠送代金券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企业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时,若赠送代金券作为促销手段,涉及以下税务和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代金券本质上是一种价格折扣或折让权利,不是实物、服务或无形资产。因此,企业赠送代金券不构成视同销售行为,无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 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代金券不属于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因此赠送代金券不涉及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赠送代金券不属于需视同销售的行为,故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代金券属于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礼品,个人取得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消费者使用代金券购买货物时,该交易被视为商业折扣。企业应按扣除代金券后的实际金额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应税费。如果代金券过期未使用,企业无需额外确认收入。
会计处理
企业在销售货物同时赠送代金券时,应将销售收入在货物收入与代金券之间进行分配。与代金券相关的部分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消费者实际使用或代金券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举例:
A公司(一般纳税人)于2019年11月销售一台电视,价税合计11300元,同时赠送500元代金券(有效期一年)。6个月后(2020年5月),消费者使用代金券购买冰箱,冰箱价税合计1630元,实际支付1130元。
会计分录如下:
- 2019年11月销售电视送代金券:
- 借:银行存款 11300
- 贷:主营业务收入 950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
- 递延收益 500
- 2020年消费者凭代金券购入冰箱:
- 借:银行存款 1130
- 递延收益 500
-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
- 消费者未使用代金券(2020年12月失效):
- 借:递延收益 500
- 贷:营业外收入 500
在税务申报时,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对递延收益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