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
税务局关于公布202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
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5〕91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各区、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202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5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2518元,下限为4504元。
二、计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当年职工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指数时,以7506元为基数。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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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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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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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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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5年9月23日印发
校核人:孙栋
1、确定社保、医保缴费基数上下限(2018年起历年全口径)
鲁人社字【2024】64号: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88313元,每月7359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省2024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22078元,下限为4416元。
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为65383元。在核定2019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时,以此为依据。其中,个别市执行的原口径平均工资低于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2019年度可继续按原口径平均工资执行,今后逐步过渡到省全口径平均工资。
2019年,市社平核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使用的社平工资口径转换。从2019年开始,使用山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在此之前为城镇非私营单位社平工资,主要的原因还是2019年国家发布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
2020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4906元,折合6242元/月。
2021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9597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省2022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9899元,下限为3980元。计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时,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
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84831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省2023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21207元,下限为4242元。
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88313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省2024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22078元,下限为4416元。
2、确定企业参保职工生育、工伤相关待遇支付标准(生育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费、本人工资最低值)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87号)规定,计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时,以上年度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基数。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山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9〕33号)规定,……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暂以实施省级统筹时该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直至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实施省级统筹时该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同时根据青岛市人社局《关于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使用有关数据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83号)规定,一、我市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2020年度工伤保险待遇政策涉及使用的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仍以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6328元(月均6361元)为基数计发。此后该标准不再调整,一直执行至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我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时为止。
目前,依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4〕64号文件,2023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88313元(7359元/月),故计算2024年青岛市企业参保职工工伤相关待遇支付标准时,应以山东省上年度全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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