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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马来西亚拒绝“盖章即生效”?一文讲懂签名权制度(附真实判例)

为什么马来西亚拒绝“盖章即生效”?一文讲懂签名权制度(附真实判例) 大马投资圈
202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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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什么马来西亚拒绝“盖章即生效”?一文讲懂签名权制度(附真实判例)

近期,不少中国企业咨询:“马来西亚公司的印章是否等同于中国的公章?合同仅盖章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这一问题涉及中马两国法律体系的根本差异,需特别注意。

在马来西亚,合同的法律效力取决于是否有董事或授权代表的有效签名,而非是否盖章。关键在于“签名权”,而非“公章权”。这是两大法系的核心区别。

马来西亚公司印章类型

马来西亚公司常用的印章分为两类:Common Seal(钢印章)Rubber Stamp(橡皮章),两者法律地位截然不同。

Common Seal(钢印章)

Common Seal 是用于执行重大法律文件的正式印章,尤其在土地转让、抵押、撤押等交易中不可或缺。

尽管《2016年公司法》不再强制要求公司必须拥有钢印,但土地局在处理相关文件时仍要求加盖 Common Seal 才予受理。

以下土地类文件必须加盖 Common Seal:

  • Form 14A / 14AK(土地转名)
  • Charge / Discharge(土地抵押/撤押)
  • 与土地相关的 Power of Attorney(授权书)
  • 涉及土地权益转让的 Deed / Assignment 文件

上述文件属于重大法律行为,必须同时满足“董事签名 + Common Seal”的要求,缺一不可。

Rubber Stamp(橡皮章)

Rubber Stamp 包括公司圆章、地址章、董事签名章等形式,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仅用于标识文件来源。

  • 公司圆章
  • 地址章
  • 董事签名章(印章形式的签名)

若文件仅有 Rubber Stamp 而无董事或授权签署人亲笔签名,则该文件在马来西亚被视为无效。这是中国企业常犯的认知误区。

董事签名的法律效力

在马来西亚,董事被视为公司的“意志代表者”,其签名具有法定权威。作为典型的“签名法系”国家,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签署人身份及签名有效性,而非印章。

只要文件由董事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即构成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该原则基于《2016年公司法》第66条、“签名即同意”的合同法基本原则,以及法院判例和政府机构、银行、律所的普遍实践标准。

真实案例警示

2018年,吉隆坡高等法院审理一起材料供应纠纷案。供应商向承包商追讨 RM310,000 货款,并提交一份合同作为证据。

该合同存在两个致命问题:

  • 仅盖有承包商的公司圆章(Rubber Stamp)
  • 无任何董事或授权签署人签名

法院最终认定:

  • 缺乏有效签名的合同属于“未被正确执行”(not properly executed)
  • Rubber Stamp 仅为身份标识,不能替代法律签署
  • 依据《Companies Act 2016》第66条及合同法原则,盖章不能取代签名

判决结果:合同无效,承包商无需付款,供应商败诉。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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