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技术重构全球发展格局的今天,数字经济已成为驱动经济增长、提升社会效率的核心引擎。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生产资料,其合理配置与价值共享本应是实现共同发展的关键,但资本主导下的数据垄断却撕裂了数字经济的公平底色——少数科技巨头凭借技术壁垒与资本优势,无偿攫取海量用户数据转化为超额利润,数据创造者沦为“无偿劳动者”,行业创新陷入“赢者通吃”的固化格局,社会公平正义受到严重挑战。打破数据垄断并非否定数字经济的价值,而是要剥离资本对数据的片面主导,重构数据生产、流通、分配的公平规则,最终建立一个让数据创造者共享价值、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社会整体协同发展的数字经济公平共赢局面。这既需要精神层面的共识凝聚,更需要实践层面的系统发力,是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数据垄断的深层危害:公平共赢的数字经济生态遭遇严重侵蚀
数字经济的本质是“连接”与“共享”,公平共赢是其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但在资本逐利性的驱动下,数据垄断形成了“技术—数据—资本”的闭环霸权,从个体权益、行业生态到社会公平多个维度,严重破坏了数字经济的公平共赢基础。
(一)个体权益失衡:数据创造者沦为“价值失语者”
数字时代的每一个个体都是数据生产者——社交分享的生活片段、购物浏览的消费偏好、办公处理的工作信息、导航记录的出行轨迹,这些耗费时间与精力的数据成果,既承载着个人隐私,更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然而数据垄断模式下,平台以“免费服务”为幌子,通过格式条款强制攫取数据所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数据创造者既无法掌控数据流向,也难以分享数据增值红利。更严重的是,垄断平台利用算法对用户进行“精准画像”,实施“大数据杀熟”“信息茧房”等操作:同一商品老用户付费更高,不同群体被差异化定价,个体选择被算法隐性操控。这种“数据剥削”让个体在数字经济中丧失主体性,沦为资本增值的“工具人”,完全背离了“付出即有回报”的公平原则,也让数字经济的普惠性大打折扣。
(二)行业生态固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遭到破坏
数据具有“使用即增值”的网络效应,垄断平台凭借先发优势积累海量数据后,形成“数据越多—服务越好—用户越多—数据更多”的马太效应。新进入者即便拥有更先进的技术理念,也因缺乏数据支撑难以与巨头抗衡;中小企业在数据获取、算法优化等方面处处受限,只能在巨头的生态闭环中艰难求生。据统计,全球头部互联网企业的市场集中度持续攀升,少数巨头占据了数字经济领域60%以上的利润,而大量创新型中小企业因数据壁垒难以发展壮大。这种“赢者通吃”的格局不仅扼杀了市场创新活力,更让数字经济陷入“创新惰性”——垄断平台更倾向于通过数据垄断维持利润,而非投入资源进行颠覆性创新,最终导致整个行业发展停滞,违背了“公平竞争激发创新”的市场规律。
(三)社会公平失衡:数字鸿沟与贫富分化持续加剧
数据作为核心生产资料,其分配不均直接导致价值分配的两极分化。资本所有者通过垄断数据攫取数字经济的大部分红利,而数据创造者仅能获得微薄的间接收益,甚至毫无收益。这种“数据红利分配不公”进一步拉大了贫富差距:掌握数据资源的少数群体财富快速积累,而普通个体在数字经济中难以获得实质性回报,形成“数字贫富差距”。同时,垄断平台通过控制信息传播渠道和算法规则,能够影响公众认知、干预社会决策,其权力边界不断扩张,对社会治理的公平性构成潜在威胁。当数据垄断的力量超越市场调节与社会监督范围,数字经济的发展将偏离公共利益导向,沦为资本逐利的工具,最终加剧社会撕裂,与公平共赢的发展目标背道而驰。
二、凝聚共识:构建公平共赢的数字经济价值共同体
打破数据垄断、建立公平共赢局面,首先需要形成思想层面的高度共识。这种共识不是抽象的理念倡导,而是基于数字经济发展规律、个体根本利益、社会公共价值的理性认同,是构建“数据共享、价值共分、责任共担”的价值共同体的基础。
(一)明确核心认知:数据垄断不是数字经济的必然产物
很多人将数据垄断视为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认为“平台越大效率越高”“垄断是技术进步的代价”。这种认知误区恰恰是数据垄断持续存在的重要原因。事实上,数字经济的技术特性决定了其具有“普惠性”与“共享性”——数据的合理流通能够创造更大价值,而垄断只会导致数据闲置与价值浪费。我们必须明确:数据垄断是资本无序扩张的产物,而非数字经济的本质特征;打破数据垄断不是否定平台价值,而是要规范平台行为,让平台回归“服务者”定位,在保障数据创造者权益的基础上实现价值增值。只有纠正认知偏差,才能让更多人意识到,公平共赢不是“理想主义”,而是数字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确立价值共识:公平共赢是数字经济的核心底色
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坚守三大价值原则,这是构建公平共赢局面的核心共识:一是“数据主权归创造者”,数据是个体劳动成果,数据创造者理应享有所有权、使用权与收益权,这是公平的基础;二是“数据流通促共赢”,数据的价值在于流通,合理的流通机制既能让数据创造者获得回报,又能让平台、企业通过数据利用提升效率,实现多方共赢;三是“创新与公平并重”,数字经济的发展既要鼓励技术创新与商业模式创新,也要通过规则保障创新成果的公平分配,不让创新沦为少数人垄断利益的工具。这三大价值共识能够跨越地域、职业、年龄的界限,将个体、企业、政府等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凝聚为共同目标,为打破数据垄断提供思想支撑。
(三)凝聚行动共识:打破垄断需要多方协同发力
数据垄断是系统性问题,仅靠个体抗争或单一主体发力难以奏效。必须形成“个体觉醒、组织协同、政府监管、技术支撑”的行动共识:个体要主动维护自身数据权益,拒绝数据滥用;企业要坚守公平竞争底线,探索数据共享模式;政府要强化制度供给,规范市场秩序;技术界要创新去中心化技术,打破数据壁垒。这种行动共识的核心是“共建共享”——打破数据垄断不是某一方的责任,而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事业;公平共赢的局面不是靠某一方的“施舍”,而是通过多方博弈与协同形成的良性生态。只有形成“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行动合力,才能突破资本与技术的双重壁垒。
三、系统发力:构建公平共赢的数字经济实践路径
建立数字经济时代的公平共赢局面,需要从个体、组织、技术、制度四个维度系统发力,将共识转化为可操作的实践行动,形成“权利有保障、竞争有规则、价值有共享”的完整体系。
(一)个体层面:提升数据素养,主动捍卫公平权益
个体是数据的创造者,也是公平共赢局面的直接受益者,其主动行动是打破数据垄断的基础力量。
提升数据素养是前提。数据素养不仅包括对数据价值的认知,更包括数据保护能力与权益维护意识。要学会识别平台数据采集的合理边界,拒绝不必要的权限授权(如购物软件索要通讯录权限、短视频平台强制读取相册);运用隐私保护工具(如加密存储、无痕浏览、权限管理)守护个人数据;关注数据权益动态,了解《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赋予的权利,明确平台违规收集、使用数据的法律责任。同时,要树立“数据资产”意识,认识到个人数据的经济价值,主动选择尊重数据权益的平台与服务,用消费选择投票。
主动捍卫权益是关键。面对数据侵权行为,个体不应沉默妥协。发现“大数据杀熟”时,及时留存证据向监管部门投诉;遭遇数据泄露时,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平台承担责任;遇到平台强制授权、霸王条款时,联合其他用户集体发声施压。这种个体维权行为不仅能维护自身利益,更能形成对垄断平台的监督压力,推动行业规范发展。同时,要积极参与数据权益保护公益活动,加入民间维权组织,通过集体行动放大声音,让平台与资本听到数据创造者的公平诉求。
(二)组织层面:搭建协同平台,凝聚集体力量
个体力量有限,组织化协同是打破数据垄断的重要支撑。各类组织应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搭建沟通协作平台,推动公平规则的建立与落地。
成立数据创造者权益联盟。联盟可由民间组织、公益机构、行业协会牵头组建,核心职能是代表数据创造者利益,与平台、资本、政府协商对话:制定数据权益保护行业标准,明确数据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的划分规则;建立数据价值评估体系,为个人数据定价提供专业依据;组织集体谈判,与平台协商数据使用收费标准与收益分配比例;为个体提供法律援助与维权指导,降低维权成本。通过联盟的组织化运作,让分散的个体力量形成合力,在与资本的博弈中争取更有利的地位。
推动企业协同创新与公平竞争。中小科技企业应加强合作,通过技术共享、数据互通、联合研发打破巨头垄断:联合搭建分布式数据共享平台,采用去中心化技术实现数据安全流通;共同开发数据加密与隐私计算技术,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实现数据价值挖掘;抱团推出公平竞争的产品与服务,为用户提供多元化选择。同时,行业协会应建立企业数据合规评价体系,引导企业坚守公平竞争底线,对违规垄断、数据滥用行为进行行业惩戒,营造“合规者受益、违规者受限”的行业生态。
发挥公益组织与学术机构支撑作用。公益组织应开展数据权益普法宣传、公众教育活动,通过案例解读、科普文章、线下讲座等形式,提升全民数据权益意识;组织公益诉讼,针对典型数据垄断案例提起诉讼,推动法律完善与实施。学术机构应加强数据产权、数字反垄断、数据价值评估等领域研究,为制度设计提供理论支撑;与企业、社会组织合作,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开发数据公平共享的技术方案与商业模式,为公平共赢局面提供智力支持。
(三)技术层面:以创新打破壁垒,构建公平技术生态
技术是打破数据垄断的重要工具。资本之所以能实现数据垄断,核心在于集中化技术架构赋予的控制权。要建立公平共赢局面,必须以去中心化、隐私保护为核心,构建保障数据主权与公平流通的技术生态。
区块链技术赋能数据确权与追溯。利用区块链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可追溯的特性,为每个数据创造者建立专属数字身份与数据钱包,个人数据存储在分布式节点中,仅所有者可授权访问;数据的每一次流转、使用都被记录在链,全程可追溯,防止滥用与窃取;通过智能合约自动执行收益分配规则,确保数据创造者按时获得回报。例如,个人可将消费数据、创作内容通过区块链确权,企业使用这些数据时需支付费用,费用通过智能合约自动转入个人钱包,从技术上保障数据权益公平。
隐私计算技术破解“数据孤岛”与“隐私泄露”难题。推广联邦学习、安全多方计算、差分隐私等技术,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企业可在不获取原始数据的情况下联合训练算法模型,政府可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开展统计分析,既打破数据壁垒,又保障数据安全。隐私计算技术的普及,能让数据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自由流通,让数据创造者放心共享数据,同时让企业、社会充分利用数据价值,实现多方共赢。
推广去中心化应用(DApp)与公平生态平台。鼓励开发者围绕社交、购物、内容创作、办公协作等高频场景,开发去中心化应用:去中心化社交平台让用户掌控社交数据,不被随意封禁账号,同时通过数据共享获得收益;去中心化内容平台让创作者直接对接消费者,去除中间平台抽成,实现收益公平分配。通过推广这类应用,让用户体验数据主权与公平收益,逐渐摆脱对垄断平台的依赖,推动形成“多平台竞争、用户自主选择”的公平市场格局。
(四)制度层面:完善规则体系,筑牢公平共赢制度保障
技术创新与组织行动需要制度护航。要建立数字经济公平共赢局面,必须加快完善法律法规与制度体系,用规则规范资本行为、保障数据权益、维护市场公平。
明确数据产权归属规则。加快数据产权立法,确立“个人数据所有权归创造者,衍生数据所有权共享”的原则:个人对其产生的原始数据享有绝对所有权,平台仅能在明确授权范围内使用;平台利用个人数据加工形成的衍生数据,其所有权由数据创造者与平台按贡献比例共享。同时,明确数据使用权边界与收益分配规则,要求平台使用个人数据必须获得单独授权,且需将数据增值收益的一定比例(如30%以上)分配给数据创造者,从法律上保障数据创造者的公平权益。
强化数字经济反垄断监管。完善数字经济反垄断法,明确数据垄断认定标准:将“数据占有量”“算法壁垒”“生态闭环”纳入垄断认定因素,禁止平台通过“二选一”“恶意收购”“数据封锁”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加大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规企业处以高额罚款、业务拆分等处罚,形成强力震慑;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定期对头部平台进行数据合规审查,防范垄断行为滋生。同时,规范算法应用,禁止利用算法实施“大数据杀熟”“信息茧房”等不公平行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与用户公平待遇。
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市场。建设国家级数据交易平台,明确交易主体资格、交易规则、定价机制与安全保障:个人可通过交易平台将自身数据授权给企业使用,获得相应报酬;企业可通过平台合法获取数据,实现合规发展。建立数据价值评估体系,综合数据类型、质量、使用场景等因素制定科学定价标准;培育数据经纪、评估、公证等专业服务机构,为数据交易提供全链条服务。通过规范的数据交易市场,让数据在公平定价、安全流通的基础上实现价值共享,让数据创造者获得合理收益。
完善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制度。进一步细化《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细则,明确平台数据安全责任,对数据泄露、滥用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建立数据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对敏感个人信息(身份证号、健康数据、金融信息)实行严格保护;完善数据泄露应急处置机制,建立预警系统与赔偿机制,确保数据泄露后用户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加强跨境数据流动监管,防范数据跨境传输带来的安全风险,为数据公平流通筑牢安全底线。
四、公平共赢: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终极归宿
打破数据垄断、建立公平共赢局面,不是一场零和博弈,而是数字经济发展模式的深刻变革——它不是要消灭资本与平台,而是要规范资本行为、重塑平台定位,让数字经济回归“以人为本”的本质,实现个体、企业、社会、国家的多方共赢。
在公平共赢的数字经济格局中,个体将成为最大受益者:数据主权得到保障,个人数据转化为资产,通过数据交易、收益分配获得实实在在的经济回报;不再受“大数据杀熟”“信息茧房”的侵害,能够在安全、公平的数字环境中自由选择服务、发展自我。平台企业将实现可持续发展:摆脱“垄断依赖”,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创新技术模式获得合理利润;在公平竞争中激发创新活力,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规模与质量的同步提升。资本将回归理性发展:在合规经营、公平竞争的环境中获得稳定回报,不再依赖无序扩张与数据垄断获利,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将实现整体进步:数据合理流通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数据红利公平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撕裂;数字经济的普惠性充分释放,让更多人共享发展成果。
建立这种公平共赢的局面,注定是一场长期而艰巨的斗争,会遭遇资本的抵制、技术的瓶颈、制度的滞后,甚至暂时的挫折。但只要我们坚守公平共赢的价值共识,以个体觉醒为基础、组织协同为支撑、技术创新为突破、制度完善为保障,就一定能打破数据垄断的桎梏。
数字经济的未来,不应是资本垄断的“独角戏”,而应是全体参与者的“大合唱”。让我们以共识凝聚力量,以行动破解难题,共同推动数字经济摆脱资本的片面主导,走向一个数据共享、价值共分、机会均等、公平正义的新时代。在这个时代里,每一个数据创造者都能获得应有的回报,每一个市场主体都能公平参与竞争,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共享数字经济的发展红利——这才是数字经济应有的模样,也是我们共同追求的公平共赢未来!
作者:李益萍、全球创新中心研究基地研究员、价值码管理委员会秘书长、中国制造业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广西南宁市大数据发展协会监事长、广西南宁市价值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