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向未入境日本公司支付佣金是否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中国公司向日本公司支付佣金,若日本公司未派员入境、相关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外,该笔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无需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3]。
同时,因日本公司未在境内设立管理机构、营业场所,也未通过营业代理人开展经营活动,不构成中国税法意义上的“常设机构”[3],因此不具备源泉扣缴的法定前提。
中日税收协定第五条明确,“常设机构”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等实体形式;未入境即无对应认定依据。其所得亦未与境内经济活动形成实质关联,符合“境外劳务免税”征管原则[3]。
需注意:此结论仅针对企业所得税预提税。增值税处理须另行判断服务是否“完全发生在境外”——如含境内客户对接等环节,仍可能需按6%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3]。
综上,基于“劳务发生地境外”与“无境内常设机构”的双重判定,中国企业向未入境日本公司支付佣金时,无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预提税[3]。实务中应留存服务合同、境外执行记录、沟通文件等资料,佐证服务的境外实质,防范税务核查风险。
延伸适用原则
对其他国家的跨境佣金支付,可参照相同逻辑判定:重点核查境外公司是否入境提供服务(确认劳务发生地)、是否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并结合中国与其税收协定条款。若无特殊征税约定,适用“未入境+无境内常设机构”即无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预提税的原则[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