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3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管理事项)
为进一步优化境内公路、水运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车辆、船舶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用“单一窗口”转关备案在线办理功能
自即日起,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线办理本企业及运输工具的备案、变更、注销等业务。因海关监管需要或系统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传输电子数据的,企业应提交相应纸质单证。相关法律文书格式详见附件1和附件2;数据项填制条件与规范详见附件3、附件4和附件5。
二、施行时间及文件效力
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0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18年第103号公告、2022年第73号公告所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如与本公告不一致,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
1. 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备案管理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doc
2. 境内水运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船舶备案管理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doc
3. 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备案数据项.xls
4. 境内水运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备案数据项.xlsx
5. 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备案数据项填制规范.doc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