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华“被代言”超百起:剧照授权乱象与AI侵权双线冲击
“这是刘德华代言的吗?怎么没听说过这个牌子?”类似质疑,正频繁出现在消费者对陌生品牌的困惑中。
但事实是:刘德华本人很可能毫不知情。
仅2024年,刘德华所属公司官网发布的“被代言”澄清公告已超100条。涉事产品横跨汽水、保健品、服装、家用电器等多个领域,其中不少品牌公众闻所未闻。

刘德华公司官网每年发布大批澄清公告
近期,“肠白金”致歉声明揭开行业灰色链条——其承认擅自使用刘德华肖像,并声称持有电影《投名状》剧照授权书。
这种“拿着鸡毛当令箭”的操作,已形成成熟灰色产业链;与此同时,演员温峥嵘自曝遭AI盗播,“同一时段现身多个直播间带货不同产品”,亦引发AI侵权泛滥热议。
种种事件背后,一条游走在法律边缘的产业链亟待正视。

个人写真冒充电影剧照
细察“肠白金”产品包装,所用图片实为刘德华现代个人写真,并非《投名状》剧照。

“肠白金”包装实际使用了刘德华个人写真
此类操作能蒙混过关,源于品牌方普遍误认:获得电影公司许可=可自由使用演员形象。
但这混淆了两项关键权利:影视作品著作权与明星肖像权。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米新磊指出:“影视剧照包含剧照著作权和艺人肖像权双重权利。品牌若用于商业宣传,真正需取得的是艺人肖像权授权——脱离艺人面部特征的图像,几乎不具备代言价值。”
核心症结在于演员合同限制:艺人聘用合同通常明确限定出品方可使用肖像的范围限于影片制作、宣传及发行,严禁用于广告代言。
所谓“授权书”从何而来?法律界人士林方(化名)揭示链条:品牌向“剧照授权公司”购得授权,后者声称已获电影出品方转授。
该链条纵贯“片方—中介—品牌”,唯独绕开最核心主体——明星本人。“肠白金”声明印证此点:其授权经安徽汇星影视传媒来自星美影业(《投名状》出品方之一),但全程未经刘德华本人许可。

“肠白金”的道歉声明
林方强调:“使用剧照进行产品宣传,须同时取得片方著作权授权与明星肖像权授权。仅有剧照授权公司出具的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且实践中,此类“授权是否确系片方所授”,往往无从验证。
因此,无论从哪个维度,其向商家提供的剧照均存在极高侵权风险。
这并非个例。某化妆品品牌曾支付80万元购得某女星“影视剧照授权”,上市后即收律师函——所谓“剧照”,实为摄影棚拍摄写真,与任何影视作品无关。
80万元买来的,不过是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
花小钱“蹭”大明星,谁的错?
相关侵权屡禁不止,本质是“花小钱办大事”的逐利逻辑:一线艺人正规代言费动辄数千万;而通过“剧照授权”渠道,数万至数十万元即可“搞定”。

“剧照授权”模式下常见的包装
高圆圆肖像权纠纷案即为例证:品牌方仅花费2万元获“授权”,最终被判赔偿8万元。相较正常代言费用,侵权成本仍极低。业内人士坦言,不少商家抱持“先用上,未必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认为这笔账“划算”。
该低成本、高回报模式严重扰乱广告代言市场秩序。影视出品方与品牌方均有不可推卸责任。
米新磊指出:“出品方明知无权超范围授权艺人肖像却对外售出,属违约行为;品牌方则既可能混淆权利源头,也可能纯粹贪图便宜。”
更深层问题是行业长期存在的认知混淆。
2002年蓝天野诉天伦王朝饭店案已明确:人物剧照若可清晰识别演员面部特征,即构成对该演员的肖像。

“《xx》电影携手助力xx品牌”是常见规避话术
林方观察到,剧照授权公司惯用手法是:明文禁止商家以“代言”名义使用,强调仅授权“影视剧照”,并要求搭配“某某电影携手联合宣传”等表述。
但实际提供的多为明星写真照。“看似合规的条款设计,实则是以剧照授权之‘名’,行肖像授权之‘实’。”
“授权书”护身符不灵了?追责有困境
一旦东窗事发,这些合同条款在法庭上往往不堪一击。品牌方常感委屈:“我们白纸黑字花了钱的‘授权书’,怎就不算数?”
林方分析明确:“商家直接使用侵权剧照,理应承担侵权责任,不因其持有所谓‘授权书’而免责。”

电影《投名状》剧照
某典型案例判决指出:剧照授权公司与品牌方全程未获明星合法授权,合作本质即利用明星肖像进行商业宣传,构成共同侵权。那张数万元购得的“授权书”,在法庭上沦为废纸。
这恰如从二手车市场购得“手续齐全”的赃车——买家虽为受害者,仍须担责。
更现实的困境在于追偿。
米新磊表示:“品牌方被起诉赔偿后,理论上可向出品方追偿,但前提是在授权合同中明确约定出品方已获艺人肖像权(含影视剧之外用途)。若无此类条款,起诉亦难胜诉。”
遗憾的是,许多品牌方直至被诉才审视合同,结果发现通篇皆为授权公司规避责任的模糊表述,关于权利保证的条款或缺失、或语焉不详。
当前司法判赔金额亦难形成有效震慑。
米新磊指出:目前肖像权侵权案判赔多在几十万元量级,仅为艺人正常代言费的约十分之一,更远低于侵权品牌可能攫取的巨额利润。“若司法真有意提高侵权代价以矫正市场行为,判罚尺度需显著提升。”
AI让侵权更容易,但法律已有准备
相较传统需“找授权、做包装”的侵权方式,AI技术普及使肖像侵权前所未有地便捷与隐蔽。
演员温峥嵘曾发现,自己“同时”在多个直播间带货;团队日均举报50个假冒账号,新造假账号却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南京一案件中,被告人利用AI换脸软件生成动态人脸视频,突破金融支付平台人脸识别系统实施盗刷,最终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
面对新挑战,我国已有立法应对。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单设人格权编,其中第1018–1023条专规肖像权,并修正旧有“仅营利性使用才侵权”的狭义认定。
尤其《民法典》第1019条明确规定: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即构成肖像权侵权。“这本身就是立法者对AI时代的主动回应。”米新磊说。
无论传统“剧照迷局”或新兴AI换脸,“核心判定标准始终是‘可识别性’”——米新磊解释,即普通人能否认出图像中人物为特定明星。
反例是“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案:法院驳回乔丹肖像权主张,因商标仅使用飞人剪影,无面部特征。该判例反向印证:肖像权保护核心在于具直接识别性的面部等特征。

乔丹公司的LOGO是飞人乔丹的剪影
林方强调解决之道在于铁律:“双重授权”原则——使用影视剧照进行商业宣传,必须同步取得片方著作权授权与明星本人肖像权授权,二者缺一不可。
肠白金致歉不是终点。对消费者而言,下次再见明星与陌生品牌“同框”,心中当多一份冷静诘问:这究竟是一次付费的“梦幻联动”,还是一场免费的“侵权游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