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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传周丨用四个案例读懂宪法

宪法宣传周丨用四个案例读懂宪法 深圳信访
202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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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基础,是公民权利的根本法律保障,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基础,是依法治国的基本依据,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今天,给大家挑选了部分典型案例,进行解读,以案释法,和大家一起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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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案例

房主林某某将泉州市某房屋暂借洪某、郑某居住,但日后房主林某某因资金困难,将泉州市某房屋出卖给林某,并办理了相应房产登记。后新房主林某要求洪某、郑某搬出,但洪某、郑某拒不搬出,林某有权利要求房客搬出吗?


瑾楠律所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本案中,涉案房屋早已过户到林某某名下,林某某取得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但洪某、郑某拒绝搬离涉诉房屋。洪某、郑某无权占用本案涉诉房屋,侵害了林某某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洪某、郑某应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腾空、搬离涉诉房屋,将涉案房屋返还给林纯清。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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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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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各方面

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案例

1975年2月18日,孟某某出生于淄博市临淄区某村,其户籍一直落于本村,并在此生活至今。1998年3月11日,孟某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张某的户籍迁至淄博市临淄区某村。1999年6月18日,两人迎来一女,取名张某某,张某某户籍也随之落户淄博市临淄区某村。

自孟某结婚以来,某村村委会一直停发孟某某的村民补贴款,原因是出嫁女结婚后不再享受村民福利。孟某某是否有权利向某村村委会催要村民福利?


瑾楠律所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孟某某、张某某出生至今一直生活在淄博市临淄区某村,户口未迁出,且孟某某曾分有口粮田,一直享受该村补贴款,后因结婚被停发村民补贴款。其女儿张某某也一直未享有村民补贴。某村村委会未经法定程序,随意停发孟某某补贴款的行为,侵犯了孟某某的合法财产权利,构成民事侵权,某村对于孟某某的损失应予赔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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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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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案例

姚某与徐某均为农民,徐某一直为姚某工作,双方早年间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姚某雇佣徐某为工作人员,徐某不必每天到岗,但不能离开文登辖区,如需要离开需经姚某同意,否则视为自愿解除该协议”。这样的合同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力。


瑾楠律所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双方签订的协议虽有规定,徐某未经许可不得离开文登,但该协议实质上非法限制了徐某的人身自由,故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为无效合同,该合同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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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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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扶助义务

是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

案件

刘某某与静某某原为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刘某1。由于感情不和,二人登记离婚,离婚时约定刘某1由其母亲静某某抚养。刘某1成年后,双方即便在同一小区居住,刘某1也未对刘某某尽赡养义务。刘某某后又与赵某某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刘某2。现刘某某去世,去世时未立有遗嘱,刘某1要求继承刘某某50%的财产,是否可以呢?


瑾楠律所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四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在法院查明的事实中,本案刘某1的父母虽在其年幼时离婚,但刘某某对刘某1履行了相应抚养义务。然而,刘某1在成年后未能履行对刘某某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赡养扶助义务,如刘某某生病期间未尽照顾义务,又如刘某某去世后,刘某1同住一个小区亦未去吊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四款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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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让我们一起

弘扬宪法精神 维护宪法权威 

让宪法成为我们共同的信仰



 来源| 央视新闻微博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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