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明确了我国国家权力的根本归属,“一切权力”涵盖国家治理、社会管理等所有领域的权力,“人民”是权力的唯一主体。在数字时代,这一原则必然指向“数据产权归人民所有”的底层逻辑,其核心在于明确数据所有权的根本主体是人民——作为继土地、劳动力等之后的第五大生产要素,数据所有权的归属直接决定数据要素价值释放的公平性,唯有先锚定“人民享有数据所有权”这一根本前提,才能构建起科学的数据产权制度,进而明晰权利边界、规范收益分配,让数字经济成为共同富裕的强劲动力,将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部署落到实处。
科学的数据产权制度是激活数字市场活力的基石,这与科斯定理的核心要义深度契合——当交易成本存在时,初始产权的清晰界定是资源最优配置的前提。当前数字市场“采集无界、归属无序、分配失衡”的乱象,本质是数据产权制度不完善的市场失灵:互联网平台无偿占有用户数据转化为垄断收益,公共数据商业化红利与民众脱节,这种“贡献与收益分离”的模式,既打击个人提供高质量数据的积极性,也让企业因权利边界不清不敢投入开发。
科学的数据产权制度是践行共同富裕的关键路径。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共同富裕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而数据产权制度正是实现数字红利共享的核心载体。价值码的应用是重要实践突破:其依托北京邮电大学国家区块链与人工智能实验室的可信区块链技术,对用户自主授权的“消费数据、就业数据、创新数据”进行精准确权,本质是对“人民享有数据所有权”的技术化落地,确保数据权属清晰可追溯;同时,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在价值码系统内建立量化评估机制,根据用户数据的完整性、时效性、应用价值等贡献度指标,给予用户相应的数据权益——既包括直接的收益,也涵盖创新成果转化支持、职业发展服务等多元化权益,真正让“数据贡献者”与“价值受益者”身份统一,推动共同富裕从宏观战略转化为民众可感知的实际收益。
我国已构建起支撑数据产权制度运行的法律与技术体系。法律层面,《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知情同意”原则与“数据二十条”的产权框架形成合力,为“人民享有数据所有权”及价值码的数据确权、权益分配提供明确法律依据;技术层面,可信区块链实现产权流转全流程追溯,隐私计算技术保障“数据可用不可见”,共同构成数据安全流通的技术屏障。这种“法律定规+技术赋能”的模式,为个人数据资产化筑牢安全合规防线,让数据产权从“理论”走向“实践”。
构建科学的数据产权制度,是数字经济时代对“人民至上”理念的深化。它既以“人民享有数据所有权”为根本遵循,契合科斯定理“初始产权清晰是资源最优配置前提”的经济逻辑,又回应共同富裕的时代需求,通过“权利明晰、收益共享”的设计,依托价值码让亿万人民的数据红利转化为普惠性收入。唯有尽快完善这一制度基石,才能推动数字经济成为共同富裕的“幸福引擎”,为中国式现代化注入持久动力。
作者:李益萍、全球创新中心研究基地研究员、中国制造业金融研究院副院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