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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耗管理是海关加工贸易监管的重要内容,贯穿于加工贸易业务的全过程,对企业开展生产加工,保障加工贸易业务持续顺畅,增强企业合规信用与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如何正确申报单耗也是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通过下方场景视频,以注塑企业为例带您了解企业的生产工艺、生产流程以及单耗计算方法。供各加贸企业参考。
本视频涉及法规文件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第三条 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净耗,是指在加工后,料件通过物理变化或者化学反应存在或者转化到单位成品中的量。
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工艺原因,料件在正常加工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但不能存在或者转化到成品中的量,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工艺损耗率,是指工艺损耗占所耗用料件的百分比。单耗=净耗/(1-工艺损耗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第六条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剩余料件或者内销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 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3%),并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主管海关对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予以核销。剩余料件属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二) 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上或者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海关对合同内销的全部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剩余料件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关进口许可证件。海关对有关进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第七条 加工贸易企业需要内销残次品的,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仅用于海关政策宣讲,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转载、复制。)
供稿单位:企业管理和稽查处 塘沽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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