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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几年海关主要行政处罚案例了解监控化学品指定经营单位以及豁免领证条件

从近几年海关主要行政处罚案例了解监控化学品指定经营单位以及豁免领证条件 阿拉关务人
202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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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三乙醇胺、锂电池出口、两用物项许可证、豁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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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阿拉关务人公众号的第1670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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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业务场景一


案例描述:

当事人出口的锂亚硫酰氯电池、锂亚硫醯氯电池、锂原电池盒,其主要构件为ER14505、ER14250型号的锂亚硫酰氯电池,电池中含有亚硫酰氯成分。上述锂电池内的亚硫酰氯成分,在使用中随电池放电逐渐减少,直至消耗完毕,且亚硫酰氯成分极难提取或分离。亚硫酰氯是《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列名的商品(注:监控化学的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的主要原料的化学),应到商务部门办理出口许可证。由于当事人对出口管制的认知错误,认为出口商编码为2812170000的亚硫酰氯时需办两用物项证,而锂亚硫酰氯电池的名及商编码不在两用物项管控清单内,不需要办证,导致上述货物未办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而申报出口。


案例浅析: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

以任何方式进口或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管理目录》中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均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第七条之规定: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时,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海关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并办理验放手续。


国家对于两用物项商品的进出口管控极其严格,对于锂电池出口的企业千万需要注意避免因为错误认知造成漏证的合规风险。


02

业务场景二


案例描述:


2025年1月9日、2月14日,当事人委托报关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2票货物,其中,2025年1月9日申报的品名:水泥助磨剂,商品编码3824409000,数量29.63吨,申报总价人民币254136.51元;2025年2月14日申报的品名:二乙醇单异丙醇胺混合物,商品编码3824999999,数量29.41吨,申报总价人民币256514.02元。

因上述两票申报货物规格型号均包含“三乙醇胺20%”,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优化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2024年版)的通知》(工信部联安全函〔2024〕377号)规定,须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核准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经查明,当事人为提高水泥三天强度,在生产水泥助磨剂时添加三乙醇胺成分,因不熟悉含三乙醇胺商品出口管制规定,便还按照以往未添加三乙醇胺成分的商品品名及税号提供给报关行,虽如实提供所申报出口货物的成分含量和规格型号,但是未提供货物涉及的监管证件,属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行为。


案例浅析:


经核查发现,水泥助磨剂含有”三乙醇胺“成分,且成分达到20%以上,企业漏申领许可证的情形并非个例,类似早强剂中含有70%”三乙醇胺“成分漏申领许可证的情形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优化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2024年版)的通知》(工信部联安全函〔2024〕377号)


根据国家禁化武办《关于商请明确含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意见的复函》(禁化武办函【2022】101号),经研究,现对部分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所涉监管证件的海关验核要求明确如下:对于添加在化妆品、洗涤剂等商品中起PH调节剂作用的三乙醇胺,一般会与其中的酸性物质发生中和反应。如检测报告显示无法检出三乙醇胺单体,则证明三乙醇胺已完全反应,不存在游离三乙醇胺,根据《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无需办理进出口许可证件。各关可凭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对未检出三乙醇胺单体的产品免于验核《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我们发现海关在后期核查”三乙醇胺“成分时,很多企业通过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按照”游离子状态“的规定,免予验核两用物项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其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和《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中的监控化学品低于一定浓度阈值时,可以豁免数据申报和进出口许可。


对于监控化学品,目前除了三乙醇胺有明确的阀值外,其它未见明确含量。


03

知识延伸


监控化学品的分类:

监控化学品为分4大类

🔸第一类: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第二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

🔸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

🔸第四类: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以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图片来自杭州瑞欧科技有限公司文章含监控化学品的货物如何顺利进出口,你想了解的都在这里】


针对各类监控化学品


对属于《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所包括的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进出口业务,根据[1994]外经贸政审函字第1311号文件,指定以下两家公司经营:

(1)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2)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

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新增品种


对于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新增品种的监控化学品的出口或进口,无指定限制专营公司。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新增品种目录如下:


总结:

氰化钠、氰化钾等属于第三类新增的化学品,在进出口业务中不受指定公司限制,只要拥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便可开展进出口业务。三乙醇胺、甲基二乙醇胺、氯化亚砜等属于第三类监控化学品,需由指定经营公司代为进出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纳入管理的监控化学品包括其纯品和不同浓度的工业品,具体类别按照《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和《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执行。




来源:部分文件整理自工信部及海关总署。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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