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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是许多企业和员工关心的问题。一、厦门
二、广东
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siteapps/webpage/gdtax/tjjcx/tjjcx_result.jsp?cid=fd9d3135984a42a4a05a4ea528ace976
问题:
我司是一家属于企业性质的纳税人,在省内以定额包干制的形式向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的工作人员发放差旅费津贴,津贴涵盖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公司制定相关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按标准定额发放津贴,以现金形式单独发放。员工按标准取得差旅费津贴后,不能再凭票报销出差费用。按国税发【1994】89号文规定,单位向员工发放的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我单位按照据实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和津贴标准发放的差旅费津贴,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可不征收个税?
回复内容:
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如省税务局未规定相关的扣除标准,则应全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天津
四、大连
五、湖北
http://59.175.169.166/hbsw/hdjl/lygk/2733108.htm
六、浙江
七、上海
https://shanghai.chinatax.gov.cn/bsfw/nszx/hdfk/202108/t459903.html
留言内容:请问员工出差餐补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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