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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个税征免问题(附各地12366答复)

一文看懂!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个税征免问题(附各地12366答复) 财税EasyGo
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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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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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是许多企业和员工关心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意!差旅费津贴的执行标准,不同地区有具体规定。
以下汇总了部分地方税务12366答复,仅供参考!
具体执行请以当地官方文件规定为准,本文仅供参考,不作为具体涉税依据!


一、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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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xiamen.chinatax.gov.cn/content/S56624.html
问题内容:我们公司会对出差的人员按照内部制定标准每天支付差旅费津贴,这部分津贴会根据部门经理提交的出差信息,不需要提供实际发票,与实报实销部分一同发放(不与工资一同发放)。想请问一下这种形式的差旅费津贴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需要申报缴纳个税吗?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行〔2014〕25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全国各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厦财行〔2016〕19号)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
注:我市财政部门对上述费用出台更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可通过财政部门网站查询相关差旅费标准文件)
三、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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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siteapps/webpage/gdtax/tjjcx/tjjcx_result.jsp?cid=fd9d3135984a42a4a05a4ea528ace976

问题:

我司是一家属于企业性质的纳税人,在省内以定额包干制的形式向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的工作人员发放差旅费津贴,津贴涵盖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公司制定相关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按标准定额发放津贴,以现金形式单独发放。员工按标准取得差旅费津贴后,不能再凭票报销出差费用。按国税发【1994】89号文规定,单位向员工发放的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我单位按照据实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和津贴标准发放的差旅费津贴,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可不征收个税?

回复内容:

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如省税务局未规定相关的扣除标准,则应全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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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ianjin.chinatax.gov.cn/nsrxt/11200000000/0500/050017/20220707154852845.shtml
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为:
差旅费津贴:企业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对能够提供差旅起止时间、地点等相关证明材料,按差旅费管理办法发放的差旅费,准予税前扣除。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个人取得规定标准范围的差旅费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取得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误餐补助: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第(二)项“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第4款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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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dalian.chinatax.gov.cn/art/2021/9/17/art_3629_121.html
答复内容:答复如下:差旅费津贴是指出差期间计发的各项补助,包括市内交通费补助、伙食补助和因乘坐交通工具而计发的补助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的不征税的差旅费津贴标准,执行纳税人所在单位的董事会决议(或内部管理方案)规定的标准。没有董事会决议(或内部管理方案)的,比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标准内津贴不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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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59.175.169.166/hbsw/hdjl/lygk/2733108.htm


答复内容: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二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即实报实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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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zhejiang.chinatax.gov.cn/hdpt/front/mailpubdetail.do?transactId=34656&sysid=7
问题:公司给员工发放的特殊出差补贴(国外出差)每天1500元/人,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内容:
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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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shanghai.chinatax.gov.cn/bsfw/nszx/hdfk/202108/t459903.html

留言内容:请问员工出差餐补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内容: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声明:本文内容仅为知识分享与学习参考之用,不构成任何正式的审计、会计或税务建议。文中所述基于现行有效政策,由于税收政策具有时效性,税收法规动态更新,我们无法保证信息的长期绝对准确性。在实际操作中,请务必以最新官方文件为准,或咨询专业税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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