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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入账”其实是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的一种体现。业务已经发生了,虽然“票”还没到,但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为了反映企业真实的业务情况,就需要“暂估入账”了。


存货暂估入账总结:

注:实务中,在判断是否需要暂估入账时,主要关注商品是否已经入库使用。如果是在途物资的情况,则不需要暂估入账处理,待实际入库使用时再做会计处理。
PS:三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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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暂估入账
在固定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是还没有办理竣工决算的时候,要不要暂估入账呢?
会计上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此种情况应按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固定资产暂估入账总结:

税法上的规定:
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但是会计准则上,并没有明确具体的估值法方式,税收上,要求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实际上,税收上估值可能小于会计估值。比如,资本化的利息,就不会包含在合同金额中。实务处理时,会比较复杂一些,具体需要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为妥。
跨年暂估入账处理
假设2021年12月B公司购进货物未取得发票,根据入库单(不含税金额100万元)暂估入账。(单位:万元)
1)暂估入账
借:库存商品 100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暂估 100
2)当期销售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贷:库存商品 100
3)2022年5月31日汇缴之前取得发票120万元(不含税金额),先冲销之前暂估
借:库存商品 -100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暂估 -100
4)根据取得的发票金额据实入账
借:库存商品 1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6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135.6
5)由于去年少暂估,导致少结转20万元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
贷:库存商品 20
6)由于去年少暂估,导致少转20万元成本,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25%=5
7)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


税局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给大家总结一下:
1、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的,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是在汇算清缴时,必须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关于暂估成本的税前扣除问题,遵循以下几点:
(1)如果暂估对企业当年的会计损益没有影响,比如12月份暂估了一批原材料和商品,就暂时不涉及到税前扣除,也不涉及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
(2)如果暂估对当年的会计损益产生了影响,在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按照会计核算的暂估数进行税前扣除。
(3)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暂估入账,只要在次年5月31日前收到了发票,就不影响税前扣除。
暂估入账涉税问题
三哥整理了关于暂估入账的几个常见税务问题,搞懂了这些要点,税务处理就不再是问题~
问题一:暂估入账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财会〔2016〕2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含增进项税额。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故其购进货物相关的进项税额应当计入货物的成本价。所以,小规模纳税人暂估入账的金额中应当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问题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暂估入账的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税总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划重点:
-
已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可以扣除,未实际发生的不得扣除; -
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扣除; -
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发票。
因此,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环节,暂估入账成本费用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那么,如果能合理利用这一点,可以避免后期多缴纳税款的情况发生。
问题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暂估入账的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么?
1、已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
-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发票的,可以在发生的当年税前扣除; -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能取得发票的,不得在当年税前扣除。
2、未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
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问题四:取得以前年度暂估成本费用的发票,该如何处理?
税总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从上述文件中可以得出结论:
-
取得以前年度暂估成本费用的发票,可以追溯到发生年度扣除,但追补期不得超过5年; -
如追补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以上是关于暂估入账的相关财税处理,如果你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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