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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 五大专业(建筑+给排水+电气+暖通+结构)

新版:《消防设计审查》疑难问题解析—— 五大专业(建筑+给排水+电气+暖通+结构) 搜建筑
2023-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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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一章 建筑 现行规范疑难点第二章 给水 排水现行规范疑难点第三章 电气 现行规范疑难点第四章 暖通 现行规范疑难点第五章 结构 现行规范疑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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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疑难问题解析
二〇二三年三月

目录

第一章 建筑 现行规范疑难点(点击我查看)

第二章 给水 排水现行规范疑难点(点击我查看)

第三章 电气 现行规范疑难点(点击我查看)

第四章 暖通 现行规范疑难点(点击我查看)

第五章 结构 现行规范疑难点(点击我查看)


第一章 建筑现行规范疑难点
1 厂房和仓库
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3.8.7 条规定,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但是第 3.8.2 条又注明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多层丙类 2 项仓库需不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
答:规范条文不矛盾,第 3.8.7 条是对高层仓库楼梯间的要求,第 3.8.2 条是对仓库房间门的要求。楼梯间直接连通多层丙类2 项仓库的房间门需要设置乙级防火门,故楼梯间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形式,除此情况外,多层丙类 2 项仓库不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
1.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允许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但未对办公室、休息室面积与厂房面积的比例作出规定,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面积应如何界定?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未作相关要求。规范中所述在丙类厂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应服务于该厂房的主要功能,依管理需要而设置。
1.3 厂区内的研发车间是按厂房建筑还是办公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答:根据《科研建筑设计标准》JGJ 91 第 5.2.10 条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应按照厂房建筑进行消防设计。除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乙类的科研试验建筑外,厂区内独立建造的以办公形式进行研究、实验的且不具有生产或仓储功能的研发楼,可按办公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1.4 厂房两个相邻防火分区,能否在防火墙上开一个甲级防火门作为另外一个安全出口?
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3.7.3 条执行,仅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可利用防火分区之间分隔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1.5 丙类厂房下方可否设地下停车库?
答:丙类厂房可以设置地下停车库。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4.2 节中燃油的液体储罐的数量是否有限制?
答: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应以容量(m³)为限制条件,液体储罐数量无限制,液体储罐的最大容量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4.2.3 条的相关要求。
1.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3.1.2 条规定“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但对于厂房内不同火灾危险性等级的防火分区,其防火分区面积是否可根据自身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来确定?
例如:有个 2 层1的厂房,首层为一个防火分区,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类,二层为一个防火分区,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那么这个厂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就定为丙类,而一、二层是否可以根据自身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第 3.3.1 条的规定来确定其分区面积?
答: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3.1.2 条的条文说明规定的内容外,其他各类厂房均应按整栋厂房的最高火灾危险性类别定义,防火分区面积也应按整栋厂房的最高火灾危险性类别定义来确定。
1.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3.3.1 条规定,地下和半地下丙类厂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500m²,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则可增加 1.0 倍;位于丙类厂房地下室的设备用房,是否可以按照民用建筑部分的第 5.3.1 条“备注: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0 m²” ,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规定增加 1.0 倍,即为 2000 m²执行呢?
答:原则上不允许,厂房或仓库附属的地下室为设备用房时,应按照对应的厂房或仓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执行。当厂房或仓库的地下室不作为附属设备用房时,应按各自的建筑定性、功能、规模,执行相应规范,且消防疏散及消防系统应完全分开,并采用防火墙与厂房或仓库完全分隔。若地下室的功能为机动车库时,可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 的相关要求执行。
1.9 项目建设用地内独立建造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变配电房(采用干式变压器),其建筑类别是参考丙类厂房还是民用建筑?
答:原则上独立建造的变配电房建筑类别应与所服务的建筑类别一致。变配电站作为保证生产、生活和商业正常运行的附属性设施,是一类特殊公用设施,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生产性建筑或民用建筑,其防火设计技术要求应根据规模、类型和所服务对象的使用性质确定。当设置在项目建设用地内独立建造或民用建筑内,并服务于民用建筑本身或保障邻近生活、商业、办公等社会活动正常运行时,该变配电站属于民用建筑的附属设施。
注:一般按民用建筑有关防火间距执行的变配电站的变压器不宜大于 2000kVA。
1 在本《解析》的问题及解答中,凡是采用阿拉伯数字表述的楼层,均为建筑的楼层数量,即建筑的总层数,如“2 层”代表 2 层的建筑或该建筑有 2 层;凡是采用中文大写数字表述的楼层,均为建筑中的楼层位置,如“二层”代表建筑中的第二层,依此类推。
1.10 丙类厂房内已有两部楼梯满足疏散要求时能否设置室内第三部敞开楼梯?
答:可以设置第三部敞开楼梯间,但上下两层连通后,两层叠加后的面积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关于防火分区面积的相关要求,且第三部敞开楼梯不应作为疏散楼梯使用,不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1.11 宿舍与厂房分缝断开,贴邻处设置实体防火墙,间距能否不限?
答:当宿舍为厂房或厂区服务时,其间距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宿舍与甲、乙类厂房的建筑间距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3.4.1 条及注释的相关要求。
2.宿舍与丙、丁、戊类厂房相邻建造时,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3.4.5条的相关要求。
1.12 厂区内的公共建筑(办公楼、停车楼、食堂及厨房等)与工业厂房是否可以合建?是否可以共用疏散楼梯?
答: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4.2 条,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1.为工业厂房服务的办公室、休息室、停车楼等可以与丙、丁、戊类厂房合建,若合建,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3.3.5 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其疏散楼梯、疏散门设置应不经过生产区域可直达安全出口);其他安全出口可以与生产区的安全出口共用,一般不应直接通向生产作业区。为方便沟通而设置的与生产区域隔墙上相通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办公室、休息室”是在丙、丁、戊类厂房内设置用于管理、控制或调度生产的办公房间以及工人的中间临时休息室。
2.为工业厂房服务的就餐室(不包括厨房)可以与丙、丁、戊类厂房合建,若合建应设置独立防火分区,并应设置不少于2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其他安全出口可以与生产区的安全出口共用疏散楼梯间。
3.为工业厂房服务的厨房可与工业厂房贴邻建设,但不应与丙、丁、戊类厂房合建,其安全出口及疏散楼梯间均应独立设置。
2 民用建筑
2.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2.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1.1 条,表中“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第2 项 “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是否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当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时,建筑分类该如何确定?
答:现行规范已经取消了“商住楼”的分类,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该建筑不同部分的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4.10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2.1.2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建筑的中庭、采光天井、地下室天井等开口部位与建筑的间距要求。2.1.2.1 中庭屋面的耐火极限需满足什么要求?
答:中庭的屋面耐火极限按照规范上人屋面或非上人屋面的设计来确定:其中,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屋面,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1.50h 和 1.00h; 非上人屋面的屋面耐火极限规范无具体要求,但非上人屋面的屋面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仍分别不应低于 1.50h 和1.00h。
2.1.2.2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建筑的中庭、采光天井等开口部位与相邻建筑外窗之间的间距应满足什么要求?当开口部位与建筑上部外窗满足间距要求时,上部外窗是否仍可采用普通玻璃窗?
答: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建筑的中庭屋面采用不燃材料的非采光屋面,且没有开设洞口时,中庭屋面与同一建筑的高跨墙身之间没有间距要求。当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建筑的中庭、天井等开口部位采用采光屋面时,间距应该满足以下要求:
1.中庭、采光天井等屋面开口部位的采光窗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1.00h 时,与同一建筑的其他部位或构件之间没有间距要求(参照 2.1.2 图示一)。
2.1.2 图示一
2.若中庭、采光天井等屋面开口部位的采光窗耐火完整性低于 1.00h 时,中庭采光屋面与同一建筑高跨外墙上的普通门窗及洞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 6m(参照 2.1.2 图示二、2.1.2 图示三);与相邻高跨外墙的乙级防火门、窗之间没有间距要求(参照 2.1.2 图示四)。
2.1.2 图示二
2.1.2 图示三

2.1.2 图示四

2.1.2.3 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建筑的地下室顶板开设的进排气口、露天采光口、通风口等洞口,与建筑的门、窗、洞口之间的间距应满足什么要求?
答: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建筑的建筑屋面、与上部建筑配套的地下车库(地下室)顶板上开设的进排气口、露天采光口、通风口等洞口与同一建筑高跨墙身的普通门窗及洞口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 6m(参照 2.1.2 图示五),与相邻高跨外墙的乙级防火门、窗之间没有间距要求(参照 2.1.2 图示六)。
当地下车库(地下室)顶板上开设的进排气口、露天采光口、通风口等洞口与同一建筑高跨墙身的门窗洞口之间的间距不小于 6m 时,可采用普通玻璃窗(参照 2.1.2 图示六),如小于6m,仍应采用乙级防火窗。首层做防火窗后,应同时满足首层、二层层间分隔的要求。
2.1.2 图示五

2.1.2 图示六

对于 2.1.2.2 与 2.1.2.3 所述的洞口,在同一防火分区内时,洞口与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限(参照 2.1.2 图示七);当所述洞口为两个不同的防火分区时,洞口与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m(参照 2.1.2 图示八)。
2.1.2 图示七
 2.1.2 图示八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单独建设的地下车库(地下室)应满足下列条件:对于设置平天窗的地下汽车库,该平天窗边沿与民用建筑的最小水平距离要求参照 2.1.2 图示九;对于设置侧天窗的地下汽车库,可以将侧天窗视为单层汽车库的建筑外墙开口,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 第 4.2.1 条表 4.2.1 的规定确定该侧天窗边缘与民用建筑的最小水平距离(参照 2.1.2 图示十)。当不满足相应防火间距要求时,应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 第 4.2.2 条和第 4.2.3 条的规定采取防火措施。

2.1.2 图示九 汽车库设置平天窗时最小间距要求

2.1.2 图示十 汽车库设置侧天窗时最小间距要求
2.1.3 下沉广场(或庭院)与主体建筑之间应满足怎样的关系?
答:下沉广场或庭院与主体建筑(含车库)之间的间距要求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6.4.12 条的相关规定,且应同时满足下列规定:
1.下沉广场或庭院四周墙体的耐火极限应满足建筑外墙要求。
2.下沉广场的总深度不宜超过室外地坪标高以下 12m。当下沉广场的总深度不超过 12m 时,下沉广场直通地面楼梯的疏散宽度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6.4.12 条相关疏散宽度要求计算;当下沉广场的总深度超过室外地坪标高以下 12m 时,下沉广场直通地面楼梯的疏散宽度按连通各安全出口的疏散宽度总和计算,其顶部洞口边缘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13m。
3.当下沉广场总深度不大于 6m,两侧设有门窗时,其顶部洞口边缘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6m(参照 2.1.3 图示一);当一侧设有门窗,另一侧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外墙(或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1.00h 的防火玻璃墙+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或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均不低于 1.00h 的防火玻璃墙)时,其顶部洞口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4m(参照 2.1.3 图示二)。
4.当下沉广场总深度为 6m~12m 时,其顶部洞口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9m(参照 2.1.3 图示三)。
5.当下沉广场总深度不大于 12m,但不同高度设有退台时,其顶部洞口之间的最小间距应按各自可对应的总深度尺寸计算(参照 2.1.3 图示四)。
2.1.3 图示一
2.1.3 图示二
2.1.3 图示三
 2.1.3 图示四
2.1.4 建筑天井平面为多大尺寸时就可视为室外?公建及住宅建筑内天井的间距满足什么条件时,可等同于建筑物的普通外墙及外窗?
答:如内天井的间距满足表 2.1.4-1、表 2.1.4-2 尺寸要求时,即可视为室外,内天井的墙面及外窗可等同于建筑物的普通外墙及外窗防火要求。

表 2.1.4-1 公共建筑内天井(开口天井及闭口天井)的间距尺寸(m)

表 2.1.4-2 住宅建筑内天井(开口天井及闭口天井)的间距尺寸(m)
2.2 总平面布局
2.2.1 如何定义两栋建筑?当两栋建筑贴邻建设时,防火间距如何确定?
答:1.公共建筑:当两栋公共建筑各自独立互不相通时(结构体系、设备体系、消防疏散亦各自独立),即为两栋贴邻建筑;同时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2.2 条的条文说明中第4 点“对于通过裙房、连廊或天桥连接的建筑物,需将该相邻建筑设为不同的建筑来确定防火间距”。
2.住宅建筑:一栋住宅建筑可以由多个住宅单元构成,构成一栋住宅建筑的住宅单元可以各自具有不同的建筑高度,每个单元的楼梯形式及消防电梯的设计可根据单元的建筑高度执行相应的规范条文。住宅的其他消防设计应按整体的建筑性质进行设计,高层住宅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能顾及构成住宅建筑的所有住宅单元,并满足本《解析》第一章第 4.16 条的相关规定。住宅单元之间的门窗、洞口间距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18J811-1 第 5.2.2 条的要求(2.2.1 图示一、2.2.1 图示二)。
2.2.1 图示一(注释:L一般不小于6m)

2.2.1 图示二(注释: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均不应低于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当两座公共建筑贴邻建设时,两座建筑贴邻外墙的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中关于贴邻建设的相关规定,两座相邻建筑的外墙夹角与紧靠邻接外墙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表 2.2.1 的要求。

表 2.2.1 两座相邻公共建筑的外墙夹角

与紧靠邻接外墙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之间的防火间距
2.2.1 图示三
2.2.1 图示四
 2.2.1 图示五

2.2.2 建筑物的消防建筑高度应从室外地坪计算至屋面的什么位置?
答:平屋面建筑物的消防高度应按建筑最低点安全出口的室外地坪计算至女儿墙与屋面板交接处的屋面建筑完成面(2.2.2 图示一)。坡屋面建筑物的消防高度应按建筑最低点安全出口的室外地坪至檐口(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起算)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2.2.2 图示二)。
2.2.2 图示一 屋面面层计算
 2.2.2 图示二 坡屋顶建筑高度计算
2.2.3 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台地或坡地建筑的消防建筑高度应如何计算?
答: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台地或坡地建筑,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建筑高度计算:
1.当建筑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应按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所在的一侧计算建筑高度。
2.当建筑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无需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但应设置消防车道时,应按消防车道所在的一侧计算建筑高度。
3.当建筑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相关要求,无需设置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建筑高度应按可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一侧计算,应同时满足本《解析》第一章第 4.5 条的相关要求。
4.当建筑根据各自场地的情况选择高/低处地坪标高来确定消防建筑高度时,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执行:(1)场地及环形车道的要求均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7.1.2 条的相关要求。
(2)低于高处消防车道室外设计地坪的房间,应按地下室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当建筑总进深不超过 50m 时,其进深不大于 30m 且建筑外立面具有进入扑救条件的部分,其安全疏散、楼梯形式、防火分区、排烟设施可按地上建筑设计。进深大于 30m 的范围应按地下室进行消防设计。
3)不能满足通向低处的室外地坪时,应按地下室进行消防设计;疏散楼梯的设计应满足规范关于地上、地下楼梯间分隔设置的规定。
4)各自场地的高度情况,如下图所示:
1)以高/低处地坪标高消防建筑高度均为多层建筑时的情况,如 2.2.3 图示一、2.2.3 图示二、2.2.3 图示三。
2.2.3 图示一
2.2.3 图示二
2.2.3 图示三
2)以高处地坪标高消防建筑高度为多层建筑,但以低处地坪标高消防建筑高度为高层建筑时的情况,如 2.2.3 图示四、2.2.3 图示五。
2.2.3 图示四

2.2.3 图示五

3)以高/低处地坪标高消防建筑高度均为高层建筑时的情况,如 2.2.3 图示六、2.2.3 图示七。
2.2.3 图示六

2.2.3 图示七

5.针对住宅建筑的情况,满足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附录 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时,可按照下列情况执行:
与除商业服务网点外的其他使用功能合建的住宅建筑,其建筑高度一般应从建筑的室外设计地面算起;但当非住宅部分的屋面具有满足消防车灭火救援要求的场地、车道和消防给水系统等,且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直接通至该屋面并具有疏散至到达室外地坪的条件时,其建筑高度可以从停靠消防车的屋面或平台算起,其他计算方法同上。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组合建造的建筑的总高度,为建筑中住宅部分与其他使用功能部分组合后的建筑最大高度,并应从建筑的室外设计地面算起。建筑中非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应为建筑的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最上一层顶板或屋面面层的高度。
2.2.4 坡地建筑中的埋深部分其中一面能直通室外,其余三面有部分位于覆土以内,该区域是否可定义为首层?
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2.1.6 条进行计算,当该层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楼层平均净高1/3时,不能按首层(地上建筑)判定。当室外场地有高差时,按本《解析》第一章第 2.2.3 条执行。
注:该层建筑外围护结构的覆土面积占该层净高部分整体外围护结构展开面积比例不超 1/3 时,可按首层判定。
2.2.5 平屋顶建筑的女儿墙或玻璃幕墙在女儿墙处高度有无限制?
答:高层建筑女儿墙高度不宜超过 2.5m;当女儿墙高度超出 2.5m 时,应设置消防救援窗口,消防救援窗口的设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相关要求;且超过 2.5m 的女儿墙内侧应设置利于救援的相关措施。
2.2.6 液氧站到建筑之间的间距要求是从液氧站围护墙还是液氧罐起算?
答:从罐体的外壁起计算。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附录 B.0.1,建筑物与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为建筑外墙至储罐外壁或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2.3 防火分区和层数
2.3.1 有顶步行街的最大高度有无具体要求?
答:步行街的建筑高度不应超过 32m,且不应设置在地下室。
2.3.2 步行街外墙是否可做带形窗?相邻商铺之间邻外墙的一侧耐火极限是否需设不低于 1.00h 的实体墙分隔?步行街二层交通连廊是否算外廊?相连疏散楼梯是否可采用开敞楼梯间?
答:步行街外墙应考虑 300 ㎡的分隔,相邻商铺的外墙洞口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m 且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实体墙。步行街二层交通连廊不可以算外廊,相连疏散楼梯不可以采用开敞楼梯间。
2.3.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3.5 条中的防火隔间、避难走道等连通方式,除应用于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其他场所是否适用?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3.5 条表示的是地下商店超过 20000 ㎡时做了分隔后的连通方式,亦适用于其他建筑场所,其连通的技术要求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第 6.4.13 条、第 6.4.14 条及条文说明。
2.3.4 关于疏散楼梯及消防电梯防火分区共用问题
2.3.4.1 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疏散楼梯间,是否可以共用?
答:原则上每个防火分区平面应各自具有独立的疏散楼梯。确有必要共用疏散楼梯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一座疏散楼梯最多两个相邻防火分区共用,且需要疏散楼梯进行疏散的楼层,平面疏散楼梯的总宽度不应小于整层建筑的疏散总宽度。
3.对于地下充电桩车库、地下设备用房和非机动车库的防火分区,每层疏散楼梯总数量不应小于每层防火分区总数量+1。
4.除第 3 点提到的防火分区外,对于其他地上及地下防火分区,应按以下情况执行:
1)对于人员密集场所,应每个防火分区至少有两座疏散楼梯不与相邻防火分区共用;
2)对于非人员密集场所,至少有一座疏散楼梯不与相邻防火分区共用。
5.共用封闭楼梯间时,应分别以疏散走道接入(2.3.4 图示一);若共用防烟楼梯间,应分别设置防烟前室(2.3.4 图示二),且进入前室及楼梯间的门均应为甲级防火门。
2.3.4 图示一
2.3.4 图示二
6.两个相邻的防火分区共用疏散楼梯时,该共用楼梯间计入其中任一防火分区的宽度不应小于一股人流的宽度,即不小于 0.55m。
7.两个相邻的防火分区共用疏散楼梯时,一个前室除通向楼梯间的门外,对于人员密集场所(如商业、餐厅、展览、观演等建筑),门的总数量不应超过 1 个(2.3.4 图示三);对于非人员密集场所,门的总数量不应超过 2 个(2.3.4 图示四)。

2.3.4 图示三(用于人员密集场所)

2.3.4 图示四(用于非人员密集场所)
2.3.4.2 地下建筑的消防电梯是否可以两个防火分区共用?
答:当地下建筑防火分区面积不大于 2000 ㎡,且每个防火分区设置不少于一台的消防电梯确有困难时,相邻防火分区方可共用消防电梯,否则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7.3.2 执行。当共用消防电梯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共用同一消防电梯(包括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合用前室)的防火分区数量不应大于两个。
3. 共用同一消防电梯前室(包括共用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合用前室)时,应分别通过独立的防火隔间进入前室,且进入防火隔间、前室及楼梯间的门均应为甲级防火门,各防火分区的疏散距离应计算至前室门。
4.两个相邻的防火分区共用消防电梯时,在防火隔间内,除通向前室的门以外,用于人员密集场所(如商业、餐厅、展览、观演等建筑)时,门的总数量不应超过 1 个(2.3.4 图示五、2.3.4 图示六);用于非人员密集场所时,门的总数量不应超过 2 个门(2.3.4 图示七、图示八)。
5.若下沉广场设有消防电梯,连接下沉广场各防火分区均可共用该部消防电梯。
2.3.4 图示五
2.3.4 图示六
2.3.4 图示七

2.3.4 图示八

注 1:防火隔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隔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 ㎡;
2.门与门(门洞边缘)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2m;
3.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 级;
4.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注 2: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的净面积、合用前室和楼梯间的加压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执行。
2.3.4.3 剪刀楼梯作为 A、B 两个相邻防火分区的两个安全疏散出口时,其中 A、B分区的一个安全出口是否还可以与 C、D 防火分区共用?如图 2.3.4 图示九。
2.3.4 图示九(×)
答:不可以,剪刀梯仅可以作为两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
2.3.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第 6.0.9 条的条文说明:“当每个楼层设有 2 个及 2 个以上防火分区时,汽车疏散出口应分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当每个楼层只有 1 个防火分区时,2 个汽车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若汽车疏散坡道总数为三个或以上时,可否允许其中两个汽车疏散坡道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
答:当汽车疏散坡道总数为三个及以上时,汽车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并应分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确有困难时可以允许其中两个汽车疏散坡道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
2.3.6 地下室的设备房是否可以与机动车库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
答:原则上不能与机动车库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除仅为本分区服务的设备用房外)。当确有困难时,设备用房需要与机动车库设于同一防火分区时,防火分区应按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相关要求进行设计。
2.3.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中只是明确民用建筑内不可以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并未区分丙类 1 项、2 项。商场附属的库房内储存丙类物品有无面积要求?储存丙类 1 项物品时,例如桶装食用油、成品酒类储藏库等,有无具体要求?
答:商(市)场附属的库房应满足以下要求:
1.商(市)场附属的丙、丁、戊类物品库房总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 10%,同时每个库房的建筑面积地上不宜大于 500 ㎡,地下不宜大于 150 ㎡,如库房按仓库的防火设计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每个库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 1 倍。
2. 商(市)场附属库房内可储存丙类 1 项物品(如桶装食用油、成品酒类储藏库等仅限于零售的商品,原材料不在本范围),但应满足以下条件:
1)原则上丙类 1 项物品不应储存在高层建筑的仓库内,确有困难时,丙类 1 项物品可以储存在高层建筑的 24m 以下且不超过五层的楼层内。
2)丙类 1项应与丙类 2项分开储存,丙类1 项每个库房的建筑面积地上不宜大于 350 ㎡,地下不宜大于 75 ㎡,当库房按仓库的防火设计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库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 1 倍。
3.当商(市)场附设库房(含丙类 1 项和丙类 2 项)总面积超过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 10%时,应独立设置防火分区;当库房面积不超过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 10%时,可与建筑内的其他房间同处一个防火分区,但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应向外开启并保持常闭状态。
2.3.8 商业建筑、物流建筑中设置的小型冷藏间(非《冷库设计标准》中的冷库建筑)防火分隔、面积占比、安全疏散等有无具体要求?
答:1.商业建筑中设置的小型冷藏间(非《冷库设计标准》中的冷库建筑)防火分隔、面积占比、安全疏散等应按照民用建筑丙类附属库房的要求执行。
2.物流建筑中设置的小型冷藏间(非《冷库设计标准》中的冷库建筑)防火分隔、面积占比、安全疏散等应按照工业建筑中间仓库的要求执行。
2.3.9 避难层是否需要划分防火分区?是否有疏散距离限制?
答:避难层属于安全区域,规范对避难层的防火分区与疏散距离均无具体要求。
2.3.10 因建设用地紧张,中小学建筑的体育场馆、风雨操场、报告厅或多功能厅有放在地下或半地下的趋势,如何把握这类场所的防火分区设计?
答:该类场所位于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时,即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超过该房间平均净高的 1/3,按以下情形分别把握:
1.当满足下列条件且当 S1 的面积小于 1000 ㎡时,该区域内可不做防火分区划分。其疏散距离的计算可如下图(2.3.10 图示一、2.3.10 图示二)计算至室外安全区域:
(1)室外或半室外安全区域内设有两个不同疏散方向,且可以直达室外首层的楼梯或台阶。
2)架空空间的净度高出首层室外地坪的高度值(H)×室外区域总周长(L),不应小于半室外安全区域(有顶)的地面面积(即 S-S1)的 25%。
2.不能满足上述室外安全区域的部分,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防火分区及疏散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2.3.10 图示一

2.3.10 图示二

2.3.11 案例:某一个地下污水处理厂,地下污水处理厂水面面积占比较大,火灾危险性比其他地下厂房低,地下建筑面积超过 3000 ㎡,埋深超过 10m,如何划分防火分区?是否可以不设置消防电梯?
答:1.防火分区面积计算时,可参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 第 4.1.1条第 2 款规定,污水处理池等储水池的水面面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其余的防火措施,按现行规范丁、戊类厂房的规定设计。
2.水池部分的深度可不计入地下室消防电梯设置要求的埋深,当地下功能仅为设备功能用房时,可参照本《解析》第一章第 2.5.34 条消防电梯设置的相关规定执行。
2.3.12 地下室的消防水池和生活水池是否应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答:均可以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2.3.13 汽车坡道的面积是否应算入防火分区面积?疏散距离如何计算?汽车坡道是否可以借用相邻车库或防火分区进行辅助疏散?
答:汽车坡道的面积应计算至防火分区面积。另依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 第 5.3.3 条,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坡道的出入口可不设置水幕、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故坡道疏散距离可按双向疏散设计。
为防止地下汽车库在火灾时汽车坡道充满高温烟气,令到车道处的人员无法向上疏散,当汽车坡道口设置特级防火卷帘时,应设在本层汽车坡道上行处。地上停车库的人员需向下疏散,防火卷帘的安装位置与地下车库坡道相反。
汽车坡道可以借用相邻车库或防火分区进行辅助疏散。
2.3.14 规范中未对部分特殊功能区域的防火分区作出明确规定,如半地下室、地下室的游泳池防火分区面积大于 1000 ㎡,实际泳池水面没有火灾危险性,泳池区域是否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答:参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 第 4.1.3 条第 3 款规定: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等,其面积可不计入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的防火分区面积内。其中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等内部具有使用人员的场所应进行人员密度计算,计算方法可参照本《解析》第一章第 2.5.49 条的内容或依据可靠的资料提供相应的计算依据。
2.4 平面布置
2.4.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仅规定商业网点首、二层相加面积不应超过300 ㎡,但对上、下层营业用房面积比例未作规定,设计中出现在一层仅设楼梯,二层均为营业用房,此做法是否可行?
答:可行,但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4.11 条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00㎡时,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要求,同时疏散距离也应满足规范要求。
2.4.2 月子中心属于什么类别的使用性质?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设计应满足什么条件?
答:1.有治疗功能的月子护理中心,应按病房的相关规范进行设计。
2.无治疗功能的休养性质的月子护理中心,可参照旅馆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但走道的最小净宽、疏散宽度及疏散距离应按医疗建筑的门诊部的相关要求。
3.月子中心设在商业及其他功能建筑内时,应设置不低于3.00h 的防火墙及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功能进行防火分隔,同层不应与其他功能的建筑部位共用安全出口,可共用竖向疏散楼梯。
2.4.3 服务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以及服务各种人群(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教育培训机构的消防疏散是否都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表 5.5.17教学建筑的要求执行呢?是否同时仍需要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 等?
答:应执行,应根据培训人员的年龄(如:幼儿、儿童、成年),执行相对应的相关规范。
2.4.4 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设计应满足什么条件?
答: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设置层数应符合规范要求,同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及疏散楼梯,疏散楼梯竖向与水平均不可与其他公共建筑合用;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2.4.5 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设计应满足什么条件?
答: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 的相关规定;同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场所应设置不少于两部的疏散楼梯,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多层及高层建筑均应设置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两部疏散楼梯竖向与水平均不可与其他公共建筑合用。
老年人照料建筑不应与工业建筑或火灾危险较大的建筑,如修车库、集中式变配电房等建筑合建。
2.4.6 商业服务网点与住宅建筑之间有无建筑面积限制?商业服务网点与住宅建筑的投影关系应如何确定?多层住宅建筑与商业服务网点是否需要独立疏散?
答:1.住宅建筑下部可以布置多个商业服务网点,其总建筑面积没有限制,但只允许布置为住宅居民提供便利性服务的杂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以及小区的物业服务设施。
2.商业服务网点的分隔单元(不大于 300 ㎡的营业性用房)应全部或部分在住宅建筑投影范围内,反之则应按商业建筑进行设计。
3.无论高层还是多层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与住宅部分的疏散设施均应各自独立,相关要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4.11 条。
2.4.7 商业服务网点是否需要划分防火分区?
答:应执行防火分区划分,设备专业应按防火分区布置。
2.4.8 商业服务网点的疏散楼梯梯段宽度与步级高度应按何标准执行?
答:应按住宅的相关标准执行。
2.4.9 宾馆内的办公、商场的设备房等是否也为人员密集场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其中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在规范条文中,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建筑内部的功能场所,主要针对建筑内部的某些房间或区域。比如:宾馆内的餐厅、会议厅、多功能厅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但客房、办公区域等不属于;商场的营业厅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但设备房、办公区域等不属于;体育场馆的观众厅、集散厅等观众聚集空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但器材室、运动员休息室等不属于,等等。设计与审查时应客观加以分辨。
2.4.10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4.13 条第 2 款,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如何理解“上一层、下一层”?如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空采用双层板处理,是否满足规范的要求?
答:原则上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因建筑条件确有困难时,可以采用双层隔墙或双层楼板处理,但墙间、板间应留有适当距离,其最小净距离不宜小于 300mm,且双层隔墙及双层楼板均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关于防火隔墙及楼板的耐火极限要求。
2.5 安全疏散和避难
Ⅰ 一般要求
2.5.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附录 B.0.1 条未明确扶梯、阳台(开敞、封闭)、外走廊及步行街外廊是否要纳入防火间距计算?另外该扶梯、阳台(开敞、封闭)、外走廊及步行街外廊是否计算防火分区面积?教育建筑、商业建筑等开敞外廊是否要计算疏散人数和疏散宽度?
答:1.室外楼梯、扶梯、阳台(开敞、封闭)、外走廊及步行街外廊属于建筑的一部分,防火间距应计算至建筑的外边缘线。
2.开敞外走廊、室外楼梯、开敞阳台和室外扶梯可不算入防火分区面积内。
3.除房间使用人数固定的教育建筑外,其余(如商业)开敞外走廊面积均需列入人员密度的计算和疏散宽度。
4.对于开敞外走廊的防火分区的分隔界限,可定义在贴外廊的墙体外表面(2.5.1 图示)。防火分区分界线在外廊处不需设置防火卷帘分隔。
2.5.1 图示
2.5.2 剪刀楼梯两个防火分区共用时的相关要求。
2.5.2.1 地下车库使用剪刀楼梯作为疏散楼梯时,有什么具体要求?是否满足两个安全出口 5m 间距即可?
答:对于地下车库,一组剪刀梯可以作为同一个防火分区仅有的两个安全出口,但应分别设置防烟前室,且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最不利点疏散距离应按30m(即 60m 的一半)进行设计。如一组剪刀梯作为一个防火分区仅有的两个安全出口时,不应与相邻防火分区共用安全出口(2.5.2.1 图示)。
2.5.2.1 图示
2.5.2.2 建筑为人员密集场所时,剪刀梯是否可以作为一个防火分区的两个安全出口?是否可以分别作为两个防火分区的两个安全出口?对于展览厅、营业厅等大空间,当不能满足大空间任意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 10m,也不能满足展览厅、营业厅中其他疏散门到楼梯门的距离小于 10m 时,能否用剪刀楼梯作为安全出口?
答:对于人员密集场所,剪刀楼梯可以分别作为相邻防火分区的两个安全出口,但应分别设置防烟前室(2.5.2.2 图示)。一组剪刀楼梯作为同一个防火分区的两个安全出口,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一部剪刀楼梯作为公共建筑一个防火分区仅有的 2 个安全出口时,必须满足分别设置防烟前室、任意疏散门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超过 10m 的规定,且两个安全出口的净距离不应小于5m。
2.当不能满足任意疏散门到防烟前室的距离小于 10m 时,剪刀楼梯仅可以作为一个安全出口使用;作为一个安全出口时,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5.17 条的展览厅、营业厅等大空间的要求进行疏散距离计算。
3.当采用一部剪刀楼梯作为公共建筑的一个安全出口时,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应在平面均匀布置,疏散宽度的分配也应均匀分布。
2.5.2.2 图示

2.5.3 不同功能合用的建筑是否可以共用(竖向、水平)疏散楼梯?是否有相关规定?
2.5.3.1 办公与酒店、办公与商业、医疗与办公、医疗与商业以及酒店与商业是否都可以共用(竖向、水平)疏散楼梯?什么情况下(什么功能)可以竖向或水平共用?
答:办公与酒店、办公与商业、酒店与商业均可以竖向共用疏散楼梯间,但不应同层共用疏散楼梯间。当竖向共用楼梯时,应同时满足办公、酒店及商业关于疏散宽度的规范要求。
办公与酒店、办公与商业、医疗与办公、医疗与商业等同层使用时,均应独立疏散,且不应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商业与展览与歌舞娱乐等公共服务经营类场所同层布置时,可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5.3.2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 第 5.1.4 条:“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他建筑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其他建筑部分隔开” 。是否要求商店必须独立设置疏散楼梯间,该楼梯间在各层均不作为建筑其他功能部分疏散之用?
答:商店与建筑的其他功能部分可以竖向共用疏散楼梯间,但不应同层共用疏散楼梯间。当竖向共用疏散楼梯时,应满足各功能的疏散宽度及《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 第 5.1.4 条的相关规定。
2.5.3.3 学生宿舍及企业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可以与餐饮或办公等其他功能空间/房间共用(竖向、水平)疏散楼梯?
答:应按《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 执行,学生宿舍及企业员工集体宿舍的宿舍功能区不应与餐饮、办公等其他功能的建筑(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 术语 2.0.6 公共活动空间的房间除外)共用安全出口及疏散楼梯。
2.5.3.4 住宅小区的物管用房是否可以与商业共用疏散楼梯?
答:当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 ㎡且不超过 2 层 2时,物管用房可以与商业共用疏散楼梯,但不应与住宅共用疏散楼梯。
2.5.4 疏散楼梯在首层和屋面是否需要设防火门?首层两个疏散楼梯之间的门、窗距离有何要求?
2 在本《解析》的问题及解答中,凡是采用阿拉伯数字表述的楼层,均为建筑的楼层数量,即建筑的总层数,如“2 层”代表 2 层的建筑或该建筑有 2 层;凡是采用中文大写数字表述的楼层,均为建筑中的楼层位置,如“二层”代表建筑中的第二层,依此类推。
答:一般情况下,楼梯间在首层、屋面直接开向室外的门不需要设防火门,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疏散楼梯间采用加压送风形式时,首层和屋面直通室外的门应采用可自动关闭的门,以满足楼梯间的加压需要。
2.当地下室疏散楼梯间利用首层通室外的门作为自然排烟口时,不应采用防火门。
3.非加压送风的楼梯间,除管理要求外,地下室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和楼梯间直通屋面的安全出口可以仅设门洞。
4.疏散楼梯直通室外的非防火门与相邻房间的门、窗、洞口之间的间距要求不应小于 1m,如为防火门则无要求。
5.楼梯间在首层直接对室外开启的非防火门与相邻楼梯间(或前室)等无可燃物区域的非防火门,不需要满足 1m 的要求。
2.5.5 屋面或室外露台算不算安全出口?如二层以上的楼梯间疏散到二层室外露台(该楼梯不到首层),再通过露台转到其他位置的室外楼梯才能疏散到地面,是否可行?
答:屋面或室外露台需有疏散楼梯在室外空间下到地面才可算安全出口,无法直达地面的疏散楼梯应通过室外疏散楼梯进行转化,且该疏散路径不应穿越室内空间。连通疏散路径的室外区域应符合上人屋面要求。
2.5.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5.6 条:“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侯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电梯侯梯厅可否采用相当于 2.00h 耐火极限的防火玻璃墙、防火卷帘或水幕等等效分隔措施与汽车库分隔?
答:可以采用满足 2.00h 耐火极限的防火玻璃墙与汽车库分隔,其防火玻璃墙应整体满足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并应提供相应的构件检验报告;但不应采用防火水幕及防火卷帘与汽车库分隔。
2.5.7 超高层建筑中避难层的避难区域做空中花园是否可行?除避难区外的区域,如果是空中花园等绿化空间是否可行?
答:超高层建筑中避难层的避难区域不可做空中花园,但除避难区外的区域可做空中花园等绿化空间;空中花园除植被外,其他装修材料及家具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 A级且应为室外开敞空间。
2.5.8 超高层建筑的避难层可否设置功能用房,如酒店的配套用房厨房、餐厅、健身房等?
答:1.超高层公共建筑的避难层除可以兼作设备层外,不能有其他使用功能。
2.超高层住宅建筑的避难层不应设置与避难空间相互连通的功能用房(除设备用房外)。当采用跃层式套型布置于避难层时,不应向避难层疏散,具体设置要求详见本《解析》第一章第2.5.60 条。
2.5.9 地下室的汽车坡道是否可以作为人员疏散的安全出口?室内汽车通道是否可以作为人员疏散通道?
答:1.地下室各层汽车坡道的出入口不可以作为人员疏散的安全出口。
2.火灾发生时人员的人身安全及疏散是首要的。疏散人员可以通过汽车库内水平的汽车通道到达该层安全出口。
2.5.10 地下车库车位的布置是否不应影响疏散?车位之间是否应预留疏散通道?
答:地下车库的车位布置不应影响通向车库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及疏散通道。车辆等不影响视线的障碍物可按直线计算安全疏散距离;影响视线的隔墙等实体障碍物,应按绕行折线计算安全疏散距离。
2.5.11 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疏散距离应按规范的哪一条执行?
答:除地下车库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1.埋深大于 10m 或 3 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应比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表 5.5.17 中相应使用功能高层建筑的规定值确定。
2.除上述情况外,可以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表 5.5.17 中相应使用功能单、多层建筑的规定值确定。
2.5.12 夹层是属于某一自然层内,局部划分为两层的上层平面,其人员的疏散是按A 的疏散方式(利用相对于建筑主要疏散楼梯外的辅助楼梯直接从夹层疏散到自然层,再通过自然层疏散至建筑主要疏散楼梯,且疏散人员数量是按夹层人数+对应的自然层人数的总和)计算?还是按 B 的疏散方式(直接在夹层设置通往建筑主要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进行疏散,且其疏散人数按夹层人数独立)计算?如果按 B 计算的话,对于整个建筑物来说,是否等同增加了自然层?是否对整个建筑物的定性有影响?此种设计对中小学校以及幼儿园的教室布置有重要影响,这些情况应参考哪些设计条文?
答:当夹层的使用功能为平时无人员值守的设备机房,仅偶尔进行检修,且检修门符合甲级防火门的要求时,可按 A 的疏散方式进行疏散。面积小于 50 ㎡时,可设置金属竖向梯作为唯一的安全出口。
当夹层的使用功能为功能房间时,一般情况下,应按 B(自然层)的疏散方式进行疏散,但但当夹层面积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5.15 条的相关规定且夹层距离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5.17 的相应使用功能的规定值,也可按 A 的疏散方式进行疏散,其中疏散距离均应按行走距离计算,楼梯应按 1.5 倍的行走距离计算。
2.5.1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6.4.11 条第 3 款:“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是否可以做 180°开启的疏散门?即下图是否满足要求(2.5.13 图示)?
2.5.13 图示
答:楼梯间不应采用 180°开启的疏散门,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应以楼梯间疏散门开启角度为 90°时进行计算。
2.5.14 如何定义疏散楼梯的有效宽度?下图疏散楼梯宽度应如何计算?
答:楼梯有效净宽宽度应为墙到扶手中线或扶手中线到扶手中线。有效疏散宽度应按疏散路径上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疏散门之中的最小值计算(如2.5.14 图示二)。步级宜垂直于栏杆布置,且疏散楼梯的步级净宽应按垂直于步级踢面计算有效疏散宽度(如2.5.14图示一)。当两侧不平行于墙面或栏杆时,宜至少有一侧垂直的墙面或栏杆。
2.5.14 图示一
2.5.14 图示二
2.5.15 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6.4.11 条第 3 款,当疏散门完全开启时,是否也不应影响疏散走道的疏散宽度?
答:《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 第 6.11.9 条的第 5 款已说明“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后,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
2.5.16 规范规定小学和幼儿园和教室应设外开门。面向儿童的培训机构,其教室门是否允许内开未有规定。针对这类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供幼儿或中小学生使用的教室,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面向儿童的培训机构也应按此执行。当幼儿或中小学生使用的教室或培训机构教室的房间人数不超过 5 人,且面积不超过 10 ㎡时,可仅设置一个疏散门,且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2.5.17 案例:某一项目,用地被市政路分为左右两个地块,两个地块地下车库之间有一条通道进行连通,是否需要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第 6.0.6 条执行?
答:应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 执行。
2.5.18 机场塔台层数如何界定?按民用建筑规范超出相关高度及人数要求时,是否需做剪刀梯或室外梯来满足两个安全出口的要求?
答:机场塔台及电梯试验塔等类似建筑属于一种特殊类型建筑,无需按普通民用建筑计算层数。其功能及专业具有高度同一性,工艺和性质与普通民用建筑不同且塔台面积不大,工作人员不多,同时安保管理非常严密,不对外开放,所在工作人员均为受训人员,熟悉工作及疏散环境。在已建并使用的塔台中,核心筒的布置基本都是一台电梯周边围绕一个环形疏散梯的方式,经过各地长期广泛使用,证明在机场塔台及电梯试验塔等特殊建筑类型中这种疏散方式是安全的。
2.5.19 屋面避难面积怎么计算?是否有最少面积要求?
答:1.对于商业建筑,其安全屋面要求应满足《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 第 5.2.5 条相关规定:大型商店的营业厅设置在五层及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 2 个直通屋面的疏散楼梯间。屋面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建筑面积的 50% 。
2.对于其他建筑没有具体规定。
3.对于有两座及以上楼梯间通达的建筑屋面,屋面布置的设备或设施之间应留出净宽不小于 1.2m(两股人流)的便捷通道连通各楼梯间。
2.5.20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5.23 条第 4 款、第 6.4.3 条第 5款的规定,封闭母线、电缆桥架是否可以穿越避难区、避难走道、避难间、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等?
答:封闭母线、电缆桥架原则上不应穿越避难层避难区域(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确因建筑条件限制需穿越时:
1.若采用燃烧性能 A 级电缆,穿越处(楼板或墙体)的孔隙应采用不低于穿越处耐火极限的材料封堵。
2.若采用其他电缆及封闭母线,穿越段的电缆桥架及封闭母线应做满足穿越处(楼板或墙体)耐火极限要求的防火包覆或做竖井、防火夹层进行保护,且穿越处(楼板或墙体)的孔隙应采用不低于穿越处耐火极限的材料封堵。
Ⅱ 公共建筑
2.5.21 明确餐饮的防火分区及疏散宽度的计算。燃气厨房是否可以设置在地下建筑内?
答:1.餐饮的防火分区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3.4 条的条文说明对餐饮场所防火分区的规定执行,疏散宽度按《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 的人数计算。采用热能加热设施加工食品的面包店、饮料店属于商铺性质,可按营业厅作防火设计。
2.燃气厨房应靠外墙布置,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布置在地下建筑内,但当地下设有下沉广场时,燃气厨房应靠下沉广场的外墙布置,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靠下沉广场外墙的燃气厨房泄爆条件应参照《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 的相关泄爆条件,泄爆设计不应影响人员的安全。
2)燃气管道应沿外墙敷设,具体应满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相关要求。
3.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的餐饮场所使用天然气作燃料时,应当采用管道供气。设置在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 150 平方米或座位数大于 75 座的餐饮场所不得使用燃气。
2.5.22 地下的 3 层建筑,地下一层是否可以设置敞开直通室外的露天楼梯作为安全出口(不是位于下沉广场中的楼梯)?
答:地下二层、地下三层应设防烟楼梯间,地下一层可将直通室外的露天楼梯作为安全出口,但应满足室外疏散楼梯的要求。
2.5.23 敞开楼梯与敞开楼梯间有什么区别?
答:敞开楼梯是开口宽度较大或两面及以上无分隔墙体或围护结构不符合防火要求的楼梯。除室外楼梯外,敞开楼梯一般不能作为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疏散楼梯。敞开楼梯间一般为具有三面相对封闭的围护结构,在楼梯入口处未设置防烟门或防烟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楼梯间,当楼梯四周围护墙在每个楼层的开口宽度小于其周长的四分之一,且有两个方向用于自然通风的对外开口时,可视为敞开楼梯间。
 

2.5.23 图示一 敞开楼梯间平面示意图

2.5.23 图示二 敞开楼梯平面示意图
2.5.24 多层公共建筑,沟通上下层的室内开敞楼梯,可否作为疏散楼梯?
答:多层公共建筑,沟通上下层的室内开敞楼梯,不能作为疏散楼梯。
2.5.25 公共建筑底层是否可以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其楼梯形式有何要求?
答:1.商业服务网点只适用于住宅底部,公共建筑不存在商业服务网点。公共建筑如果做商业,应按商业建筑要求设计。
2.商业建筑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5.13 要求,疏散楼梯不应采用敞开楼梯。
2.5.26 一栋 3 层公共建筑分隔成多个段,每段一至三层独立疏散,每段的每层最大面积不大于 200 ㎡,且每段的二、三层人数和不超 50 人,问:能否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5.8 条,每段执行 1 部疏散楼梯?每段之间的隔墙是否按照防火墙设置?
答:当每段之间均能采用防火墙完全分隔时,可相当于多栋建筑贴邻建设,同时每段均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5.8 的条件时,每段可仅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疏散距离可计算至各层的疏散楼梯口。
2.5.27 独立 2 层的商业或办公建筑,上、下两层总建筑面积之和不大于 200 ㎡,内部设置敞开楼梯,二层到首层疏散外门的疏散距离是否可以按小于 30m(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7.5m)进行消防设计?当只是设置一个门时,商业疏散门净宽是否需要不小于 1.4m?
答:1.疏散距离不可以按小于 30m 设计,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表 5.5.17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的相关要求。独立 2 层的商业建筑,二层室内最远点到首层出口的距离不超过22m(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7.5m),楼梯可以为敞开楼梯(楼梯的疏散距离按水平段 1.5 倍计算),楼梯宽度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2.疏散门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商业的疏散门净宽应不小于 1.4m。
3.如有多个 2 层商业零售建筑贴邻建造时,其中间隔墙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2.00h。
2.5.28 单栋或者成片的 3 层及以下建筑作为民宿、旅店等功能使用时,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
答:原则上,单栋或成片的 3 层及以下的建筑作为旅店功能使用时,应按旅馆设计设置封闭楼梯间;满足《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粤府令第 260 号)第二条及第九条相关要求,可按《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村民自建住宅改造符合农家乐(民宿)要求的,可按《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 号)执行。
2.5.29 不超过 24m 的 6 层办公、商业或宿舍建筑,局部平面如下图(2.5.29 图示)所示,问走廊的楼梯是否需设封闭楼梯间?
2.5.29 图示
答:走廊开敞段对应的楼梯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5.13 条可采用开敞楼梯间,非开敞走廊对应的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5.30 公共建筑疏散楼梯的设置形式有无具体要求?
答:疏散楼梯间的形式有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各类疏散楼梯间的防火构造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6.4 节的规定。公共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取决于建筑的使用功能、高度或层数、疏散人数等因素。通常,层数较多或建筑高度较高、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度高、人员对疏散环境生疏或人员疏散能力较低、疏散路线较长或较复杂的建筑,要优先选择防烟性能较高的疏散楼梯间。公共建筑疏散楼梯间或疏散楼梯设置形式的基本要求,见表 2.5.30。
表 2.5.30 公共建筑疏散楼梯间或疏散楼梯设置形式的基本要求
注:1.当封闭楼梯间不能满足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防烟设施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2.室外疏散楼梯可以视为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
2.5.31 高层建筑裙房与塔楼应如何确定疏散楼梯间形式?塔楼投影范围内与裙房同一防火分区且仅服务裙房的疏散楼梯是否可以采用封闭楼梯间?
答:裙房的疏散楼梯间形式按以下形式确定:
1.当高层主体与裙房之间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时,裙房与高层主体可以按照各自高度及层数分别考虑各自的疏散楼梯间形式,裙房部分可以根据其实际用途和层数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5.13 条的要求确定(2.5.31 图示一)。
2.完全在裙楼范围内的防火分区,其防火分区面积及楼梯形式应按裙楼的消防定性来确定(2.5.31 图示一)。
3.当防火分区一部分在裙房范围内、一部分在塔楼投影范围内时,裙房投影范围内的楼梯可按裙房楼梯形式确定,而在塔楼投影范围内的楼梯,当楼梯的整体高度不超过 24m 时,可按实际疏散的高度选择疏散楼梯间的形式(2.5.31 图示二、图示三)。
2.5.31 图示一
2.5.31 图示二 

2.5.31 图示三

2.5.32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5.21 条的表 5.5.21-1,关于疏散计算表中每百人的最小疏散净宽折算,如在多功能组合的建筑物中,不同功能楼层以防火墙(不含防火门窗)及楼板完全隔绝,是否可按所在楼层的层数对照表格折算净宽?
答:在多功能组合的建筑物中,不同功能的楼层不应按所在楼层的层数对照表格折算净宽,应按整栋建筑的层数定性。当裙楼与塔楼完全分隔(仅可以防火门连通),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各自完全独立设置时,裙楼部分可按照独立疏散部分楼层的总层数进行最小疏散净宽度取值;当裙楼与塔楼不能完全分隔时,应按整栋建筑的总层数来定性。
2.5.33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6.4.4 条,当地下室属于应设置防烟楼梯间的情况时,若地下室的部分楼梯只通至地下二层或地坪高差小于 10m 时,该部分楼梯是否可按封闭楼梯间设计?
例:地下室共 4 层,地下一层、地下二层为商业性质,地下三层、地下四层为地下停车场,如地下一层、地下二层楼梯可完全独立疏散,该部分楼梯是否可按封闭楼梯间设计?
答:地下或半地下室楼梯间的形式,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1.地上、地下共用疏散楼梯时,地下部分的疏散楼梯应按地上部分该楼梯服务的建筑物的总层数/总高度确定楼梯间形式。
2.当地下楼梯在地上建筑的首层投影范围内时,地上建筑的楼梯间形式原则上应延伸至地下部分。但当地上、地下楼梯可各自独立直通室外,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楼板及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完全分隔时,地下楼梯形式可根据地下具体埋深确定。
3.当地下建筑的埋深高度不同,且采用防火分隔(防火门、防火墙、防火卷帘(仅用于车道))时,地下楼梯形式可根据各自部分地下室的总深度决定(2.5.33 图示)。
2.5.33 图示
2.5.34 当地下室面积大,有不同深度且地上有不同高度的塔楼时,地下室车库是否可按塔楼投影范围适用不同规范标准?另外针对地下车库不同深度的分区,是否也要求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7.3.2 条“消防电梯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 1 台”?
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1.当地下室功能为机动车库时,其防火设计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中有关地下车库的规定执行。现行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 中没有要求地下车库设置消防电梯。
2.当地上建筑部分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7.3.1 条的规定需要设消防电梯时,该消防电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7.3.8 条的规定,需能通至地下室各层且应能每层停靠(2.5.34 图示一)。
3.当地下室功能为非汽车库(如商业或商业与汽车库功能并存)时,针对不同深度的分区以及地上建筑物的类别,采用防火分隔[防火门、防火墙、防火卷帘(仅用于车道)]时,可按各自部分地下室的总深度决定是否设消防电梯(2.5.34 图示二)。
案例: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7.3.1条设置消防电梯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地上是单、多层、二类或一类高层建筑,地下一层是商业性质,地下二层、地下三层是地下车库,当地上设有消防电梯时,地下部分仅需将地上消防电梯延伸至地下各层,没有消防电梯的部分不需另外设置。
2.5.34 图示一

2.5.34 图示二

2.5.35 当地下室的防火设计要求高于地上建筑时,地上建筑是否应按地下室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
答:地上、地下应分别按规范的要求进行防火设计,当地下部分的楼梯的防火要求高于地上部分时,地上、地下可分别按各自的层数/高度确定楼梯形式。
2.5.36 商场内的电影院需设置专用疏散楼梯,若电影院有两个防火分区,是否两个防火分区都需要设置专用疏散楼梯?
答:电影院区域应设置不少于一部专用疏散楼梯,如电影院区域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均应通达该专用疏散楼梯或每个防火分区各自设置专用疏散楼梯。
2.5.37 设置在商场内的四层以上,且单个观众厅设计建筑面积大于 400 ㎡的大型电影院,规范是否有具体要求?
答:若电影院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四层及以上楼层,且单个观众厅建筑面积大于 400 ㎡,应符合以下要求:
1.该电影院单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700 ㎡;观众厅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 2.00h 的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建筑的其余空间分隔,形成独立的防火单元。
2.影院内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不少于 2 部独立使用的疏散楼梯。
3.电影院观众厅疏散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 1.4m,观众厅内任意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15m。
4. 电影院观众厅内部装修顶棚应采用 A 级材料,墙面、地面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材料,设计必须满足《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的有关要求。
2.5.38 公共建筑塔楼不同疏散梯在首层同一大堂出,大堂设对应数量的出口时,是否需要用隔墙分隔各疏散梯及安全出口?
答:当大堂满足扩大前室的条件时,对于高层公共建筑塔楼,两个地上疏散楼梯可以共用直通室外的一个扩大前室出室外,但要保证直通室外的出口不少于两个且宜设在不同朝向,楼梯至首层外门不超过 30m。
若塔楼地上、地下楼梯共用楼梯间进行疏散,且地下为非人员密集场所,则地下楼梯间可以与地上楼梯间共用直通室外的扩大前室。
2.5.39 当住宅建筑不同疏散梯在首层同一大堂出,是否需要用隔墙分隔各疏散梯及安全出口?
答: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在首层可利用作为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前室的同一门厅疏散至室外,门厅外门的最小合计净宽不应小于 2.2m(按照住宅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的 2 倍计算)。
若塔楼地上、地下楼梯共用楼梯间进行疏散,且地下为非人员密集场所,则地下楼梯间可以与地上楼梯间共用直通室外的扩大前室。
2.5.40 电梯厅如设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内,电梯厅是否应进行防火分隔?
答:非消防电梯设在首层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内时不需分隔,但应符合本《解析》第一章第 4.30 条的相关规定。
2.5.41 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5.17 条第 2 款及 5.5.29 条第 2 款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问题:
2.5.41.1 当公共建筑总层数不超过 4 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时,楼梯间出口处至室外疏散门的最大疏散距离是多少?
答:当建筑总层数不超过 4 层时,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5.17 条第 2款规定的不穿过功能用房到达室外的 15m 走道或门厅执行,详见图 2.5.41.1 图示。
2.5.41.1 图示 疏散楼梯首层门厅示意图
2.5.41.2 当公共建筑总层数超过 4 层且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楼梯间出口处至室外疏散门的最大疏散距离是多少?
答:建筑总层数超过 4 层的建筑,可采取下列方式执行:
1.当利用可直接通向室外的内走廊,两侧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防火隔墙,且该隔墙除楼梯间及前室出口外不设置其他门窗洞口时,楼梯间到直通室外门行走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15m,详见图 2.5.41.2.图示一。
2.5.41.2 图示一
2.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时,楼梯间到直通室外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详见图 2.5.41.2 图示二。

2.5.41.2 图示二 扩大的封闭楼梯间及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示意图

3.上述情况的疏散楼梯也可以通过避难走道通至室外。避难走道按照规范相关条款设置(2.5.41.2 图示三)。避难走道的宽度不应小于规范规定的疏散走廊宽度,也不应小于同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所有疏散门的总宽度。

2.5.41.2 图示三 设置避难走道通至室外

2.5.41.3 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在首层直通室外的疏散走道宽度如何计算?
答:疏散楼梯间在首层通过走廊直通室外,可以按规范的要求将走廊按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前室设计,当多个楼梯通过同一走廊通向室外时,走廊的宽度应大于利用走廊疏散的地下室楼梯中的最大疏散宽度+地上楼梯中的最大疏散宽度+通向该走廊的首层疏散总宽度之和,详见 2.5.41.3 图示。
2.5.41.3 图示
2.5.42 当民用建筑利用架空层、内廊、骑楼、敞开外廊等相似空间直通室外时,如何定义室外安全区域?
答:处于建筑两个长边及以上的外墙均开敞的首层架空层中的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当其直通室外的直线距离不大于 30m 时,等同于直通室外。
首层安全出口通过凹廊、骑楼、敞廊或相似建筑部位时,这类部位的开口进深满足以下要
求时,可认为满足直通室外的要求:
1.净高不大于 6m 时,开口进深不应大于 1 倍开口净高(2.5.21.22 图示一)。
2.净高大于 6m 但不大于 10m 时,开口进深不应大于 1.5 倍开口净高(2.5.42 图示二)。
3.净高大于 10m 时,开口进深不应大于 2 倍开口净高(2.5.42 图示三)。
2.5.42 图示一
2.5.42 图示二
2.5.42 图示三
注:1. 开口进深的计算应以首层走廊顶板投影的范围为起点;
2.楼梯至室外的距离: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
2.5.43 楼梯间在首层通往前室或扩大前室的疏散门净宽是否不应小于疏散楼梯的净宽度?
答:规范对此无规定,但应根据疏散楼梯的梯段宽度、楼梯间的门以及首层对外的疏散外门三者中最小值计算所需疏散宽度。
2.5.44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什么位置?
答:根据《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粤府令第 282 号)第三十四条“需要设置消防控制室的新建建筑物,消防控制室应当设置在建筑首层靠外墙部位,并能直通室外”,且消防控制室宜靠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当建筑物没有地上建筑部分(为地下空间)时,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8.17 条的相关规定执行,消防控制室宜靠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注 1:首层的定性应与建筑物的高度定性相一致,首层定性相关内容参照本《解析》第一章第2.2.3 条。
注 2:当建筑存在不同标高且均设有消防车道时,可在消防车到达任意一侧设置消防控制室。
2.5.45 消防水泵房、锅炉房需直通安全出口,经过一段公共的疏散走道(该走道开有其他房间的防火门)才能到达楼梯间是否算直通安全出口?若算直通安全出口,以上设备房的疏散门与楼梯前室门之间的距离有没有规定最大值?
答:消防水泵房、锅炉房的房间门宜紧邻安全出口,当房间门紧邻安全出口确有困难时,应在安全出口能够清晰看到并方便到达消防水泵房和锅炉房,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 15m。
2.5.4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5.17 条第 4 款“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等”字表示未穷举,其中是否包括 “开敞性办公空间、图书馆的大空间阅览室及高校实验楼的大空间型实验室”?
答:列举内容“开敞性办公空间、图书馆的大空间阅览室和高校实验楼的大空间型实验室”属于多功能厅,可参照“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执行。
2.5.4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5.17 条第 4 款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 2 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
1.当厅内周围或局部布置小房间时,室内任一点是从小房间内的任一点计算,还是从小房间的疏散门计算?
2.当房间内位于两个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连线夹角小于 45°时,疏散距离应如何计算?
3.有固定阶梯座位的观众厅,是否不能按跨越座位的直线计算距离,而是沿人员疏散路线的行走距离计算?有步级的通道是否应按水平距离的 1.5 倍计算?每排座位只有一个级差的阶梯教室,纵向走道的水平距离如何计算?
答:1.当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室内设有小房间时,疏散距离应按小房间内的最不利点进行疏散距离计算,如 2.5.47 图示一。
2.5.47 图示一
2.当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房间内任一点与两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连线夹角小于 45°时,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应小于等于 20m(22m)如 2.5.47 图示二。
2.5.47 图示二
3.当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房间内任意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 20m(22m)时,疏散走道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5.17 条第 1 款表5.5.17 中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进行计算,如 2.5.47 图示三。
2.5.47 图示三
4.有固定阶梯座位的观众厅的行走距离不应大于 45m,且应同时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5.20 条的相关规定。有步级的通道不需要按水平距离的 1.5 倍计算。
2.5.4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5.18 规定“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0.90m” 。
请问:公共建筑内的厕所门(非单独设置的公共厕所)以及设备房等辅助用房的房间门的宽度是否也要执行净宽度不应小于 0.90m。
答:公共建筑内卫生间的疏散门净宽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5.18条的相关规定。设备房等辅助用房,其门净宽仅需满足使用要求或建筑单项规范即可。
2.5.49 人员密度计算方式
2.5.49.1 商业综合体疏散设计中,不同规模的疏散系数有一定差别,但规模是指整个项目的规模还是本防火分区规模并不明确。
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中表 5.5.21-2 确定人员密度值时,应考虑商店的建筑规模,当建筑规模较小(商店总建筑面积小于 5000 ㎡)时宜取上限值,反之当建筑规模较大时,可取下限值(注:5000 ㎡依据《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 1.0.5 条)。
2.5.49.2 办公楼内的健身区域按什么标准来计算人员密度?
答:办公楼内的健身房原则上可按办公场所疏散人数计算,若设计人能提供可靠、科学的依据(例如《建筑设计资料集》或其他研究文献),也可按该依据计算最不利情况下的健身房的疏散人数。
2.5.49.3 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保龄球馆人员密度如何计算?
答:具有对外经营的健身娱乐场地,可按表 2.5.49.3 人员密度和根据实际使用人数两者
之中的最不利人数计算:
1.娱乐或健身性质的游泳池、溜冰馆,可按表 2.5.49.3 游泳池及游泳池边岸人员分别计算。
2.娱乐或健身性质的射击馆、保龄球馆,除弹道区外,其他区域可参照表 2.5.49.3 游泳池边岸人员计算。
3.对外经营的健身娱乐场地(网球、篮球、乒乓球),除场地区域外,其他区域(观看、候场)可参照表 2.5.49.3 游泳池边岸人员计算,有观看台的应按看台固定座位计算。
4.教学建筑的健身娱乐场地(网球、篮球、乒乓球),应按实际使用人数计算,若教学建筑兼对外经营使用时,应按对外经营和实际使用人数的最不利人数计算。
表 2.5.49.3 人员密度指标参考值
2.5.49.4 普通商业综合体的电影院疏散计算人数方式(包括候场人数)。
答:1.观众厅内的疏散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固定座位数×1.1 倍的疏散要求计算。
2.有独立候场区域的电影院,其候场人数以最大观众厅的固定座位数来计算。但当候场区域与商业区域结合时,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商业人员密度进行计算。
2.5.49.5 办公建筑的大堂人员计算标准?
答:《办公建筑设计标准》JGJ/T 67 内已有人员密度计算方式的应按规范内容执行,当无法确定总人数时,可按其建筑面积 9 ㎡/人计算。
2.5.49.6 餐厅、宴会厅、食堂,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的阅览室等场所的疏散人数计算应依据什么标准?是否参照专业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的最高人员密度标准执行?
答:参照专用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的最高人员密度标准执行,若专用规范无具体规定,应寻找相关可支持设计的有效依据(如:《建筑设计资料集》等)。
2.5.50 高层或超高层的塔式公共建筑,在满足疏散距离的要求的前提下,是否可不设环形走道?250m 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如果其中某一整层属于一个业主,按开放式或半开放式办公装修,能否取消环形道?
答:1.高度大于 250m 的超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取消环形疏散走道,应确保每个房间门都满足通过疏散走道双向疏散的要求;其建筑的核心筒周围应设置环形疏散走道,且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2.高层公共建筑应以双向疏散为主,高层公共建筑中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面积占所有房间的面积的比例不应大于 1/3,且袋形走道长度不超过疏散走道总长度的 1/3。
2.5.51 如 2.5.51 图示,高层公共建筑凹门所对应的疏散走道的进深(L)及净宽(B)满足什么条件时,可不按袋形走道或尽端房间计算?
2.5.51 图示
答:凹门距疏散走道的进深不大于走道净宽度的 1.5 倍时(即 L≤1.5B),可不按尽端计算。
2.5.52 医院建筑在走道上设置的门,是否应满足向两个疏散方向开启的要求?
答:原则上,疏散走道上不应设置影响疏散的门。对于如医院等使用分区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平面设计时应合理布置,避免在疏散走道中设门扇。确有困难时,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6.4.11 条中疏散方向不限的相关规定时,可设置为双向开启;设单向疏散门时,建议由人员较多的一边开向人员较少的另一边。
2.5.53 商业建筑中,楼梯间踏步宽、高,能否用《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中的其他建筑楼梯的 0.26+0.175 数值?
答:1.如楼梯仅作疏散使用时,可按《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 的相关数值进行设计。
2.如楼梯同时作为疏散及垂直交通使用时,应按《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 的相关梯值进行设计。
2.5.54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 第 8.2.2 条规定:“中小学校建筑的疏散通道宽度最少应为 2 股人流,并应按 0.60m 的整数倍增加疏散通道宽度”。在实际设计时,多出倍数是否可以?如 4 股人流,按大于 2.4m 整倍的 2.6m 走道宽设计是否可以?还是必须是 2.4m?
答:按《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GB 50099 第 8.2.2 条的条文说明:“计算疏散宽度时,疏散路径的每处都宜以 1 股人流 0.60m 的整数倍计算。不足 1 股人流 0.60m 的宽度对发生意外灾害时没有逃生作用。在设计中疏散宽度满足需要的同时还有接近 0.60m的余量时,拥挤时会多挤入一股人流,导致部分人侧身行走,更易发生踩踏事故”。当出现不足一股人流的宽度时,其多出的宽度不应计入疏散宽度。
2.5.55 直升机停机坪的尺寸应如何确定?
答:直升机停机坪的尺寸为直径不小于 21m,直升机救助设施的场地尺寸为长、宽分别不小于 15m、12m。
2.5.56 金融机构内部使用的金库防火分区该如何划分?安全出口如何设置?
答:现行防火规范对此无要求,应满足金融机构现行安防的相关要求。
2.5.57 如 2.5.57 图示,宿舍的室内楼梯是否可以按照复式住宅作为开敞楼梯?
2.5.57 图示
答:宿舍为公共建筑,户内最不利点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5.17 条中尽端疏散距离的要求(室内楼梯应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 1.5 倍计算),各房间疏散门到楼梯的距离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5.17 条规定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计算,且房间门的数量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5.15 条的相关要求。在满足上述条件前提下,可按敞开楼梯进行设计。
2.5.58 当建筑疏散要求设计楼梯数量较多时,是否所有楼梯都需要上至屋顶平面?
答:若屋面为不上人屋面,多层建筑不限制楼梯上屋面的数量,若为上人屋面时,多层建筑楼梯上屋面的数量宜不少于 2 部,高层建筑楼梯上屋面的数量应不少于 2 部。
Ⅲ 住宅建筑
2.5.59 住宅相邻户户门处均为敞开外廊或敞开阳台,其建筑外墙相邻户开口之间墙体宽度是否满足 1.0m 规定(如户门为防火门呢)?
答:若通过开敞的入户花园入户,则两户门之间不需要满足 1.0m 规定(2.5.59 图示一);反之,若外廊或阳台不属于户内,则需满足 1.0m 规定(2.5.59 图示二);若其中任意一个户门为防火门,两入户门之间无间距要求。
2.5.59 图示一
2.5.59 图示二
2.5.60 超高层住宅若仅设置避难间,那么设置避难间的那层平面除了设置避难间外,其他位置可否设置住宅?
答:超高层住宅按规范要求应设避难层,避难层中,除了避难区以及设备用房之外,不允许设置避难层同层进入的住宅。当采用跃层式套型布置于避难层时,不应向避难层疏散,应利用上一层或下一层的安全出口进行疏散,其房间内任一点至上一层或下一层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表 5.5.29 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户内楼梯的距离应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 1.5 倍计算。详见 2.5.60 图示。
2.5.60 图示
2.5.6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5.32 条,利用卫生间作为安全房间是否可行?
答:原则上不可行,防火门无法满足卫生间平时使用所需要的通风要求,建议优先采用卧室作为安全房间。
2.5.62 住宅核心筒
1.什么情况下,住宅核心筒需增设环形和半环形疏散走道?
2.住宅核心筒不设置环形和半环形疏散走道,且采用三合一前室时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3.前室串套问题: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合用前室是否能与防烟楼梯间串套?
答: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5.27 条、第 5.5.28 条的条文说明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18J811 第 5.5.27 条、第 5.5.28 条图示注释:当两部剪刀楼梯间共用前室时,进入剪刀楼梯间前室的入口应该位于不同方位,不能通过同一个入口进入共用前室,入口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 5m;在首层的对外出口,要尽量分开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首层的公共区无可燃物且首层的户门不直接开向前室时,剪刀梯在首层的对外出口可以共用,但宽度需要满足人员疏散的要求。
1.尽端进入三合一前室若超过三户(不含三户)时,应增设环形和半环形疏散走道,详见2.5.62 图示一~2.5.62 图示三。
2.当三合一前室未设置环形和半环形疏散走道时,每个住宅单元每层总户数不应超过 6户。
3.两户及以上共用的前室门,其共用的前室门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4.三合一前室内,通向两户及以上的无消防电梯开口、且同时供疏散和救援通行的通道,其净宽不应小于 1.8m。
5.关于前室串套问题,详见 2.5.62 图示二十五~2.5.62 图示三十二。
注:
1).三合一前室是指两部疏散楼梯的楼梯间与消防电梯三个部分共同组成的前室,其疏散楼梯形式不限于剪刀楼梯。采用三合一前室时,住宅户门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剪刀楼梯户门到安全出口的距离的规定。
2).尽端进入前室是指必须经过一个楼梯疏散口才能到达另一个楼梯疏散口的情况。
3).下列图示中(√)为可行,(×)为不可行。下列图示仅为收集案例,(√)、(×)仅表达消防的可行性。
1.设置环形和半环形疏散走道
2.5.62 图示一(√)
 2.5.62 图示二(√)

2.5.62 图示三(√)

2.三合一前室

2.5.62 图示四(√) 

2.5.62 图示五(×)
注释:通过同一入口进入三合一前室的户数,不应超过 3 户。

2.5.62 图示六(√) 

2.5.62 图示七(√)

2.5.62 图示八(√)
2.5.62 图示九(√)

2.5.62 图示十(√)

 2.5.62 图示十一(×)

注释:三合一前室内,走道 B 净宽不应小于 1.8m。

2.5.62 图示十二(√) 

2.5.62 图示十三(×)

注释:单元总户数不应超过 6 户。

2.5.62 图示十四(√)
 2.5.62 图示十五(×)
注释:单元总户数不应超过 6 户。

2.5.62 图示十六(√)

 2.5.62 图示十七(×)

注释:两户及以上共用的前室门,共用的前室门之间的

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且同时一个方向的尽端房间不应超过3 户。

2.5.62 图示十八(√) 
2.5.62 图示十九(√)
2.5.62 图示二十(×) 
注释:尽端房间不应超过 3 户。
2.5.62 图示二十一(√)
2.5.62 图示二十二(√)

 2.5.62 图示二十三(×)

注释:单元总户数不应超过6户

3.独立的两个疏散楼梯的布置形式
2.5.62 图示二十四(√)
4.前室穿套
前室穿套容易导致疏散门开启方向与疏散方向不一致,且不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第 5.5.2 条“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的规定,故新建住宅建筑不建议采用前室穿套。
2.5.62 图示二十五(×)
注释:对于公共区内人员只有一个出口,
只能进入一个楼梯,不满足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2.5.62 图示二十六(×)

注释:不能同时满足两侧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的要求

2.5.62 图示二十七(×) 
注释:不能同时满足两侧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的要求
 2.5.62 图示二十八(×)
注释:不能同时满足两侧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的要求
2.5.62 图示二十九(×)
注释:不能同时满足两侧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的要求
2.5.62 图示三十(×)
注释:不能同时满足两侧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的要求
2.5.62 图示三十一(√)
注释: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5.30条,
疏散门净宽不应小于 0.9m。
2.5.62 图示三十二(√)

注释:户门经过走道进入前室,不属于前室穿套。

注释:仅作为可行方案,从使用角度不推荐此方案。

2.5.63 户门开在独立的消防电梯前室内,2.5.63 图示一户型是否可行?这种开敞走廊(与之相连通的户门、楼梯间门均设乙级防火门、水电井设丙级防火门)可以作为共用前室吗?三合一前室内是否可以设置可开启外窗(2.5.63 图示二)?

2.5.63 图示一(√)

注释:独立的消防电梯内设置户门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第 7.3.5 条第 3 点的有关规定,

即符合第 5.5.27 条规定的户门。

 2.5.63 图示二(√)
答:1.2.5.63 图示一可行,开敞走廊可以作为共用前室,但不可以作为三合一前室,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三合一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系统。
2.三合一前室内可以设置火灾发生时自行关闭的可开启外窗。
2.5.64 高层住宅首层问题:
1. 2.5.64 图示一,分别为地下车库不同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在首层的两个安全出口和塔楼剪刀楼梯的两个安全出口,均通过首层大堂(即扩大前室)再出室外,是否可行?
2. 住宅项目地下汽车库出地面的楼梯在首层设防火门出来后还经过上面住宅楼梯门,算不算地下与住宅楼梯完全分开?如不算,为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中有设明显标识的规定。
3. 首层若有不超过 3 樘的户门开向三合一前室,前室是否一定需要设置两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还是共用一个安全出口也可以(2.5.64 图示一)?
2.5.64 图示一(×)
答:上图存在两处问题:
1.当首层扩大前室只设置了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住宅户门不应直接开向扩大前室。
2.上部住宅疏散至首层的楼梯不应经过地下汽车库出地面的疏散楼梯通向扩大前室。
3.住宅建筑疏散楼梯在首层利用扩大前室通向室外,需满足以下要求:
(1)剪刀楼梯间在首层应能各自直通室外;当确有困难且将首层大堂(扩大前室)作为进入楼梯间的前室时,各楼梯对外出口可以共用。
2)疏散楼梯间在首层可利用作为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前室的同一门厅疏散至室外,当扩大前室只有一个对外疏散口时,首层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扩大前室,且门厅外门的最小合计净宽不应小于2.2m(2.5.64 图示二);当首层扩大前室内设有两个疏散口时,户门可直接开向扩大前室。(2.5.64 图示三)。
3)地下汽车库出地面的疏散楼梯,可经由上部住宅疏散至首层的楼梯门通向扩大前室,但上部住宅疏散至首层的楼梯不应经过地下汽车库出地面的疏散楼梯通向扩大前室(2.5.64 图示二)。
2.5.64 图示二 
2.5.64 图示三
2.5.65 高层住宅建筑,剪刀楼梯间在首层要通过合用前室疏散到室外。首层剪刀楼梯间门是否有要求同首层疏散外门一样,满足大于 1.10m?
答:规范对此无要求,应区分首层疏散门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区别。如楼梯间的门兼为首层疏散外门时,应满足首层疏散外门净宽度 1.1m 的要求。如楼梯间的门仅作为疏散门时,疏散门的净宽度满足不小于 0.9m 即可。
2.5.66 超高层住宅建筑的避难层分若干避难区,每个避难区的安全出口数量是否应不小于两个或者避难区是否需要连通?
答:避难区安全出口的数量应不少于 2 个,避难区需要连通,连通避难区走道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2m,且通道不应计入避难区面积。
2.5.6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5.27 条第 3 款,确有困难时,每层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 3 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这里的每层指的是每单元或每栋楼?
答:指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
2.5.68 独立住宅或联排住宅的户内疏散距离应怎样确定?是否按独立住宅或联排住宅内任一点至首层户门的直线距离不超过 22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5.5.29 条第 3 款)执行?
答:当独立住宅或联排住宅总层数不超过 3 层,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 200 ㎡,且交通楼梯为敞开楼梯时(敞开楼梯的步级尺寸应满足疏散楼梯的相关要求),房间内最不利点至最近安全出口或敞开楼梯口的距离,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5.29 条第 3 款执行。
2.5.69 住宅两个相邻户,其建筑外墙相邻洞口之间的墙体宽度是否应满足 1.0m 的规定?如角度≤90°时,相邻洞口之间的宽度是否应扩大至 2m?如 2.5.69 图示。
2.5.69 图示
答:同一栋住宅的两个相邻户之间,其相邻洞口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 1m 即可。
2.5.70 地下室出地面的疏散楼梯,经由上部住宅疏散楼梯间出室外,地下室楼梯是否算作直通室外?如 2.5.70 图示。
2.5.70 图示
答:算直通室外。
2.5.71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6.4.1 条,住宅疏散楼梯在首层通向架空车库,是否要求楼梯与车库外墙门、窗、洞口的距离不小于 1m?是否要求设置分隔通道直通室外?
答:如 2.5.71 图示,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分隔通道直通室外。
2.5.71 图示
2.5.72 住宅建筑的地下室防烟楼梯前室面积,是否可以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6.4.3 条住宅建筑前室的使用面积要求进行设计?
答:当地下室是为住宅服务,且核心筒在住宅范围内时,前室面积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6.4.3 条住宅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
3 建筑构造
3.1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是否可以开设甲级防火门、窗、洞口?是否可以设置防火卷帘?
答: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防火墙上开口部位为满足必要的功能联系设置甲级防火门、窗且不采用防火卷帘替代时,裙房的防火分区、疏散楼梯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3.2 建筑洞口问题
3.2.1 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 的实体墙,该尺寸是指结构面之间的距离,还是指完成面之间的距离?
答:可按满足外墙耐火极限不小于 1.00h 的建筑构造层完成面计算。
3.2.2 多层民用建筑整栋建筑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分区,建筑外窗、洞口是否要满足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不小于 1.20m 实体墙。若二、三层为同一防火分区,那么三层楼板的结构梁与玻璃幕墙交接处还要做防火封堵吗?
答:除建筑外墙的窗、洞口所连通的室内空间为上下层直接连通的部位外(如:靠外墙的楼梯间、靠外墙的中庭回廊等),其余应按规范要求采取防火封堵措施。对于采用敞开楼梯的独立住宅、联排、双拼住宅,其层间开口可不用设置所述的实体墙。
3.3 当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以下简称“下沉广场”)用于地下或半地下商业20000 ㎡之间的分隔时,“下沉广场”周围回廊的进深、开敞部分的短边尺寸以及开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有无具体规定(3.3 图示一)?
3.3 图示一
答:“下沉广场”敞开空间的上部开口各层最不利的面积均不应小于 169 ㎡,且该开口的短边不应小于 13m(不含回廊),四周如设置回廊应同时满足 3.3 图示二、3.3 图示三的要求。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回廊,应按室内进行防火设计。
3.3 图示二
3.3 图示三
3.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18J811 第 6.1.3 条图示 2(3.4 图示)是否有误?实践中是否一侧满足防火要求即可?
3.4 图示
答:只在防火墙的一侧采取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以满足规范要求的水平距离即可。
3.5 阳台作为防烟楼梯间前室,开向阳台的门窗是否要求设置乙级防火门窗?
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18J811 第 8.5.1 条图示 5(3.5 图示),要求设置乙级防火门窗。
3.5 图示
3.6 同一建筑物不同裙楼之间的封闭连廊是否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同一建筑物不同裙楼的防火分区之间通过连廊进行互通,安全出口及疏散宽度计算是否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5.9 条进行要求?
答:同一建筑物不同裙楼之间的封闭连廊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封闭连廊应计入到其中一个防火分区,并按两个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3.7 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防火封堵(《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 6.2.6 条)。是需要在交接处的上下口均封堵?还是只需要在上口或下口封堵就行?
答:应至少在两端作封堵,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18J811-1 第 6.2.6 条(3.7 图2示)。
3.7 图示
3.8 总建筑面积大于 10 万㎡以上规模的大型综合体项目,是否可以使用无固定导轨转折型防火卷帘(非折叠提升式卷帘)?规模小于 10 万㎡的综合体项目,防火卷帘使用有无相关要求?单一功能建筑(如纯办公楼等)是否可以使用折叠提升式卷帘?
答:1.大于 10 万㎡的综合体项目严禁使用侧向或水平封闭式及折叠提升式防火卷帘,防火卷帘应当具备火灾时依靠自重下降自动封闭开口的功能,规模小于 10 万㎡的综合体参照执行。
2.不违反第 1 条技术要求的垂直下降防火卷帘没有限制。
3.单一功能建筑(如纯办公楼等)可采用折叠提升式卷帘。
3.9 250m 以下高层建筑疏散走道的墙体是否可以设置普通窗?可以设置多少比例的
普通窗?敞开外廊是否可以设置普通窗?
答:1.房间靠外廊的墙体(包括敞开外廊)可以设置普通窗。
2.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内走道两侧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的墙,除规范另有规定外,超出房间合理开门面积(应按规范确定疏散门所需的最小宽度及数量进行计算)的普通玻璃门及走廊上的普通窗总的门、窗、洞口面积不超过走廊天花吊顶以下墙身面积的 25%的部分可为普通门和普通窗(3.9 图示),当超过墙身面积的 25%时,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设置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均不低于 1.00h 的防火玻璃墙。
当走道两侧隔断墙体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 时,应按大空间计算疏散距离,即从房间内任一点至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 45m。当上述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直线距离可增加 25%,行走距离不应增加。
3.9 图示
3.1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6.4.1 条,“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m”。
1.楼梯间与阳台相邻时,阳台算不算洞口边缘?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两户阳台是否需要满足 1m 的防火间距?
2.与外廊相连的敞开楼梯间是否也应满足本条(因火灾时楼梯平台有人员疏散经过,相邻房间如为火灾房间则具有危险性)?与外廊相连的室外楼梯水平距离应为多少?
答:1.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三者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开敞阳台属于室外空间,可不计算至洞口边缘。当阳台封闭时,等同于室内空间,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计算。
2.与外廊相连的敞开楼梯间距两侧门、窗、洞口应满足水平距离不小于 1.0m,与外廊相连的室外楼梯距两侧门、窗、洞口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
3.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中建筑疏散门的宽度均为净宽要求,建筑图纸表达的多为土建门洞,那对应净宽应如何确定?
答:应根据单项工程疏散门的详图设计或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图集(如:防火门国标图集)进行计算,原则上,规范所要求的门净宽,应为门完全开启时可供人员通行的净宽度。
3.12 子母门式的防火门,其使用场所有何规定吗?
答:子母式防火门,是一种特殊的双门扇对开门,由一个宽度较小的门扇(子门)与一个宽度较大的门扇(母门)构成。有的子门通过插销固定,不会安装闭门器,有的即使安装闭门器也因子门门扇过小而开启困难,即上述子门不具备自动关闭或方便打开的功能。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6.5.1 条第 3 款规定:“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因此,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其他场所均不宜采用子母式防火门。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疏散通道上使子母式防火门,当子门采用闭门器、无插销固定、子门门扇开启宽度不小于 400mm时,方可将子门净宽度计入疏散宽度,并应满足双扇防火门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
3.13 地下室汽车库防火分区之间设置的防火卷帘,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的相关规定应如何执行?
答:应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执行,汽车行车道部分可设置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区的分隔,其余部分的防火分区均应设置防火墙或防火门进行分隔。
3.14 首层裙楼相邻商铺(不属于步行街)之间面向骑楼一侧是否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实体墙?
答:规范对此无规定。
3.15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6.4.3 条第 5 款,住宅楼梯间前室内允许设有管井,那么与消防电梯合用的前室内是否也允许设置管井?当楼梯间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前室或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时,管道井的门是否可以直接开在扩大的前室或扩大的封闭楼梯间内?管道井的门是否可以按丙级防火门?
答:可以设置,前室包括合用前室。住宅建筑中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前室以及首层扩大前室内,允许开设水、电等管井的检修门;但住宅首层及地下室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住宅二层及以上楼层前室管井的防火门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丙级防火门的要求。独立设置的消防电梯的前室不应开设除出入口、正压送风口、户门以外的门窗洞口。
为住宅单独使用的地下车库及住宅核心筒范围,其地下楼梯间的前室(含合用前室)内,允许开设水、电等管井的检修门,但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3.16 当建筑为一栋住宅与底部公共建筑(非商业服务网点)合建时,公建部分是否可以与上部住宅部分的管道井检修门共用?
答:不可以,公建部分与上部住宅部分不应开设任何洞口,应完全分隔。
3.17 电梯井道竖向超过 11m 应设置的安全逃生门,对于高层住宅建筑的电梯在非住宅楼层范围内如何设置安全逃生门?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5.4.10条规定,高层住宅建筑与非住宅部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答:该楼层段也必须按规定间距设置安全逃生门,以满足电梯救援要求,可采用甲级防火门或满足规范要求的电梯层门,以满足防火分隔要求。
3.18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6.2.5 条关于窗槛墙高度与防火挑檐深度的要求,当上述两种构件共存时能否综合计算?规则如何?是否可以折算防火挑檐深度?如何折算?
答: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6.2.5 条执行。没有组合计算方式,不建议用组合计算方式进行设计。
3.1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6.4.1 条第 1 款“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m”,如果满足规范要求确有困难,水平距离小于 1m 时,可否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 6.2.5 条中住宅外墙开口的处理方法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 0.6m 的隔板?
答:上述部位可以参照住宅外窗的做法(3.19 图示),设置突出外墙面不小于 0.6m 且不低于外墙耐火极限的耐火隔板,其作用相当于 1.0m 宽的窗间墙。
3.19 图示
3.20 相邻商业服务网点的外墙开口之间的实体墙宽度是否有要求?
答:相邻商业服务网点的外墙开口之间的实体墙宽度,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m,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6.2.5 条的相关要求。
3.2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6.4.11 条第 1 款规定:“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可否采用电动感应推拉门?如办公楼出入口大堂、医疗建筑部分功能用房等。
答:医疗建筑的手术室等特殊洁净用房可以按手术工艺要求,设置电动感应推拉门,并应满足专门规范要求;其他公共建筑用于疏散的门均不应采用电动感应推拉门,确需设置时,应采用断电后能手动开启的电动感应平开门。
3.22 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第 6.0.7 条,地下汽车库与住宅楼梯间连通时,地下汽车库开向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连通部位的门应安装甲级防火门。条文说明注明因汽车库与住宅地下室之间分别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所以,连通门采用甲级防火门。当地下汽车库与非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间连通时,是否也要装甲级防火门?
答:仅地下车库与住宅楼梯间连通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除住宅建筑外,车库与公建没有特殊要求。
3.2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6.4.5 条第 5 款规定:“室外疏散楼梯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 2m 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若室外疏散楼梯在 2m 范围内设置的门、窗为防火门、窗时,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答: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所在外墙的耐火极限的固定防火窗时,室外楼梯与周围墙面的间距不限。
4 灭火救援设施及消防设施
4.1 普通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规范规定不能小于 9m,转弯半径是否指道路转弯处倒圆角的半径(4.1 图示)?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是否指转弯内半径?什么时候按普通消防车设计?什么时候按大型消防车设计?
4.1 图示
答:转弯半径(r)是指道路转弯处倒圆角的半径(4.1 图示)。
高层建筑宜考虑大型消防车辆灭火救援作业,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应考虑重型消防车辆灭火救援作业。
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首先应根据当地消防救援车辆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多层建筑消防车道转弯半径不应小于 9m;高层建筑消防车道转弯半径不应小于 12m;建筑高度大于 100m 时,消防车道转弯半径不宜小于 18m。当确有必要时,车道转弯半径可参照《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第3.2.6 条的条文说明计算确定,并应提供相关计算说明。当地方消防救援部门有特殊要求时,应满足消防救援部门的具体规定。
4.2 高层民用建筑、高层厂房应设环形消防车道,若有裙楼与高层连接,是否可以只设高层部分的环形消防车道,而裙楼不设环形消防车道?
答:与高层相连的裙楼为高层建筑的一部分,所以环形消防车道应考虑为整体建筑的环形车道。
4.3 消防车道设于架空廊下是否可行?什么情况下可行?
答:原则上可行,具体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总原则应确保消防车的安全使用与快速通行。当周边功能用房临近消防车道时,周边房间开向消防车道的门窗洞口应设为乙级防火门、窗,且车道两侧的疏散人员与消防车的通行应互不干扰。
4.4 场地中是否可以设置隐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一定要采用硬质铺装面层?
答:没有“隐形消防车道”这个概念,应满足道路的相关技术及醒目标识的要求。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采用硬质铺装面层,并应满足消防车的荷载要求。
4.5 多层建筑,消防车道距离建筑物的最远距离如何控制?如:别墅区因山地高差影响,高差大,消防车道无法进入,对最近的消防车道与别墅建筑入口的距离是否有要求?
答:消防车道无法靠近建筑物时,消防车到达距建筑外墙的消防员行走距离不应大于 40m。
4.6 甲类仓库是否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7.1.3 条仅对乙、丙类仓库设置消防车道有要求,未提及甲类仓库。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3.3.2 条已对甲类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进行要求,因每座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较小,故规范对甲类仓库无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要求。
4.7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有具体要求(如:人行道、道路高差或路牙等)?地面停车位与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有间距要求?
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平整,原则上不允许跨人行道、存在道路高差或路牙等,且不得有影响救援行动的绿地,当确有困难,且人行道、道路高差或路牙的高度满足消防车坡度要求时,该部分可作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地面停车不应占用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4.8 沿相邻两栋高层建筑塔楼之间,布置一块共用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最小宽度可否按 10m+5m=15m(即非实施灭火救援建筑的一侧,场地紧贴建筑外墙布置,没有 5m 退距)?
答:可行,建议消防车道可居中接入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同时面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非实施灭火救援建筑的塔楼外立面应设置防坠落措施,或者采取措施避免该范围内产生坠落物,保证对消防车及消防救援没有影响。
注:防坠落雨篷等凸出立面的措施应离地不小于 4m,确保消防车通行尺寸。
4.9 室外大型广告牌和条幅等是否对火灾发生时的消防救援有影响?有无具体要求?
答: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室外大型广告牌和条幅的设置不得妨碍室内自然排烟、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广告牌和条幅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制作,并易于破拆。
4.10 天井内是否可算作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天井内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有无面积要求?
答:如天井能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7.1.9 条(消防车道的设计要求)、第 7.2.1 条、第 7.2.2 条、第 7.2.3 条(救援场地和入口的设计要求)的相关规定,则可算作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4.11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在山墙面,是否可行?如山墙面的窗很小的话,算不算?当山墙面无窗(全部为实墙)时,是否可在山墙面方向设计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答: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以设置在山墙面,同时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设置需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7.2.4 条、第 7.2.5 条的规定。当山墙面无窗(全部为实墙)时,应修改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位置或增加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满足救援要求。
4.1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有效长度是否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18J811执行?
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7.2.1 条、第 7.2.2 条的规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有效长度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18J811 执行。
4.13 关于消防登高面的要求,规范要求不少于一个长边及 1/4 周长。如果建筑的形状复杂,例如多边形,五角星形状等,如何界定哪个是长边,是否可以理解为只要符合最长边长及不小于 1/4 周长就可以?
答:建筑形状复杂时,应以最长的边长且不小于1/4周长来计算消防登高面。具体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连续布置方案可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 18J811 中的相关内容。
4.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7.2.1 条规定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因高层建筑外轮廓是凹凸的,在登高场地的总长度是满足规定要求的情况下,裙房进深是算到外墙边缘还是阳台边、飘窗外边?
答:裙房进深应从外墙边缘计算。
4.15 当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住宅多个单元组合时,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因场地受限无法连续布置,可否按每个单元分别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答:可以按每个单元考虑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4.16 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无法同时满足周边长度的 1/4 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时,是否可按其他要求?
答:高层住宅建筑,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满足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也可以满足周边长度的 1/4 且能进入每个住宅单元不少于一半的户数进行扑救的原则布置。
4.1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7.2.1 条规定了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的裙楼进深不应大于 4m,请问 4m 是否包含了雨篷或其他构件的深度?住宅外墙多有凹凸,常出现局部的裙楼深度大于 4m,是否可以放宽?
答:裙楼深度大于 4m 的部分,包含设置了雨篷等构件的对应区域不可以作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4.18 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距建筑外墙宜大于 5m 的目的是什么?如局部无法满足时,应采取怎样的措施?
答: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距建筑外墙宜大于 5m,距建筑外墙大于 5m 是为了防止火灾发生时,高层上空的坠落物对消防车道及消防扑救有影响,如局部无法达到 5m 时,应设置防坠落措施,或者采取措施避免该范围内产生坠落物,保证对消防车及消防救援没有影响。
4.1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7.2.2 条规定: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建筑外墙不宜小于 5m,且不应大于 10m。问题:如果建筑物层层外挑,建筑外墙应从何处算起?是否是从最大轮廓线就算起?
答:按照规范要求,从建筑最大外轮廓(外墙投影)算起,符合本《解析》第一章第4.13 条相关条件时,可参照本《解析》第一章第 4.13 条。特殊造型确有必要或有特殊需求时,设计人员应提出针对相应建筑特点的防火技术措施并进行相关评审。
4.20 避难层(间)是否需要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
答: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间)应合理布置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医疗建筑和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避难间,宜布置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消防车道的一侧。
4.21 地下室车库出入口、坡道或窗井、下沉广场面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需满足什么条件?
答:坡道或窗井、下沉广场不应对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有影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7.2.2 条第 1 款规定的“车库出入口”, 不包括非机动车出入口。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登高操作面的建筑外墙之间不应设置汽车库(坡道)出入口。当建筑投影范围内设有汽车库(坡道)出入口时,建筑外墙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距离不应小于 6m,汽车疏散不应影响消防车的通行;汽车库(坡道)出入口 两侧应设置长度不小于 6m的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汽车库坡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汽车库坡道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0m 的挡烟垂壁(参照 4.21 图示)。
4.21 图示 建筑投影范围内的汽车库(坡道)出入口
4.22 如图 4.22 图示,2 栋高层厂房首层大底盘,当消防车道无法环形时,两个长边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分别应如何设置?
4.22 图示 案例平面图
答:1.消防车道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7.1.3 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设置。
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7.2.1 条及第 7.2.2 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设置。
3.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仅针对高层建筑,4.22 图示所示项目中间区域仅有 1 层,应按塔楼南北两侧(50m 边)设置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4.23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物之间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经过首层架空层(设机动车位)到达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否?
答:当架空层内设有机动车位时,不应作为通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通道。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分隔与架空层机动车位分隔时,可通过通道直通室外。
4.24 设有裙房的高层建筑,当裙楼与高层建筑之间没有防火墙分隔时,裙楼是否需要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如果高层塔楼(超过 50m)与高层副楼(高于 24m 的底层商业)之间没有防火墙分隔时,高层副楼是否需要设置连续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答:1.高层建筑的裙房不需要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但应设置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2.高层建筑由不同高度的建筑组成时,可按各自高度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4.2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7.2.5 条规定:“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间距不宜大于 20m 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 2 个。”请问下列情形下,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应如何设置?
4.25.1 若其中一个防火分区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的面宽较窄(如 4.25.1 图示中的防火分区二),防火分区二可否只设一个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4.25.1 图示
答:按规范执行,要设置两个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且应均衡布置。
4.25.2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数量,是要沿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通长布置多个、间距 20m(4.25.2 图示一),还是只需要布置两个(4.25.2 图示二)?
4.25.2 图示一                                                          4.25.2 图示二
答:因一辆消防车悬臂摆动的有效救援范围是 20m,故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间距不宜大于 20m。当建筑总长不大于 60m 时,可按 4.25.2 图示二执行。
4.25.3 占地面积不大于 3000 ㎡的多层公共建筑,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如何设置?
答:多层公共建筑占地面积不大于 3000 ㎡,可仅沿建筑物消防车可到达的一个长边设置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间距设置应满足本《解析》第一章第 4.25.2 条的相关要求。
4.2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7.2.4 条:“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疑问:
4.26.1 首层有直通室外的门时,是否需要设置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答:首层设有出入口,出入口直通室外的门可作为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出入口,但其设置数量及间距仍需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7.2.5 条的要求。
4.26.2 独立建设的单层设备房(如配电房、发电机房、水泵房等)是否需要设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答:独立建设的单层设备房(如配电房、发电机房、水泵房等)可不另外增设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4.26.3 单、多层建筑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间距是否也应满足 20m 要求?
答:单、多层建筑也需要设置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其消防救援窗口间距的要求与高层建筑的消防救援窗口间距相同,宜满足不大于 20m 的间距要求。
4.26.4 首层门、建筑二层及以上的敞开式外廊或阳台,是否可默认为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图纸是否需要再重复标注救援符号?是否还需要设置救援标识?
答:外窗的建筑应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有外窗的建筑应自第三层起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三层及以上阳台或外廊上设有的进入室内的外门已可满足救援行动要求,无需另设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但阳台或外廊上的门应易于开启或易于击碎,图纸不需要再重复标注救援符号,亦不需要设置救援标识。
4.26.5 超高层建筑的 100m 以上部分是否需要设置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答:应按规范要求执行,设置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4.26.6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是否规定为玻璃窗?外墙上可开启的石材暗门是否可作为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答:易于破碎的安全玻璃窗或易于在外部开启的外窗、外门及开口(包含石材暗门)均可以作为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且均应设置可在室内和室外识别的永久性明显标志。
4.26.7 单、多层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设置是否应与消防车道相对应?高层建筑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位置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时,非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外的建筑物外墙是否还需要设置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如:高层建筑登高场地背侧的立面上,是否需要设置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答: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既要结合楼层走道在外窗上的开口,又要结合避难层、避难间、救援场地和消防车道,在外墙上选择合适的位置进行设置:
1.供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
2.多层建筑,应朝向消防车道所在区域的外墙长边均匀布置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其间距不宜大于 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 2 个。
3.高层建筑,当一层仅设一个防火分区时,可仅沿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外墙均匀布置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当各层平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对应建筑外墙所在防火分区不唯一时,应沿外墙均匀布置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其间距不宜大于 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 2 个。
4.27 商业服务网点是否需要设置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并标注救援符号?
答: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类别为住宅建筑,应满足规范对住宅建筑的要求。
4.28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钢化玻璃、夹胶玻璃、中空LOW-E 玻璃是否都属于易破碎玻璃?
答: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玻璃应选用易于破碎的安全玻璃,易于破碎玻璃是指半钢化玻璃、普通钢化玻璃、钢化Low-E 玻璃等,玻璃厚度应由幕墙或门窗生产厂家提供易于破碎的玻璃厚度及相应击碎点位置。夹胶玻璃不能作为易于破碎玻璃使用。
4.29 地下室埋深超过 10m 且地下室面积超过 3000 ㎡,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设置消防电梯?
答:应按规范执行。
4.30 消防电梯前室内是否可以设置普通电梯?普通电梯设置在消防电梯前室内应满足什么要求?
答: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厂房和仓库中的消防电梯前室内可以设置普通电梯,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电梯应满足《消防员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 26465。
2.在每层的电梯上采用醒目标志注明消防电梯和非消防电梯。
3.消防电梯与非消防电梯的井道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
4.同一前室内的消防电梯、普通电梯的轿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5.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2.00h。
4.31 多台电梯都是消防电梯,机房是否要分隔?
答:无需分隔。
4.32 楼梯间前室是否可以单独设置普通电梯?
答:楼梯间前室内不可以单独设置普通电梯。
4.33 通道式轿厢的电梯,是否可以设置为消防电梯?如可以,是否两边均为消防前室?
答:满足消防电梯设计要求的电梯可以设为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应设消防前室。
4.34 消防电梯首层通室外的疏散及救援功能的通道,能否开设功能房间的门(4.34图示)?
4.34 图示
答:应按规范执行,特别应注意《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7.3.5 条第 2 款至第 4款为强制性条文。当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从前室门算起)直通室外时,该通道应有防火保护,且具有防烟功能,不应穿越任何其他房间通向室外。
若因功能需要设开向该防烟功能走道的门时,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应为乙级防火门且不得影响该走道的疏散及救援功能。
4.35 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处的门是开向走道方向,还是开向电梯厅方向?单独的消防电梯前室门应开向什么方向?
答:消防电梯合用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单独的消防电梯前室门宜向消防队员进入火场的救援方向开启。
4.36 独立设置的消防电梯机房是否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7.3.6条的规定,规范此条的条文说明中“在机房上必须开设的开口部位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是否指不与普通电梯机房相邻,独立设置的消防电梯机房应设置甲级防火门及窗?
答:独立设置的消防电梯机房外门、外窗无特殊防火要求,但消防电梯机房与其他房间隔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4.37 消防电梯应能每层停靠,超高层建筑中的设备层也要求停靠吗?当设计条件无法满足开门停靠时,能否设置能停靠该层的其他消防电梯来满足消防需要?
答:原则上应层层停靠,当有人员到达且建筑层高不小于 2.2m 时,消防电梯应在该层停靠。
4.38 超高层建筑中,其屋顶疏散区域是指疏散楼梯在天面开口的平面还是指直升机消防救援平台?
答:屋顶疏散区域应是疏散楼梯开向屋面的区域。如超高层建筑设有直升机消防救援平台时,该区域与救援平台应能直接连通。
5 室内装修
5.1 如何区分改建、扩建与室内装修工程?
答:1.改建是指建筑变更使用功能和用途或全面改造,如厂房改为餐厅、住宅改为宾馆、办公改为宾馆或办公改为商场等。
2.扩建是指在原有建筑轮廓基础上的向外、向上以及建筑内部的扩建,包括加层和添加具有使用功能或存在可使用空间的建筑夹层。
3.室内装修工程是指既不存在扩建、改建,不改变所装修房间或空间的原有建筑使用功能,也不改变防火分区和减少安全疏散设施的情形下,对建筑内部进行改造或装饰的建设工程。
5.2 如何定义无窗房间?医疗建筑、洁净厂房、科研实验室是否可以采用开向内走道的内窗解决无窗房间的问题?是否认可房间开在疏散走道的门上的观察窗? 其他类型的建筑是否可以采用开向内走道的内窗甚至门上的观察窗解释无窗房间的问题?
答:《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规定的无窗房间,原则上指建筑内部面积不大于 100 ㎡,因特殊原因不能设置窗户的专门房间。考虑其空间小,密闭和灭火困难等因素,特将这类房间室内装修的要求强制性提高一级。房间内如果安装了能够被击破的窗户、外部人员可通过该窗户观察到房间内部情况,则该房间可不被认定为无窗房间:
1.医疗建筑、洁净厂房、科研实验室等因洁净功能要求的限制,在开向内走道的门上设有观察窗的房间。
2.办公、商业、展览等建筑内,设有可开启玻璃门或在向内开启门上设有观察窗,且观察窗玻璃能够被击破的房间。
3.电影院观众厅应按电影院专用规范执行,可不按无窗房间进行装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8.5.4 条中规定的“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是指地上建筑的内区房间或虽靠外墙但无窗(或设固定窗)的房间,考虑的是排烟设施设置。
“无窗房间”的定义在设计装修材料和排烟设施时遵照上述规范分别执行。
5.3 围护结构为不可开启的幕墙的房间是否属于无窗房间?
答:可观察到室内情况的透明幕墙的房间,可不按无窗房间的要求进行装修。
5.4 乳胶漆的燃烧性能等级是否能认定为 A 级?
答:根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第 3.0.6 条的要求,只有无机涂料能认定为 A 级。乳胶漆为有机涂料,不能作为燃烧性能 A 级材料使用。
5.5 复合木地板能否达到 B1 级?经防火阻燃处理的可燃材料,能否认定为 B1 级?
答:根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第 3.0.2 条文说明的表 1,顶棚材料中“难燃木材”以及墙面材料中“阻燃模压木质复合板材”均为 B1 级,故复合木地板是可以达到B1 级的。经防火阻燃处理的某些可燃材料也有可能达到 B1 级,但应有技术标准文件或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提供的检测报告作为依据。
5.6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第 4.0.8 条,无窗房间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 A 级外,需按规定提高一级。即使建筑按第 5.1.2 条、第 5.1.3 条、第 5.2.2 条、第 5.2.3 条、第 6.0.2 条采取了加强措施,是否对应部位的燃烧性能等级也不得降低一级(即不能相互抵消,按一般有窗房间的要求)?
答:规范明确规定,需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第 4 章提高一级的规定场所,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可降低对应部位的燃烧性能等级,也不可相互抵消。
5.7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第 3.0.4 条:“安装在金属龙骨上燃烧性能达到 B1 级的纸面石膏板、矿棉吸声板,可作为 A 级装修材料使用。”其中只提及纸面石膏板、矿棉吸声板,能否推至其他燃烧性能达到 B1 级的板材,例如:难燃胶合板、纤维石膏板、矿棉板等?
答:应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第 3.0.4 条执行,只有燃烧性能达到 B1级的纸面石膏板及矿棉吸声板可作为 A 级材料。其余等安装于金属龙骨上的材料,不可作为 A 级材料使用。
6 防排烟(对于土建的要求)
6.1 在什么情况下建筑中庭需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标准计算排烟量?
答:当中庭的空间尺度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条件时, 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计算排烟量:
1.三层及三层以上且净高不小于 12m;
2.短边最小净距离不小于 6m;
3.连通空间的最小投影面积大于 200 ㎡的大容积空间。
6.2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要求楼梯间需在最高位置设置固定窗或可开启窗,最高位置是否一定要设在顶板上或顶板的梁底下?能否进行量化?例如外窗的有效面积设置在顶层楼梯楼板标高多少米以上?
答:设置在楼梯间的最高层即可。
6.3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第 3.3.11 条:“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 1m2 的固定窗”。请问:或内区楼梯间无外墙时,无法直接设置固定窗,是否可在室内墙上间接设置夹层或管道至室外?
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靠外墙或可直通屋面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的顶部或最上一层外墙上应设置常闭式应急排烟窗,且该应急排烟窗应具有手动和联动开启功能。
6.4 外门能否算自然排烟窗(口)?
答:原则上应设置自然排烟口,自然排烟口与人员疏散应不同路径,不建议利用外门作为自然排烟口;当确有困难时,应参照外窗作为自然排烟口的相关要求,结合房间的净高、清晰高度等,复核外门排烟口开启的有效面积(仅计算清晰高度以上部分)等以满足规范要求。
6.5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第 3.3.11 条:“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 1 ㎡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 5 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 2 ㎡的固定窗。”请问核心筒的防烟楼梯间是否仍需要设置不小于 2 ㎡的固定窗?
答:靠外墙有设窗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应按要求设置固定窗。
6.6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第 3.1.6 条:“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 1.2 ㎡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规范中直通室外的疏散门,此疏散门乙级防火门是否可以?若为普通门,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 6.4.4 条第 3 款规定是否有冲突?
答:没有冲突。《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第 3.1.6 条采用自然排烟的封闭楼梯间,其直接对外的门可采用普通门,不应采用防火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第6.4.4 条第 3 款中规定的乙级防火门,是开向建筑内部通向室外的廊道或门厅,并非直接对外的门。直接对外的门采用普通门时,应满足与两侧相邻的普通门窗、洞口的距离不小于 1m 的间距要求。
6.7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第 4.1.4 条提到的场所,位于内区设置机械排烟的房间,但无设置对外的固定窗条件,设计如何解决?
答:结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第 4.1.4 条及第 4.4.14 条至第 4.4.17条的条文说明,是针对这些场所由于使用功能的限制,在不便于正常开设外窗的情况下所要求的加强措施,在外墙设置开窗即可,内区房间可不设置。详见本《解析》第四章第 2.19 条。
7 充电车位及充电桩
7.1 机械车位和充电桩车位是否可以共存?地下车库中机械车位设置为充电车位怎么处理?
答:1.位于不同防火分区时,机械车位和充电桩车位可以共存。各自防火分区可按各自标准进行设计。
2.位于同一防火分区时,机械车位和充电桩车位如需共存,应满足下列条件:
1)机械车位不应兼充电车位。
2)防火分区面积应按充电车位防火分区面积计算。
3)充电车位及机械车位(无人员停留)均应满足各自防火单元的防火分隔要求。
7.2 充电车位与普通非充电车位是否可以设于同一防火单元?
答:可以设于同一防火单元,防火单元的设置应满足省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 15-150 的相关要求。每个防火单元内的停车数量包括充电车位及非充电车位。
7.3 按照广东省标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 15-150 第4.9.4 条划分车库的防火单元,当采用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分隔时,是否还需要设置人员疏散的防火门?
答: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不影响人员的疏散,不需另设其他人员疏散的防火门。当防火单元隔墙阻挡疏散路线迂回超长时,可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防火门,以减少行走距离。
7.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 第 6.0.9 条的条文说明:“当每个楼层设有 2 个及 2 个以上防火分区时,汽车疏散出口应分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当每个楼层只有 1 个防火分区时,2 个汽车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若汽车疏散坡道总数为三个或以上时,两个汽车疏散出口可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那么对于充电桩车库,两个汽车疏散出口是否可设置在一个防火分区的同一防火单元内?
答:当汽车疏散坡道总数为三个或以上时,可以允许其中两个汽车疏散坡道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但对于充电桩车库,两个汽车疏散坡道不应位于同一防火单元内。
7.5 充电车位的防火隔墙为 100mm 厚,设计院用该墙作为防爆挡墙,是否可行?
答:规范没有要求充电车位设置防爆挡墙。
7.6 充电车库预留部分应按什么标准预留?
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 号) 第一条第三点及《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发改能源函〔2022〕1510 号)第四条,“新建居住社区要确保固定车位 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故设计文件深度应满足建筑的最终使用要求。

验收阅读

第一章 建筑 现行规范疑难点(点击我查看)

第二章 给水 排水现行规范疑难点(点击我查看)

第三章 电气 现行规范疑难点(点击我查看)

第四章 暖通 现行规范疑难点(点击我查看)

第五章 结构 现行规范疑难点(点击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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