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了! 4月1日起,社保不再自动扣款,需自行申报缴费!赶紧跟着顾姐一起来看看吧!
税务局刚刚通知
社保不再自动扣款,需自行申报缴费!
3月24日,广州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告》,明确自4月1日起,广州市税务部门对用人单位取消批量扣缴社会保险费,调整为由用人单位自行申报缴费。
《通知》中明确,从2025年4月1日起,广州市税务部门对用人单位取消批量扣缴社会保险费,调整为由用人单位自行申报缴费。其中:
自行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申报缴费期限和方式:用人单位应通过网络申报缴费或上门申报缴费方式,按月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
对未按时申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注意:
对个体经济组织实行3个月过渡期。2025年6月30日前,原选择批量扣缴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经济组织未自行申报缴费的,广州市税务部门仍进行批量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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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宁夏、山东、深圳、青岛等地发布公告,调整社保申报流程。
相关公告均明确,将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工资,再按照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新申报流程:
1.社保费申报流程变化
优化后,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就可以了。
【注】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个人参保证明和单位参保证明开具等业务继续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办理。
2.涉及对象及保险类型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长期护理保险以及其他补充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
【注】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继续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3.社保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
此次申报缴纳流程调整,不涉及现行缴费政策调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仍可按照现行方式确定。用人单位应于每月月底前申报当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并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实,早在 2019 年,“社保入税”就已经开始了。只是之前是税局代征,现在“社保税务全责征收”的模式逐步实行后,税务部门也就同时兼顾社保费、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征缴,这样一来也就形成了直接的数据比对。
调整后对企业有何影响?
1、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都是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的,过去那种社保申报方式,税务局不是直接管理者,管的相对较松;但是,现在所有的社保业务全部归税务局征管,如果我们还用过去的思维去申报社保的话,会产生税务风险。小伙们一定要注意了!
2、按最低工资基数申报已有企业收到税局下发通知书了!
在日常工作中,很多公司为了节省人力成本都会选择按照最低工资给员工缴纳社保。
其实严格意义上来说,不是按照最低工资给员工缴纳社保,而是按照社保最低基数缴纳。(注意:最低工资≠社保最低基数)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的规定:
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个人上月工资)来确定,职工工资越高,社保缴费基数就会越高。
同时,该文件也对缴费基数设置了天花板和木地板,具体来说:
下限:缴费基数低于各地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60%),就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上限:如果缴费基数高于各地规定的最高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300%),就按照最高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注意:最低工资标准仅是法律规定的社保缴费最低限额,不是缴费基数,按这个标准缴纳社保是不合法的。
而且根据各省市的规定有所不同,部分省市也要求如果公司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离职后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一、深圳市
该指引中明确表示: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但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二、天津市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明确表示: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无正当理由停缴社会保险费,或者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予支持。
取消用人单位社保费批量扣款后
如何自行申报缴纳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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