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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被列入重点监管!税务局刚刚通知!

业务招待费被列入重点监管!税务局刚刚通知! 柠檬云财务
202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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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赶紧查看


业务招待费,是公司经营过程中避不可避的问题,很多公司都有,比如招待宴、工作餐、赠送礼品等等;但很多公司对业务招待费的处理经常出现问题,存在很多风险,可能一不小心就引起了税务局的关注!


江苏省税务局回复了一则关于业务招待费的问题,明确了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管理作为重点监管项目!赶紧跟着猫叔一起来看看吧!


01

业务招待费被列入重点监管!税务局刚刚通知!
最近,江苏省税务局回复了一则关于业务招待费的问题:
生长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企业业务招待费混乱列支导致税源减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业务招待是常见商业行为,与之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也是滥用扣除较严重的领域。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我局一直将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管理作为重点监管项目,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加强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管理。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管理一方面依赖于完善的申报制度,另一方面需要对真实性容易出问题的项目加强纳税检查。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应能够提供证明真实性的有效凭证或资料。否则,不得扣除。
二、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前扣除管理必须符合税前扣除的一般条件和原则。
一是企业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正常和必要的。实务中通常按照以下标准执行,支出金额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需要基本吻合;向无业务关系的特定范围人员赠送礼品,而且不属于业务宣传性质的支出,不得列支;
二是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由于商业招待与个人消费的界线不好掌握,所以一般情况下必须证明业务招待与经营活动的直接相关性
三是必须有足够有效凭证证明企业相关性的陈述,比如,费用金额,招待、娱乐旅行的时间和地点,商业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等;
四是虽然纳税人可以证明费用已经真实发生,但费用金额无法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推算最确切的金额。如果纳税人不同意,则有证明的义务。
目前,税收政策由国务院或由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省级及以下部门无权制定税收政策。您提出的“针对不同行业的特性制定弹性化和差异化抵扣标准”的建议,我局将积极向上级部委反映。
近年来,税务部门始终高度重视加强税收监管,将“业务招待费支出扣除”作为防范税收流失风险重点之一。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业务招待费支出扣除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各项税收政策精准落实,积极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其实,近几年业务招待费一直是税务局稽查重点。
02

业务招待费被查了!认定为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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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某公司2012年全年发生业务招待费22550.30元,年度所得税汇缴时未作调整,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为579417元,业务招待费限额为2897.09元(579417×0.5%),同时还存在差旅费中列入非本公司的费用1400元,合计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1053.21元(22550.3-2897.09+1400);

2013年差旅费列入非本公司的费用6219元,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6219元;

2014年全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7084元(其中购物卡支出7000元,用于赠送外单位个人,未按规定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所得税汇缴时未作调整,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为818000元,业务招待费限额为4090元,同时差旅费中列入非本公司的费用43208.77元,合计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56202.77元;

2015年全年发生业务招待费20532元,年度所得税汇缴时未作调整,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为330000元,业务招待费限额为1659元,同时还存在差旅费中列入非本公司的费用2192元,无合法凭据列支差旅费10000元,合计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1074元;

2016年存在无合法凭据列支差旅费5000元,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

处罚结果:

对该单位多列支而少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处少缴税款的50%罚款共计5977.4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该单位应补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处百分之五十罚款,共计700.00元。以上合计处罚款6677.46元。

猫叔解读:

其实有很多公司都可能存在这样的问题,比如:

1. 业务招待费,超限额扣除

如上文案例,税局已经明确做出标注:业务招待费限额为xxx元,但该公司在年度所得税汇缴时却未作调整,业务招待费大大超过了限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 赠送购物卡等礼品,未代扣代缴个税

临近节假日,很多公司都会给员工发放福利,也有企业为了维护客户关系,赠送给客户礼品(如购物卡等);

然而无论是将购物卡等礼品赠送给外单位人员,还是发放给本单位人员,都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企业未代扣代缴,则可能会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 差旅费中列入非本公司员工的费用

举个错误例子:某公司邀请客户来公司参观,承担了客户的往返机票、住宿费,将这部分费用计入了差旅费。

实际上,邀请客户来公司参观属于典型的业务招待行为,所以应将承担的相关费用计入业务招待费。

那什么时候该计入差旅费呢?比如:A公司员工到B公司参观,其往返的机票、住宿费是由A公司承担的,由于是企业内部人员支出的费用,这时候就应计入差旅费了。

实务中常有企业为非本公司员工承担费用并计入差旅费的情况,如上文案例,很可能就是因此而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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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公司购买购物卡用于招待和送礼,
到底如何账务处理?
业务一:
1、案例:
我公司购入了5000元购物卡,取得了项目名称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率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
2、账务处理:
借:预付账款-预付卡 5000元
   贷:银行存款 5000元
3、提醒
不得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业务二:
1、案例:
我公司用购物卡给员工发放过年福利,10个员工,每人500元的购物卡。
2、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5000元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5000元
3、提醒:
(1)附件可以附上购买购物卡发票的复印件以及职工领取购物卡的签字单;
(2)属于个人性福利,应并入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
业务三:
1、案例:
我公司用买的购物卡给送给客户作为交际应酬费,来维护客户关系。
2、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5000元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5000元
3、提醒:
(1)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赠送凭据,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2)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业务四:
1、案例:
我公司用买的购物卡在产品销售时将其以买赠的形式赠送给客户,例如达到一定的销售额即可赠送一定额度的预付卡。
2、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促销费 5000元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5000元
3、提醒:
(1)对于不属于随机赠与个人的情况,不需考虑代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2)销售时将其以买赠的形式赠送给客户,例如达到一定的销售额即可赠送一定额度的预付卡,此时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以及相关的赠送凭据按照销售费用-促销费税前扣除。
业务五:
1、案例:
我公司用买的购物卡购买办公用品,取得办公用品清单。
2、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5000元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5000元
3、提醒:
购买办公用品,可以凭购卡发票复印件和购物清单入账,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04

企业外购酒水用于招待和送礼的财税处理

一、账务处理

公司购买酒水用来招待和送礼,会计做账都是计入: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一)一般企业购买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买即用的:

1、招待用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取得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

    贷:银行存款

注:购入时取得用于不得抵扣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价税合计入账,在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勾选认证不抵扣即可。

2、送礼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商贸企业,购入商品时,也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仓库中取得的:

1、招待用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送礼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税务问题

(一)增值税

1、用于招待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购买酒水用来招待,属于上述“交际应酬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2、送礼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购买酒水用来送礼,应该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

综上,对于购买酒水用来招待与送礼,虽然会计做账都是计入“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但是增值税处理是有差异的,需要特别注意。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用于交际应酬和对外捐赠(送礼也是一种捐赠),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因此,企业购买酒水用于招待或送礼,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都是需要视同销售的。

当然,业务招待费是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不能全额税前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这个问题,经常被大家所不能理解,小伙们可以认真看下,不能只理解片面哟。

业务招待,大家在一起吃吃喝喝,也无法量化到个人,所以业务招待可以不交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的某季度视频解读会上回答,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2年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接受在线提问中回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用于送礼的话,就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应该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我们都知道现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端代扣个税都要落到明细个人头上,而具体到每个人是需要个人身份证号作为唯一申报号的。

赠送礼品当然实操是没办法获得这个身份证号码的,那怎么办呢?

人家税务局也给你想到了。

在新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中,偶然所得的申报增加了偶然所得汇总申报的选项,即当企业向不特定的对象随机赠送礼品或发放红包时,可以汇总申报个人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不需要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汇总申报页面如下:

所以说,啥都给你准备好了,你送了礼没代扣个税,那风险就得自己担着了,当然肯定很多企业都没这么干,但是呢,如果税务局要检查,那肯定是依法检查,这个送礼个税的相关法规规定也就是上面这些了。

05

企业外购礼品用于招待和送礼
汇算清缴如何调整?
案例分析:猫叔商贸企业将库存的礼品赠送给客户,该礼品的购入价格是5万元(不含税),适用的税率是13%。

(一)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500
      贷:银行存款                      56500
(二)用于赠送客户时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56500
      贷:库存商品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6500

猫叔提示: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调表不调账,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候计入收入及成本即可。
企业所得税应该视同销售,有视同销售收入和成本,产生税会差异,汇算清缴时填报需要填报《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和《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列数据如下:

这里由于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是一样的,最终不影响纳税调整额,但数据还是要填报的,因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基数是含着视同销售收入的,填写完整对企业是有利的。

假如猫叔当年的营业收入100000元,业务招待费用56500元
如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不做视同销售调整的话,业务招待费用当年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0.05%*100000=50元。
如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不做视同销售调整的话
业务招待费用当年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0.05%*(100000+50000)=75元。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本文由猫叔说税原创整理发布,素材来源:税务师顾姐、猫叔说税、财加教育、二哥税税念、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经理人等。内容仅供交流学习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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