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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系列解读 :防火隔墙、外墙、幕墙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系列解读 :防火隔墙、外墙、幕墙 搜建筑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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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防火隔墙在设计中涉及得比较多

 更多解读,关注图图规范”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全文强制

违反任何一条都有严重后果
为全面了解规范要求,图图规范推出《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系列解读共7个章节23个视频,聚焦民用建筑建筑专业,全方位为大家做系列解读,关注图图规范持续更新。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系列解读

第一章 建筑结构耐火

耐火等级(◄◄点击查看详解)

第二章 建筑总平面布局
1、防火间距
2、消防车道
3、消防登高场地
第三章 建筑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
1、防火分区
2、特殊场所的防火分隔
3、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
4、合建建筑
第四章 建筑构造与装修
1、防火墙  (◄◄点击查看详解)
2、防火隔墙、外墙、幕墙 (本期解读)
3、竖井、管线防火和防火封堵
     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和防火玻璃墙
4、建筑的内部和外部装修
5、建筑保温
第五章 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
1、一般规定
2、住宅建筑
3、地下车库
4、一般公共建筑
5、商业建筑
6、避难设施
第六章 消防设施
1、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2、防烟

3、排烟

第七章 电气
电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上期我们讲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系列解读——「防火墙」(点击回看)

这期来讲《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系列解读——10、「防火隔墙、外墙、幕墙」设计要求

同样,在新规中关于防火隔墙、外墙、幕墙的内容也就这四条内容

但真要全面学习了解却并非仅此,尤其防火隔墙在设计中涉及得比较多

下面我们详细系统的展开解读下。

▽▽视频讲解▽▽

1
防火隔墙
1
基本要求



2.1.11 防火隔墙 fire partition wall
    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图图规范解读:
① 防火墙自身构造需完整,墙上开口时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至防火隔墙另一侧的措施。
② 防火隔墙主要用于同一防火分区内
③ 防火墙耐火极限一般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要求
重点关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防火隔墙应为不燃性实体结构。

剖面示意图



图图规范解读:

从条文说明中可以看到,住宅分户墙、住宅单元之间的墙体为防火隔墙


各墙体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是什么,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做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2.4 建筑内的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屋面板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单元式住宅 平面示意图

平面示意图


6.2.5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 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 的隔板。

    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平面示意图

6.3.4 电气线路和各类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竖井井壁、建筑变形缝处和楼板处的孔隙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条文说明 6.3.4 本条规定了电线电缆、电气槽盒等及各类管道(如给水排水管道、输送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管道、除尘管道及其他工艺管线、各类通风和防排烟管道)在建筑内穿越防火分隔处的防火封堵要求。
    各类建筑内敷设的各类管线在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分隔楼板处及其他防火分隔部位处的孔洞和缝隙,均需要采用防火封堵组件封堵,以确保防火分隔的有效性。各类缝隙和孔洞封堵的技术措施及要求,可以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GB/T51410的规定确定。

6.3.5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防烟与排烟系统的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建筑变形缝处,建筑内未按防火分区独立设置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的水平管段处,均应采取防止火灾通过管道蔓延至其他防火分隔区域的措施。
条文说明 6.3.5 本条规定了各类通风和排烟管道在穿越建筑内不同防火分隔处的防火分隔与封堵要求,以防止烟气和火势经管道蔓延到不同防火分隔区域。
    建筑内防排烟系统的风管和排烟管道、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分隔楼板处以及其他防火分隔部位处均需要设置防火阀等防火分隔措施,以确保防火分隔的有效性。不同通风管道在穿越墙体、楼板等防火分隔处的防火措施不同,具体措施及相关技术要求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规定确定。

图图规范解读:

电气线路和各类管道等穿过防火隔墙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2
耐火极限


防火隔墙主要用于火灾危险大的房间与其他部位之间的分隔;不同性质重要场所与其他部位之间的分隔;以及用于疏散和避难的空间的防火保护。耐火极限有3.00h、2.00h(应用较多)、1.50h、1.00h


3.00h防火隔墙


① 避难层、避难走道


7.1.15 避难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2 除可布置设备用房外,避难层不应用于其他用途。设置在避难层内的可燃液体管道、可燃或助燃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及其他公共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及其他公共区分隔。设备管道区、管道井和设备间与避难区或疏散走道连通时,应设置防火隔间,防火隔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4.14-1 避难走道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示意图


② 危险场所、剧场、厂房物流建筑


4.1.5 附设在建筑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建筑内单间储油间的燃油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油箱的通气管设置应满足防火要求,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锅炉间分隔。


6.2.1 剧场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3.7 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³。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6.9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2.4 丙、丁类物流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3 物流作业区域与辅助办公区域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


2.00h防火隔墙


最常用的:楼梯间和前室的墙、电梯井的墙、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1.2


2.2.8 除仓库连廊、冷库穿堂和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置前室外,其他建筑内的消防电梯均应设置前室。消防电梯的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前室或合用前室应采用防火门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除兼作消防电梯的货梯前室无法设置防火门的开口可采用防火卷帘分隔外,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墙等方式替代防火隔墙。


2.2.9 消防电梯井和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与相邻井道、机房及其他房间分隔。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7.1.10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其他地下工程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地下楼层的疏散楼梯间与地上楼层的疏散楼梯间,应在直通室外地面的楼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


5.5.6 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② 住宅与非住宅功能合建

4.3.2 住宅与非住宅功能合建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汽车库的疏散出口外,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4 住宅与商业设施合建的建筑按照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建造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商业设施中每个独立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


③ 特殊建筑:住院病房、歌舞台娱乐场所


4.3.6 医疗建筑中住院病房的布置和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建筑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4.3.7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布置和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房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

    4 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5.4.7 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 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2.1 剧场等建筑 - 舞台下部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特殊功能场所:住宅建筑内汽车库、锅炉房、建筑内厨房、医疗建筑、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


4.1.3 下列场所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

    1 住宅建筑中的汽车库和锅炉房;

    2 除居住建筑中的套内自用厨房可不分隔外,建筑内的厨房;

    3 医疗建筑中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

    4 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

    5 除消防水泵房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4.1.7条的规定,消防控制室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外,其他消防设备或器材用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2.3 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本规范第6.5.3 条的规定:

1 甲、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

2 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

3 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

4 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

5 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

6 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


⑤ 步行街两侧建筑商铺


5.3.6-3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⑥ 避难层、间


7.1.15 避难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2 除可布置设备用房外,避难层不应用于其他用途。设置在避难层内的可燃液体管道、可燃或助燃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及其他公共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及其他公共区分隔。设备管道区、管道井和设备间与避难区或疏散走道连通时,应设置防火隔间,防火隔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7.1.16 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4 避难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⑦ 设备用房


4.1.4 燃油或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柴油发电机房等独立建造的设备用房与民用建筑贴邻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不应贴邻建筑中人员密集的场所。上述设备用房附设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隔墙上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4.1.6 附设在建筑内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设备用房,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防火门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


4.1.7 消防水泵房的布置和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1.8 消防控制室的布置和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1.50h防火隔墙

6.2.1 剧场等建筑

    舞台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电影放映室、卷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观察孔和放映孔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00h防火隔墙

① 剪刀梯-梯段之间

5.5.10 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防火隔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5.28 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 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防火隔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② 中庭

5.3.2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 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 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 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 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常用材料选用


① 墙体

▼承重墙▼

钢筋混凝土、普通黏土砖(√)


▼非承重墙▼

加气混凝土砌块(√)


图图规范解读:

需注意防火隔墙6.2.1条文说明中的要求: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防火隔墙应为不燃性实体结构


6.2.1 条文说明

    防火隔墙……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防火隔墙应为不燃性实体结构,木结构建筑和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防火隔墙允许采用难燃性墙体。


因此,轻钢龙骨隔墙不是实体墙,不可选用。


轻钢龙骨隔墙不是实体墙(×)


同时,是否定义为防火隔墙,从而对应的要求也是不一样的


比如,下方,对于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此处的墙体只有耐火等级要求,而未被定义成防火隔墙,因此此墙只需要满足耐火等级要求即可。


此墙体仅要求耐火等级,未定义为防火隔墙


② 梁


图图规范解读:

钢筋混凝土梁

2.0h耐火极限防火隔墙——常规保护层厚度25mm,即可满足。

3.0h耐火极限防火隔墙——保护层厚度需不应小于42mm


钢梁需确定保护层厚度以达到防火要求。



2
外  墙


外墙防火分隔的具体措施是什么,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做法。


① 竖向要求


6.2.5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实体墙▼

示意图


▼防火挑檐▼

示意图


▼防火玻璃▼

示意图


② 横向要求


6.2.5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 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 的隔板。

    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平面示意图  


  

3
幕  墙


幕墙防火分隔的具体措施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做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2.6 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符合本规范第6.2.5 条规定的防火措施,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条文说明 6.2.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采用幕墙的建筑,主要因大部分幕墙存在空腔结构,这些空腔上下贯通,在火灾时会产生烟囱效应,如不采取一定分隔措施,会加剧火势在水平和竖向的迅速蔓延,导致建筑整体着火,难以实施扑救。幕墙与周边防火分隔构件之间的缝隙、与楼板或者隔墙外沿之间的缝隙、与相邻的实体墙洞口之间的缝隙等的填充材料常用玻璃棉、硅酸铝棉等不燃材料。实际工程中,存在受震动和温差影响易脱落、开裂等问题,故规定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要采用具有一定弹性和防火性能的材料填塞密实。这种材料可以是不燃材料,也可以是难燃材料。如采用难燃材料,应保证其在火焰或高温作用下能发生膨胀变形,并具有一定的耐火性能。

设置幕墙的建筑,其上、下层外墙上开口之间的墙体或防火挑檐仍要符合本规范第 6.2.5 条的要求。



平面示意图

剖面示意图


▼图图规范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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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资料为要约邀请,不视为要约,所有政府、政策信息均来源于官方披露信息,具体以实物、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准。如有变化恕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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