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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近期财税热点问题!

必看!近期财税热点问题! 慧税说
20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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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赵财贸担心小伙伴们找不到我了~劳烦大家将【慧税说】设为星标并经常互动哦,喵~感谢~


近期热点问题汇总:


2022年新购500万以上固定资产可否一次性税前扣除?

企业开具红字发票是否需要收回原开具的纸质发票?

收到税务机关代开没有商品和服务简称的发票能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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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新购500万以上固定资产

可否一次性税前扣除

Q

我公司2022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等固定资产,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请问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A: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务院令第714号于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第一条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第二条规定,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综上,你公司在满足中小微企业的条件下,2022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等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2

企业开具红字发票

是否需要收回原开具的纸质发票

Q

我公司发生退货业务,请问开具红字发票需要收回原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A: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于2019年7月24日修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综上,你公司开具增值税红字普通发票,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三种情况:1.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的,退回发票联及抵扣联,由销售方填开并上传《信息表》;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由购买方填开并上传《信息表》;3.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原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退还销售方,由购买方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3

收到税务机关代开

没有商品和服务简称的发票能否使用

Q

我公司是深圳的企业,收到一张税务机关代开的没有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商品和服务分类简称的增值税发票,请问这张发票能否使用?


A: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1年12月23日在热点问答板块对问题“收到在税务机关代开的没有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不能使用?”解答如下,代开发票暂无税收分类编码简称,可以正常使用。


综上,代开增值税发票暂无税收分类编码简称,你公司收到该发票可以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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