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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日,财政部及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发布了相关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六税两费”具体有哪些内容,谁可以享受这个政策呢?
政策内容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如果已经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可与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叠加享受。该项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涉及税种
该项政策涉及“六税两费”分别为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适用主体
该项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三类主体分别满足不同条件方可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1)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制企业如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则不论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均可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如果为一般纳税人,如果不是小型微利企业,则不可以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2)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如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如果为一般纳税人则不可以享受。

(3)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无论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均可享受该项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标准
该项政策主要为了推动小微企业的发展,因此对于是否为小微企业有相关标准,我们来看看:
一、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具体计算方式可参考下图:

二、小微企业享受政策判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

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案例:
甲公司于2020年5月成立,6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甲公司进行了2020年度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结果确定甲公司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2022年5月,甲公司公司又进行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
1、甲公司于2022年5月征期申报4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不可以。纳税人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申报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六税两费”时,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2、甲公司于2022年9月征期申报8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可以。纳税人2022年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时,申报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三、新设企业享受政策判定
1、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案例:
乙公司为新设企业,于2021年11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为240人、资产总额为4800万元。乙公司按规定于2022年4月10日申报2022年3月的资源税时,尚未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是否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可以。乙公司为新设企业,4月10日尚未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可采用4月的上月末,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两项条件,该条件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若乙公司2022年5月1日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2022年5月12日,乙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办理2022年房产税申报,是否可享受减免优惠?
答:不可以。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因此,公司按规定申报2022年全年的房产税,包括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当月及之前(即1-5月)的房产税和汇算清缴后(即6-12月)的房产税时,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若乙公司2023年5月1日办理了202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其在申报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四、逾期或更正申报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案例解析:
(1)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2年4月1日在申报2022年1-6月房产税时,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了减免优惠,4月20日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汇算清缴后,C公司需要对2022年4月10日申报2022年3月的资源税和2022年1-6月房产税进行更正吗?
答:不需要更正。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2)丁公司于2020年9月成立,于10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丁公司办理了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结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丁公司于2022年4月征期申报缴纳了1-3月的“六税两费”,7月征期申报缴纳了4-6月的“六税两费”。2022年9月,H公司根据税务机关有关执法决定文书,对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进行了更正,确定丁公司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丁公司9月更正汇算清缴申报后,应当如何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更正?
答:丁公司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应当依据2020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丁公司于2022年9月更正了2020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丁公司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六税两费”时不能够享受减免优惠,应当进行更正申报,补缴减征的税款。
注意事项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但是如果一般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修订了下列四表: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增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优惠申报有关数据项目,相应修改有关填表说明。
(3)“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办理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4)纳税人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处理方式: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来源:企业法税顾问、北京税务



